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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庫】山東高法|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

1月2日,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發文《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文章一經發出後引發熱議,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以下是原文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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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

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也是婚姻的底線。跌破了底線,這樣的婚姻即便勉強維持,也不會幸福,破鏡難以重圓。在現代社會,違背忠誠義務,依然被視為對婚姻毀滅性的破壞。所以《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一、抓到出軌證據,是否能證明屬於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

對於什麼是「重婚」,大家都比較清楚,基本上沒有爭議。但是對於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卻存在不少爭議。有網友問:我抓到了丈夫出軌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竟然判決不準離婚,為什麼?法律不是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法律允許離婚嗎?

那是因為你的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於「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三、最新法律趨勢是:防止輕率離婚

從《民法典》以及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對於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一方面對於登記離婚,法律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另一方面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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