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圈流傳著一張喀什市公安局的《詢問通知書》,其中顯示喀什市公安局以「辦理尋釁滋事罪一案」為由,通知前記者殷玉生(網名「雨聲」)於2023年11月22日到洛陽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詢問。

據了解,事件的起因是:新疆喀什中院執行局局長王偉申訴案,殷玉生於2023年11月13日在起名為「真邏輯」的微信公眾號發文《新疆喀什中院執行局長獄中喊冤:「羈押期間被藥物控制」》。於是,發文後十天,就發生了喀什公安從我國古代絲綢之路的最西端,奔赴當年的絲路起點洛陽詢問殷玉生的情況。
對此,想問喀什公安幾個問題:
- 詢問通知書中,為什麼不說明案件名稱,為什麼不說明究竟是什麼人涉嫌尋釁滋事一案?連涉案主體都不清楚,如何辦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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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為殷玉生的發文行為,要對殷玉生涉嫌尋釁滋事案進行偵查,那麼殷玉生的發文行為能夠符合刑法293條尋釁滋事罪下列四種情形中的哪種情形?
>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 我查看了殷玉生所發文章內容,基本上都是對於他人說法(比如王偉的申訴書)以及客觀證據的引述,基本並無主觀評論、評價的部分,並且所指向的都是喀什監委令人震驚的刑訊逼供行為。那麼,喀什公安為什麼不先去核實刑訊逼供行為的真實性,不先核實問題,反倒先來跨省找提出問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