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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3-04-10

【404文庫】陸火Media|披露「山東農婦7次信訪被控尋釁滋事」後,自媒體人遭警方跨省騷擾

CDT編者按:近期,公眾號「法度Law」曝光了一起「山東菏澤東明縣一農婦被控尋釁滋事案」,其罪證之一竟是被告人張奎香「先後7次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而公眾號「Just Law」也披露了同期同地一山東男子呂繪儒也因向國家信訪局網站投訴反映問題被認定尋釁滋事,連兩人的總信訪次數也都一樣,同為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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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縣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55歲的張奎香一家兩次訴至法院均被駁回,此後其房屋被強制拆除。

東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奎香在該案件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進行纏訪、鬧訪和網上投訴,其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月7日,「法度law」從張奎香的家屬處了解到,3月31日,該案在東明縣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院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實是:張奎香於2021年5月至12月,先後七次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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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陸火Media|披露「山東農婦7次信訪被控尋釁滋事」後,自媒體人遭警方跨省騷擾
作者:陸火Media
來源:微信公眾號「陸火Media」
發表日期:2023.4.10
主題歸類:
CDS收藏:公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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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奎香只有小學文化程度,是山東省東明縣的一名農民。

2018年,東明縣人民政府對城區廣播局片區棚戶區改造,並對位於該片區的張奎香家的房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張奎香一家不服該決定,訴至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被判決駁回。2019年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亦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5月14日,東明縣人民政府依法對張奎香家的房屋強制拆除。起訴書稱,此後張奎香在該案件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進行纏訪、鬧訪和網上投訴。

起訴書指控了5起具體行為:

1、2021年5月18日,張奎香到北京國家信訪局纏訪、鬧訪,被東明縣城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勸返接回,並被東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21年12月31日,張奎香到山東省菏澤市信訪局纏訪、鬧訪。

3、次年4月19日,張奎香到山東省人民政府纏訪、鬧訪,在政府南門下跪引發人員圍觀,藉以製造影響,被當地執勤民警發現並帶離現場。

4、當年9月11日,張奎香以外出打工名義到北京伺機纏訪、鬧訪,9月18日被東明縣城關街道辦事處和南關居委會工作人員接回。

5、張奎香於2021年5月至12月期間,先後七次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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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發現,向有關部門網上投訴被認定違法的案例極為少見。

2021年10月21日,昌樂縣委政法委官方新媒體刊發一條案例顯示,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孫某波自2019年9月以來,在明知其反映的信訪事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的情況下,仍頻繁以向國家領導人、中央機關寄信的方式上訪,2021年寄信上訪80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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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稱,2021年9月29日,該縣公安局營丘派出所依法對孫某波予以訓誡並明確告知其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訴求。2021年10月10日,孫某波仍不聽勸告,繼續通過網絡途徑向國家信訪局信訪,且在信中肆意抹黑、污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0月15日,孫某波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2021年5月18日,張奎香曾因纏訪、鬧訪被行政拘留十日,後又於2022年10月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東明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月26日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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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時間為2023年1月12日的起訴書顯示,東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奎香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奎香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上述五起犯罪事實,並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危害結果,依法不應按犯罪處理。

針對起訴書中的第5起事實,張奎香的辯護律師指出,《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辯護律師還認為,《信訪工作條例》提倡信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更鼓勵網上信訪。網上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並不禁止網上信訪的次數。網上信訪不可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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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告訴「法度law」,此案明顯存在問題,當事人對地方政府不服,向信訪網站遞交上訪材料,而不是進京上訪,這種情況是依法要予以保護的。

王才亮律師說,假設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也要考慮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慎用刑罰,也就是要考慮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宜當為違法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激化矛盾。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張奎香於2021年5月至12月期間,先後七次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檢察院認定這種網上投訴也是尋釁滋事犯罪事實之一,該認定存在巨大爭議。

藍天彬律師分析稱,國家信訪局本身就是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保證信訪渠道暢通的部門。

張奎香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也可能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尋釁滋事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表達訴求,不能簡單理解為無事生非,不能簡單理解為尋釁滋事

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存疑,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也存疑。

藍天彬律師說,近年來,不少網友擔憂尋釁滋事罪有口袋罪的傾向,擔憂過度適用尋釁滋事罪,這應當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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