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版的「盲人摸象」


1.起訴書違反法定形式,拒不明列被害人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被害人名單,證人、鑑定人名單,涉案財物情況等。」
然而,本案起訴書僅模糊表述「二百餘名被害人」,拒絕附上明確的被害人名單。這絕非疏忽,而是有意為之,因為一旦列明,辯護方即可依法對名單上的「被害人」進行調查核實,其指控的虛假性將無所遁形。
2.用0.28%的樣本,推定100%的「被騙」,統計學與法學上的雙重荒謬,指控盡然能如此荒謬
恆萬公司學員總數:3527人。
在案報案人總數:286人(起訴書稱200餘人,審計報告稱290人,自相矛盾)一個案件報案人人數出現了3個截然不同數字。
公安依法取證的「被害人」:僅對其中10人製作了詢問筆錄。
推定比例:公訴方試圖用這10份筆錄,來推定全部3527名學員都是「被騙」的被害人,把「以偏概全」發揮的淋漓盡致!且這10份筆錄同樣存在模板化的現象,「被害人陳述」完全是朝著辦案人員的需要「製造」出來的。
荒謬的比率:這10人僅佔學員總數的0.28%!
這意味著,公訴方的整個指控大廈,是建立在0.28%的樣本率之上的。這在統計學上是徹底無效的,在法學上是完全不負責任的。這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即先認定所有學員都是被害人,然後再去找證據,找不到的就用這0.28%來「代表」。
3.辯護權被實質性剝奪:無法取證,何談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本案中,由於起訴書拒不明列被害人,辯護人根本無法知悉控方指控的「被害人」究竟是誰,導致調查取證權被實質性剝奪。
我們強烈懷疑,在那未被列入名單的3000多名學員中,有大量學員是為了工作需要而正常學習、認可課程價值、並未認為自己被騙的。公訴方刻意迴避這部分學員的存在,只選取對其有利的極少部分報案材料,嚴重違背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的義務。
結論:
公訴方此舉,意在人為製造一個無法被證偽的指控。既然名單都不公布,辯護人自然無法反駁。這不僅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更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的公平基石。我們堅決要求公訴方立即公布全部被害人名單,否則,該項指控因程序嚴重違法,依法不能成立。

上海寶山司法機關朱佳琳檢察官、張國濱法官用實踐證明公權力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