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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官網《被「指居」者死亡3年後,11名辦案人員獲刑》頁面截圖 / CDT
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機關涉案人員一審獲刑,最高刑期為16年,最低刑期為1年9個月。
新樂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事業職員張旭光是專案組的指揮組成員。他稱,檢察機關立案後,他也被「指居」,其間也遭受了刑訊逼供,訊問筆錄內容不屬實。

▲ 2025年2月13日至14日,8名「5·25」專案辦案人員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訓練基地受審。(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 圖)
被「指居」者暴欽瑞死亡事件,又有階段性進展。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機關涉案人員一審獲刑,最高刑期為16年,最低刑期為1年9個月。
三年前,2022年7月20日,34歲的暴欽瑞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下簡稱「指居」)期間死亡。
事發13天前,他和父親暴繼業、兄弟暴韶瑞等10人分別被警察從家中帶走,被指參與毆打民工、放高利貸等。案件被命名為「5·25」專案,由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新樂市(石家莊代管的縣級市)公安局和高邑縣公安局聯合辦案。
暴欽瑞死亡後,同案人均被取保候審,後又被全部解除取保,原因是「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9月19日,南方周末報導此案。2023年11月25日,「5·25」專案組成員涉嫌瀆職犯罪一案由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異地管轄。
偵查終結後,新樂市公安局的8名涉案人員由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審於2025年2月13日開庭;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的3名涉案人員由望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審於2025年9月16日開庭。
2025年9月28日,兩案同日宣判。
11人中,除新樂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的馬林炫外,另外10人均被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馬林炫和其中的4人直接參與了對暴欽瑞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胡偉也牽涉此事,被另案處理。
1 逼取口供
根據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新樂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事業職員張旭光,民警邢子超、王子謙、吳瑋濤、馬林炫5人參與了對暴欽瑞的刑訊逼供。
「指居」期間,暴欽瑞長期在鐵質審訊椅上被限制活動。他還遭受了毆打、電擊等,刑訊逼供者使用的工具有手搖電話機、PVC管和鎬柄等。
邢子超的在案供述稱,2022年7月19日晚上8點左右,他和同事將暴欽瑞帶出房間後,暴欽瑞倒在地上大喊大叫。救護車到達後,他跟隨暴欽瑞到了醫院,醫生說暴欽瑞搶救不過來了。
張旭光是專案組的指揮組成員。事後,他讓大家刪除手機裡關於「5·25」專案的聊天記錄,安排專案組成員搬走鐵質審訊椅,並要求上交工作筆記本。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暴欽瑞受長時間限制性體位、反覆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等,可以造成血管內皮損傷、改變血流流速、激活血凝系統等。在多種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暴欽瑞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並脫落,進而導致肺動脈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除暴欽瑞外,同案人暴紀濤在指居期間也受了傷。判決認定,新樂市公安局民警李少華在審訊過程中,用腳踢踹暴紀濤胸腹部,致其左側第六、七肋骨骨折,經鑑定屬輕傷二級。
望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裕華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耿春遠與裕華分局民警任力鵬、王連達3人涉刑訊逼供的案件。
庭審時,耿春遠辯稱,自己只是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徇私枉法,也沒有對任何人刑訊逼供,只是上傳下達。
法院審理認為,在刑訊逼供過程中,耿春遠起領導、安排、指揮作用。為獲取暴繼業等人的有罪供述,耿春遠要求加大審訊力度,任力鵬、王連達使用扇耳光等手段逼取口供,同時,任力鵬使用侮辱性手段逼取口供。
2022年7月12日15時至17時許,為加大審訊力度,耿春遠還安排任力鵬、王連達將暴繼業帶到新樂市木村鄉一個家庭農場小院,繼續對暴繼業使用多種手段逼取口供。
2 被告人也被「指居」
不論是新樂市局的8人,還是裕華分局的3人,在受審時都有人稱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部分供述不屬實,應當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2025年2月13日、14日,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對新樂公安8名專案組成員涉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進行公開審理。
法庭上,張旭光稱,檢察機關對他們立案後,他也被「指居」,其間也遭受了刑訊逼供,其間的訊問筆錄內容不屬實。
其辯護律師指出,在張旭光被「指居」期間,他多次申請會見張旭光但未被許可。民警陳澤平則表示,他的訊問筆錄存在誘供,是檢察院偵查人員在給他看過其他人的筆錄後讓他記憶,再按他們說的做筆錄。
庭審中,審判長宣讀了調查結果:合議庭調取了審訊同步錄音錄像,未發現偵查機關對張旭光採用了暴力方法或變相肉刑手段。對陳澤平提出的被偵查人員誘供,合議庭經審查未發現上述問題。
2025年9月16日、17日,望都縣人民法院審理裕華分局3名專案組成員涉刑訊逼供一案時,耿春遠、任力鵬和王連達亦提到自己被逼供、誘供。
並且,3人還認為「指居」場所不合法。王連達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了王連達妻子的房屋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申請、租金髮票、費用報銷單,用於證明王連達在保定市有居所,辦案單位對其「指居」的做法不合法。
判決書中對此做了回應:王連達妻子的工作單位為她異地任職而租賃的房屋,不能視為王連達的固定住所,故對王連達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不予採納。
此外,判決書指出,辦案單位已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指居」場所具備正常生活、休息條件,便於監視、管理,具備安全防範舉措,且與審訊場所分離。
至於3名被告人提出自己在「指居」期間遭受逼供、誘供,在此期間獲得的證據應予以排除,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及辯護人都沒有提出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線索或材料,不屬應予排除的情形,不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