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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5-09-11

【404文庫】天下刑辯|旁聽權不容非法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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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旁聽權不容非法剝奪!|河南警方對旁聽吳雲鵬處以行政拘留5日!
作者:天下刑辯
發表日期:2025.9.11
來源:天下刑辯
主題歸類:法治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2025年9月10日上午10點,吳雲鵬在河南管城法院旁聽王某超涉黑案件被法警帶走,並移交管城警方。11日晚間消息,吳雲鵬因發旁聽記內容不屬實以及冒充被告人家屬身份被傳喚,並被河南警方處以治安拘留5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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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方消息,吳雲鵬所旁聽的案件,也系河南管城公安局偵查辦理,目前案件正處於當地法院審理中,多名律師參與辯護。

11日下午,幾位律師趕到當地與警方交涉,有關視頻顯示,吳雲鵬稱旁聽記內容90%來源於法庭旁聽,其他系個人感受,都有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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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有關信息來看,很多法律人士猜測,系吳雲鵬的旁聽記內容刺激了當地警方,才有了此次行動。

重慶時期,前律師李莊辯護,被控偽證罪,後修改法律規定,將有關行為設置管轄規避,也就是「李莊條款」—

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後來發生的盤錦抓聶和周律師案件,也是因此備受行業關注,據說還驚動了司法有關領導批示,後將律師無罪釋放。

從重慶到盤錦,兩地最終都是很多官員落馬,引發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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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公開的信息來看,河南管城分局系法院正在審理案件的偵查單位,有關人員目前屬於被告人身份,並非法院判決罪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也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根據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審理實行公開審理原則,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審理過程向社會公開的司法審判制度,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法應予公開審理的案件允許公民持有效證件旁聽,並通過電視、網際網路直播等方式公開庭審實況,但需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特殊規定的案件不得公開審理,離婚和商業秘密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不公開。所有案件的判決宣告均須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案件應提前公布案由、當事人姓名及開庭時間地點,所有證據需當庭公開並接受質證,證人、鑑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

審判公開遵循依法、及時、全面三原則,涵蓋立案、庭審、宣判等各環節,包括裁判文書上網公開!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就應該允許公民旁聽,這是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並不得限制旁聽人數。

現實中,很多法院採取一些見不得光的措施限制旁聽,比如採取限制人數、故意使用小法庭、安排無關人員佔座等措施限制旁聽,這與公開開庭審理的精神完全相悖,不符合司法公開的要求。

各地法院規劃建設時,都有一定的標準和配備,包括法庭數量和面積 。

吳雲鵬所旁聽的案件,屬於公開審理案件,河南法院限制每名家屬3名旁聽人員數量沒有依據,河南警方以此作為傳喚理由,太過荒唐。

首先,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均可以旁聽,旁聽人員可以如實記錄,並發布有關內容,這是司法公開的應有之意,也是群眾參與和監督司法的重要渠道,是知情權的重要內容!

其次,旁聽群眾記錄的內容是否屬實,屬於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目前法院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審理案件,沒有做出生效判決,法院會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不會因為某個人的旁聽記錄「不實」就可以改變判決認定。

管城警方作為偵查單位,其偵查的合法性正在接受法院審判,無權認定旁聽記內容是否屬實。即使不屬實,也不是偵查單位可以隨意立案處罰,理應遵守迴避原則,避免打擊報復的嫌疑。

三是,吳雲鵬冒充家屬旁聽也是無奈之舉,法院的違法限制不應該被鼓勵和縱容。

筆者去過幾個國家旁聽案件,法國、德國、日本等,均沒有任何限制措施,可以自由出入法庭,也不會查旁聽人員身份。

因此,河南警方處罰旁聽群眾的行為,既缺乏正當性,又沒有合法性,希望當地警方撤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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