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SORED
STATUS: RESCUED DATE: 2022-07-18

【404文庫】海鷗如是說|我不能接受一個人因為彩虹旗被處分

CDT 檔案卡
標題:我不能接受一個人因為彩虹旗被處分
作者:海鷗接著說(原「海鷗如是說」)
發表日期:2022.7.18
來源:微信公眾號「菜菜的圓桌」
主題歸類:LGBTQ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今天的文章裡,我們聊一聊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事件,剖析一下處分本身的不規範性,並且深挖其中的高校與學生權力不對等問題。

本文架構

01 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的不規範性

02 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03 高校不應濫用權力進行恐同行為

01、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的不規範性

事件起因

2022年5月14日,清華大學的兩名學生在校內超市的留言牆小桌上放了10面彩虹旗,兩個月後的7月11日,ta們因為這件事情受到了大學的處分(警告及嚴重警告)。兩份處分決定書如下:

image

”清學處[2022\

image

”清學處[2022\

但是這兩份處分是存在非常大的問題的。首先,清學處[2022]73號和74號處分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證據充分」的要求;其次,兩份處分援引了《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但該細則的相應條款並不能為兩份處分決定書提供依據,因此也導致兩份處分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

高校處分的法律依據

先來看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對高校處分決定書的規定: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第五十四條)

兩份處分不符合「證據充分」的要求

高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最重要的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明確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在清學處[2022]73號處分中,對事實和證據的描述僅有「未經批准在校內超市內擅自散發宣傳品」,既沒有指出「散發的宣傳品是什麼?屬於何種違法物品?」,也沒有指出「散發的宣傳品的數量有多少?造成的不良影響有多大?」。因此,清學處[2022]73號處分中不符合 「證據充分」的要求。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74號處分,不予贅述。

兩份處分不符合「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

處分決定必須要有相應的處分依據,因此「沒有依據、依據不明確、引用依據有誤」的處分都是不規範的。上述兩份處分援引的《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如下:

 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細則》三十七條第九款)

這一條款並不能作為本彩虹旗事件的處分依據。原因有三:

第一,我國並不存在禁止「彩虹旗幟」這一宣傳品的法律法規。「宣傳品」是傳輿論學術語,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宣傳品」這一概念定義並不清晰。在傳輿論學術用語中,「宣傳品」是直接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例如報紙、電視片、傳單、錄音帶、宣傳畫、標語等。正如劉建明等(1993)指出的,「宣傳品」是直接傳播宣傳內容的具體物品。[1]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設置及散發宣傳品非常普遍,超市張貼廣告、企業進行招聘、個人派發傳單等都不違法,也無需提前申請批准。因此,「擅自」發放宣傳品本身並不違法,除非法律法規規定某種宣傳品違法。

我國(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規目前對三種宣傳品有專門規定,一是廣告宣傳品(規範性規定)[2];二是邪教宣傳品(禁止性規定)[3];三是公共區域標語宣傳品(規範性規定)[4],除此之外的宣傳品並不違法。由於彩虹旗幟本身並不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宣傳品,因此擺放彩虹旗幟是公民的表達行為,此種表達自由受到法律保護。[5]

第二,清華大學的《細則》並未明確散發何種宣傳品是違反規定的,根據行政法中高校規定不得與上位法牴觸的原則,只能解釋為「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國家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宣傳品」。由於彩虹旗不違法,因此擺放不違法的彩虹旗不屬於《細則》規定的第三十七條第九款之情形。

第三,即使清華大學認為彩虹旗違法,根據《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進行處分還需要「造成不良影響」。處分書並未說明兩名同學的擺放旗幟行為造成了任何「不良影響」。

綜上,清學處[2022]73號和74號處分不符合「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應當撤銷,並對兩名學生進行道歉。

02、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缺位的法律救濟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該高校的管理規章和細則是模糊且寬泛的,而且其處分決定書也非常不規範。這其實正是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的體現,而且這一現象並非局限於清華大學。事實上,中國的高校中普遍存在高校對學生權力不對等的問題,大學濫用權力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

高校對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本質上是由於高校的「行政管理權力」[6]導致的。高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擁有著制定規定、執行規定的權力。高校對學生的處分行為,作為其維持管理的一種重要途徑,本身也有很大的裁量空間,而且我國對於學生處分的法律救濟也十分有限。

我國法律法規中只對高校涉及「學籍」的處分行為提供了司法救濟。高校的處分行為,在不涉及「學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認定為「內部管理行為」。此時如果學生對處分不滿,只能向校內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然而高校校內的申訴機制不僅往往存在設計缺陷[7],還通常只是流於形式,甚至還有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負責人自己複查自己的情況[8]。

不僅高校內部申訴機制存在問題,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受學生申訴時也往往偏袒學校,劉馳(2021)就指出「從現有陝西省近三年相關學生申訴案例分析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基本上都是做出了維持結論」。[9]

濫用的高校權力

此種權力不對等問題,不僅體現在高校對學生的處分行為中,還體現在高校對學生日常生活的過度幹涉,例如部分高校要求學生「每天必須走10000步,不合格計入體育成績」[10],或是「強制要求學生到指定的單位實習」 [11]。這些行為由於不是處分行為,更加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之外。學生受到過度的幹涉之後,也基本無法尋求救濟。

此種情形下,由於缺乏救濟途徑,學生往往只能尋求媒體的幫助,而在高校看來,尋求媒體幫助又是「罪加一等」的行為。

03、高校不應濫用權力進行恐同行為

缺乏約束的權力往往會被濫用,當高校對學生的權力不對等與性別偏見結合起來時,則會進一步傷害到學生群體(特別是性少數群體)。在中國,性少數群體的權益不僅不到充分的保障,ta們還遭受著汙名、歧視、排斥,甚至傷害。

這些不平等的對待存在於方方面面,法律政策、學校教育、就業、家庭、生理醫療、心理衛生、傳媒、社會服務、等等。《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就指出,超過 80% 的性少數人士曾因自己的性傾向、性別身份或性別表達方式感到困擾,而且只有略超過 10% 的受訪者表示曾在學校接受過多元性別教育。[12]

高校本應是教會學生知識、克服偏見的地方,不能成為性別歧視和迫害的推波助瀾者,因為這是教育的底線。我們的路還有很遠要走,但是請高校們不要再開歷史的倒車了。

最後,我們會堅定地站在被處分的兩名同學們這邊,一起守護你們的尊嚴,決不讓步。

我們不能接受一個人僅僅因為放置了彩虹旗就被處分。現在不能,以後也絕對不能。

作者

海鷗接著說(原「海鷗如是說」),安特衛普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

參考資料

[1] 劉建明,王泰玄等:《宣傳輿論學大辭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03

[2]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廣告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4] 《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規定》第二條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6] 譚曉玉:《權力與權利的衝突與平衡——當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律糾紛透析》,教育發展研究,2006,11 [7] 任廣志:《法學視野中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4(5) [8] 周大智:《我國高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設置存在的問題及改進路徑——基於103所「雙一流」大學學生申訴制度文本的比較研究》,上海法學研究,2021,16 [9] 劉馳:《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歷史演進、運行困境及完善路徑》 [10] 廣州日報:《廣外學生每天必須走10000步》2018.04.13 [11] 北青深一度:《17歲少年工廠實習墜亡:生前遭遇「曠工開除」警告 | 深度報導》,2021-07-06 [12]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 – 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的社會態度調查報告》,2016年

[ 🔙 斷開連線 / 返回檔案庫主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