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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3-07-30

【404文庫】文鑫說法|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從「公開化」走向「封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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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從「公開化」走向「封閉化」
作者:文鑫說法
投稿人:匿名讀者
發表日期:2023.7.30
來源:文鑫說法
主題歸類:法治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前幾年,刑事司法改革,一直在朝公開化的方向上努力,其中就包括庭審直播和裁判文書公開。

但這幾年,這種公開化的改革正在倒退。

一是,司法文件封閉化。

早在2500年前的春秋時期,鄭國執政大臣子產就通過鑄刑鼎,公開法律條文,改變「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幾千年來,法律條文公開不僅成為共識,更是一種常識,因為法律的特徵之一就是可預測性,只有法律條文公開,公民才知道什麼行為是為立法所禁止,才能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才能避免觸碰法律。

但現在,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司法文件,卻經常不被公開,比如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就明確要求該紀要不得再媒體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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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2022年2月,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於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但該份意見在任何公開渠道上根本無法檢索到,我私下詢問紀委監委的朋友,被告知這份文件涉密,不能公開。

這些司法文件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在定罪量刑時適用,但就是不公開。作為律師,在公開渠道上,根本無法查詢到這些規定,甚至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額可以構成犯罪,可以判處幾年有期徒刑,甚是荒唐!

二是,司法過程封閉化。

2018年刑訴法修改給我國刑事司法帶來「顛覆性」的變化,監察體制改革和認罪認罰制度改革影響尤烈:

第一個是,監察體制改革之後,職務犯罪案件以及與職務犯罪關聯的罪名,從原來的檢察院反貪反瀆局管轄改革為監察委調查。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調查期間(主要指調查犯罪),不屬於偵查行為,被調查人不享受憲法賦予的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調查行為本質上行使的就是偵查權力,因為無論是調查的證據還是之後與檢察院的銜接,都和偵查沒什麼兩樣,連陳光中教授都認為這就是實質性的偵查行為,應當賦予被調查人享受律師辯護的權利。

但目前法律沒有授權,監察委也不允許律師介入。而留置期限最長有六個月,很顯然,職務犯罪的案子,整個調查期間,被留置之後,被調查人不能見律師、不能見家屬,整個過程都是封閉式的,程序缺乏公開性。

第二個是,認罪認罰制度確立之後,檢察院獲得了實質上的裁判權,因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原則上法院必須採納,根據兩高公開的數據,當前檢察院認罪認罰適用率已經達到90%以上,而法院的採納率也高達95%,這就說明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認罪認罰解決的,而不是通過庭審解決的,更不是在法院階段解決。

檢察院以及檢察官享有巨大的裁判權力,控辯雙方不再是平等對抗的相對方,檢察院/檢察官成為裁判方,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了。更關鍵的是,量刑協商實質上往往異化成量刑通知。協商顯然不足的,檢察官往往也不願意和律師協商,律師很難像擁有庭審一樣公開的程序去表達意見。

從此前的改革方向,我們看到了法院在司法公開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庭審直播和裁判文書公開,但現在,申請庭審直播相當困難,法官一般也不同意。另一方面就是裁判文書公開也逐漸變成選擇性公開。有一天,我自己在中國文書裁判網中輸入自己的信息,發現原來好多個可以查閱的成功案例現在都查詢不到了,僅僅按照可查詢的信息看,我甚至很難看出是一個刑事律師了,因為跟刑事案件有關的案子,似乎都被屏蔽了。更甚者是,現在法院經常用各種方式限制旁聽,疫情期間不允許旁聽,疫情之後,則是各種限制旁聽。

在這種決策封閉的環境下,辯護人也只能無奈的擴大辯護範圍,決策權在哪裡,辯護就要延伸到哪裡。

三是,司法決策封閉化。

我國刑事訴訟是參照西方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進行設計的,但這個模式很顯然經常不起作用。比如紀委監委辦理的案子,檢法兩家原則上很難有不同的意見,也不敢輕易改變,甚至在非紀委監委辦理的案子中,有的案子法院在判決之前,也要請示紀委監委的意見。

從法院內部看,法官很多時候也無法自行決定案子的處理結果,在疑難案子中,一直都遵循的是審委會的集體決策機制,比如要判無罪、判定罪免刑等是必須上審委會的,而按照當前的規定,律師無權參與審委會,但檢察院依據2010年1月12日與最高法聯合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委會會議的實施意見》,可以參加審委會,在實質上決策被告人命運的審判中,辯護人是缺席的,被告人也是缺席的,這實質上就形成了秘密的法庭,決定了當事人的命運,被告人卻成為局外人。

在實踐中,一審法官/法院在判決之前,也經常向上級法院請示,形成內審,一旦上級法院給了意見之後,一審法官/法院就敢大膽的判決,這樣實質上就剝奪了當事人上訴的權

利,因為上訴只剩下形式意義,沒有實質意義,兩審變一審。甚至有的職務犯罪的案子,辦案單位限制被告人上訴,直接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最近原安徽省肥西縣委書記金成俊案件就有相關的報導。而滁州中院也曾經在網上公開《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內審、請示的暫行規定》,把上不了臺面的東西祭出來,引起廣泛批評,之後被迫撤下,但網際網路是有記憶的,只不過文件雖然撤了,但不影響它的運行。

還有諸如掃黑除惡案件,檢法兩家都提前介入,甚至上級法院也提前介入,在政法委掃黑辦的統一部署下,形成意見,剩下就是公安依葫蘆畫瓢調查取證的問題了。比如內蒙古劉素琴涉黑案,二審法院不小心洩露出來的副卷顯示,該案公檢法三長甚至是上級法院早就介入討論,並認為「涉案特徵不明顯」「本案確實先天不足」等無罪意見,但結論還是「黑打下去」,造出了一個涉黑案子。

四是,司法結果封閉化。

司法結果的封閉,主要是裁判文書不公開。裁判文書不公開,所謂的類案適用規則就無法實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就無法被糾正。但現在,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越來越難公開了,尤其是一些有爭議的案子,往往是不被公開的,如此一來,又回到原來不公開的路子去了。

當我們看刑事司法的時候,需要跳出刑事司法,才能窺見全局。從宏觀的角度看,我們需要了解國際局勢以及既往的中國經驗,從歷史中去看整個官僚體制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但宏觀的趨勢,我們個體無力影響。

我們只能關注微觀的事實,面對微觀的結果,具體到刑事司法,我們需要面對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封閉化狀態,在這種封閉化的環境中,去尋找路徑,去解決個案的問題。

道路將越來越曲折,內心將越來越痛苦,但這是現實,而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始終不能忘記,我們應該做好自己的責任,窮盡一切,去為當事人的權益而努力。至於求而不得,只能學會接受和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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