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思瑤
「 2022年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發布『八孩事件』事件調查處理結果,遺憾的是楊某俠的聲音依然缺位,文章藉此契機探討精神障礙者的話語與自主權,以期楊某俠的主體權利能夠得到更多的保障與重視。」

在徐州政府四次通報都沒有記載楊某俠本人的意思表達後,筆者曾期待新調查組會傾聽楊某俠的聲音,然而遺憾的是,新調查組仍以楊某俠「受目前精神狀態影響,難以正常接觸交流」為由剝奪了她的話語權。
楊某俠話語被剝奪的後果是:
第一,本次事件的調查手段仍存在不足,調查結果難免會引來爭議;
第二,官方既然已認定楊某俠是被拐賣來的,那麼董某民在收買過程中是否存在對楊某俠實施故意傷害、強姦等行為,需要收集楊某俠的陳述,僅單純依靠嫌疑人的供述,很有可能會放縱犯罪。要知道,虐待罪最高量刑僅為兩年有期徒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最高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董某民存在多次強姦楊某俠並致使其精神障礙症狀加重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追問的是,即使楊某俠患有精神分裂症,她就不具備正常的溝通與表達能力嗎?為此,筆者採訪了從2006年以來就持續關注和推動精神障礙人群權益保護與發展的黃雪濤律師,並與其就精障有關的其他法律權益進行了探討交流。
問:黃律師,官方表示楊某俠難以正常接觸交流,但我們卻在網友視頻裡看到楊某俠曾多次表達「這個世界不要俺了」、「屋裡頭都不是人」之類的話語,關於精障人士的溝通能力,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黃雪濤:我們可以感覺到楊某俠並不完全失去語言。我認為大部分受家暴的女性都有心理創傷,都不容易去表達自己的很多事情以及描述痛苦的經歷,因此在溝通過程中特別需要在友好與信任的環境下進行對話。如果存在溝通障礙,那可能是因為有很多元素參合在裡面,除了生理原因之外,還有比如方言的障礙、專業術語的障礙,所以我們需要有一個翻譯或者理解精障人士的人去搭起溝通的橋梁。當我們評價一個人有沒有語言能力、溝通能力的時候,我們要退一步去評估我們有沒有能力去跟她溝通,有沒有能力去讀懂她的意思。
問:即使楊某俠具有表達能力,但由於她存在精神疾病,是否她的話就不具有可信力呢?
黃雪濤:精障人士的話語是否具有可信力取決於周圍人的態度。首先是我們要給她創造表達的機會,其次是移除表達的障礙,再次是嘗試聆聽。很多時候她的表達並不一定要用準確的語言,即使是沒有語言的人比如啞巴、嬰兒,他也有自己表達的方式,只是我們有沒有用心去聆聽、去解讀。所以我相信楊某俠是一定有意思表達的,至於說她的話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實不取決於她的表達能力,而取決於周圍人的態度,如果照顧她的人是一種認可的態度,那麼就會尊重楊某俠的表達。
問:官方顯示目前楊某俠正在醫院接受治療,這是否意味著是一個好的開始?
黃雪濤:雖然楊某俠在精神病院裡面能獲得照顧,但其實我還是有一些擔心的。楊某俠在精神病院裡面的狀態可能相較於在小黑屋裡饑寒交迫的處境而言,會有一些改善,但是被醫療化管控的狀態也可能是禁閉、禁錮、喪失人身自由和尊嚴的另一種開始。我本人之所以走進精障議題,正是因為在早些年參與解救「被精神病」人的工作。
問:雖然官方的調查工作看起來已告一段落,但楊某俠的未來發展仍值得關注,在您看來應該如何進一步保障楊某俠的權益呢?
黃雪濤:像楊某俠這種長期在家庭環境裡面受到暴力對待的女性,首先她需要離開這個暴力的環境,有個地方可以為她提供庇護,這個庇護不僅僅是提供一個住的地方,還應該包括一些心理、醫療、法律和重建她生活的經濟支持,比如關於她未來的就業、和孩子的關係、丈夫的關係以及原來家庭的關係,很多複雜的生活關係都需要社會給予支持性的服務。此外在精神障礙醫療方面她也需要一些決策性的支持,比如是否需要繼續接受治療、在哪裡治療等問題方面,她需要在專業人士的支持下作出決策,如果沒有社會支持的話,她個人很難作出決策。
【筆者註:據了解楊某俠正在醫院接受治療,且是由其大兒子進行陪護。筆者認為由於目前不確定楊某俠的大兒子是否有參與暴力行為,以及楊某俠對其大兒子是否呈接納態度,因此建議由家庭之外的人進行陪護,以免影響她離開暴力環境後的精神康復。】
問:目前官方認定楊某俠在到徐州前就出現言語行為異常,後被他人以看病為由拐賣,我在檢索拐賣婦女罪的相關判例中,也發現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例中被害人是精障者,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們該如何預防?
黃雪濤: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精障者成為被拐賣的對象,反映了精障社群權利的脆弱性,它比普通女性的權利更脆弱,所以對他們的保護力度應該更大,這個社會應該有更多的資源去支持這個人群的權利保障,包括教育、醫療和生活上的支持,但是目前中國在這方面的投入是很不均衡的,我們將有限的資源大部分投去了精神醫學界,社區的資源投入非常少,也就是說如果你不去住院治療,你根本享受不到國家對精障領域的支持,這也導致精障人士長期不能離開精神病醫院,好多人住進去了就出不來了。其實應該有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社區裡面,支持精障人群在社區裡面的正常生活,我認識很多有精神障礙病史的人,他們照樣結婚生孩子,和普通人一樣成家立業。只要給到精障人群一些有用和良好的支持,他們就可以變成對社會有用的人。
問:在豐縣事件中,董某民以拘禁方式對待精神病婦女,存在哪些問題?
黃雪濤:在20年前,很多家裡有精神分裂的人都是這樣被鎖住的,因為政府認為這是屬於家庭內部的事情,公權力基本不介入。直到2004年,中國的精神科醫生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開展了「解鎖行動」,讓精神科醫生把關在家裡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目前國家已投入非常多的人力和資源去排查各地的精神障礙人群,那麼在文明的社會或者在中國現有的政策之下,其實是不應該再發生這種精障人群還要被鎖在家裡的情況。
問:那麼我們該如何正確看待精神障礙者的權益?
黃雪濤:早在2013年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就重申精神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擁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不管是中國的憲法、民法還是刑法,都沒有規定說人身自由應該以沒有精神病作為前期條件,只是因為公眾的歧視或刻板印象,導致長期以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後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需要強調的是,精神障礙者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人道主義保護的對象,2006年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也明確提出不能因為殘疾人有生理上的缺陷或疾病而導致殘疾人權利的削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一款: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第五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問:在楊某俠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網友們普遍認為精障人士是不可能跟人結婚的,對此我們應如何正確看待楊某俠與董某民之間的婚姻關係?
黃雪濤:網友們這些救助性的言論是讓人感動的,但其實大家還是用舊時的法律觀念去質疑個案,認為精神病人的結婚行為是無效的、跟精神病女性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在中國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前,我們確實存在歧視性的法律規定,比如1980年代嚴打時期,曾有司法解釋規定只要與嚴重的精神障礙者發生性行為,不論什麼形式,一律按強姦論處。但現在國家已經廢止這些法律條文了,我們也應該更新法律觀點,承認精障人士也享有性自主權。在豐縣事件中,如果整個中國網民還是帶著歧視性的偏見和基於舊時的法律視角去討論個案,其實是不利於精障社群發展的。
【筆者註:在認定楊某俠與董某民之間的婚姻關係以及判斷董某民是否存在強姦行為時,應首先承認精神障礙人群與普通人一樣享有婚姻自主權、性自主權,因此傾聽楊某俠的陳述尤為重要,如確認楊某俠是受脅迫的,則可認定婚姻無效、董某民存在強姦行為。】
問:官方調查結果出來之後,許多網友呼籲繼續徹查其他類似違法事件,在您看來,如果再遇到他人對精神障礙者施暴,該如何有效處理?
黃雪濤:其實用普通的法律視角去處理就好,面對暴力的發生,我們首先要終止暴力,其次是將施暴者與受害者進行暫時隔離分開,去避免暴力的持續發生。不管是警察也好,普通民眾也好,當我們看到周圍有人在施暴,都要去制止。當然,民眾的觀念取決於態度,就好比有人看到媽媽在打小孩,如果圍觀者認為體罰孩子很正常,那就會認為體罰是一種教育而不是暴力。在豐縣事件中,鎖鏈就是一種暴力,我們不能拿家庭關係或者精神障礙作為擋箭牌,現場看到這種情況就應該終止、隔離、分開。
問:近幾年來,隨著反家暴法的頒布與推廣,越來越多人已經開始意識到家暴不是家務事,而是應該受到幹預的暴力事件。那麼,針對精障人群的暴力事件,是否仍會被忽視和淡化處理呢?
黃雪濤:是的,我們可以看到公權力對於家暴的態度正在發生轉變,但是對於精障領域的觀念轉變卻滯後很多。對於暴力我們是一定要制止的,制止暴力無關醫學話題,該追究責任的依法追究。
問:最後,您認為豐縣事件還有什麼值得我們關注與探討的?
黃雪濤:我覺得這個事件本身是一個很好的契機讓主流社會看到底層存在很多的人權陷阱,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離婚案件也是觸目驚心的,很多法官明知女方是被拐賣的都不判離婚,由此可見整個社會救濟系統的缺失。此外,我們還應該看到,此次事件不僅僅是婦聯不作為,殘聯也不作為,有很多問題都需要社會全方位去審視和討論。
結語:儘管官方的調查已出,但我們的焦點不應止於確認「八孩母親」的身份,還應將目光投向此次事件所折射出來的更廣闊、更邊緣的社會議題,後續楊某俠能否得到有效的康復治療、董某民及相關人員是否受到應有的懲罰也需要我們持續關注。正義從來不是在藍天裡自由翱翔,而是在黑夜鬥爭中悄然抬頭。
—-完—–
作者 | 劉思瑤,深圳執業律師,主攻刑事辯護,曾成功辯護多起無罪案件,熱衷研究創作,長期關注公益議題。
受訪者 | 黃雪濤,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公益組織衡平機構發起人,「被精神病」公益律師,先後代理了「深圳鄒宜均」、「十堰彭寶泉」等「被精神病」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