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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5-12-19

【404文庫】網易|中紀委請注意:退休副省長被「管家」盜賣243萬元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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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紀委請注意:退休副省長被「管家」盜賣243萬元名酒
作者:網易
發表日期:2025.12.19
來源:網易
主題歸類:腐敗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是時候出手了

2025年12月13日,年滿八十的副省級退休老幹部陳某明,以「誹謗」為由報案,稱個別媒體侵犯其隱私。濟南市舜玉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報案一事由來,蓋因2025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一紙判決,將這位退休17年的高官推至公眾視野——陳某明的「管家」李鵬,在長達兩年半的時間裡,利用工作便利,從陳某明及其女兒家中盜取茅臺、五糧液等名酒並銷贓,累計非法獲利高達243.5226萬元。

在此案進入二審環節,案情經媒體披露,老幹部陳某明認為輿論侵犯其隱私,涉嫌「誹謗」。

如此巨額的名酒從何而來?為何假酒比例如此之高?針對已經公之於眾的案情,中紀委應當立即出手了,要麼還陳某明一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

「家賊」的案發與抓捕

案件始於2021年初。當時,李鵬應聘到陳某明女兒陳某家中工作,身兼司機、廚師、保姆數職,負責照顧陳某明的起居。

工作期間,李鵬逐漸獲得了陳家的信任,被安排負責拿取、運送和保管家中酒水。

自2021年4月起,李鵬開始利用持有的鑰匙和門禁卡,採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多次從陳某位於青島的住所及陳某明位於濟南的住所盜竊名酒。

李鵬的盜竊行為持續了長達兩年半時間,直到2023年10月,陳某在調取監控後發現端倪。

2023年10月16日晚,當李鵬駕車再次前往陳某明位於濟南的家中作案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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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從其汽車後備箱查獲了尚未出手的茅臺、五糧液等酒品,經物價鑑定,僅被查獲的部分酒水價值就達14670元。

此案引人注目的另一細節,是涉案名酒存在極高的假冒比例。

根據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的鑑定材料,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一批涉案茅臺酒進行鑑定後證明,送檢的44瓶茅臺酒中,有42瓶並非該公司生產,屬於假酒。

僅有兩瓶十五年/五星茅臺酒,確為茅臺股份的產品。

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鑑定結果同樣觸目驚心:在送鑑的八瓶五糧液中,有四瓶屬假冒產品,四瓶第七代五糧液酒和一瓶尊酒為該公司真品。

陳某明的女婿何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稱,家中總計丟失了至少60箱茅臺酒、兩箱五糧液、20瓶紅酒、5盒茶葉及一塊卡地亞手錶等貴重物品。

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儘管一審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案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爭議。

李鵬及其家人認為,陳家人授權李鵬拿取、運送、保管家中酒水,李鵬趁機變賣牟利,應認定為侵佔罪而非盜竊罪

侵佔罪與盜竊罪在法律上的區別顯著:前者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後者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侵佔罪屬輕罪,而盜竊罪則要嚴重得多。

李鵬的辯護人指出,李鵬明明可以在單獨開車運酒時無人監管的情況下盜竊,沒有必要冒險入室偷酒。既然被害人聲稱有監控,為何不提供監控記錄。

然而,一審法院並未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李鵬的供述、車輛出入記錄、小區監控視頻、陳家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陳家人沒有授權李鵬代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鵬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5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發後,李鵬家人曾主動退賠20萬元。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於2025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二審暫未開庭。

副省長以「誹謗」為由報案

當事人陳某明,1945年生,1987年起任縣級市市長、市委書記、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1997年起相繼任省長助理、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8年,63歲的陳某明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位置上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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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看似普通盜竊,卻因陳某明的特殊身份及涉案物品的異常情況,至少存在三大疑問有待中紀委調查通報:

第一、名酒來源是否涉及違紀?

陳某明曾任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屬於中管幹部。其家中囤積大量名酒,若系他人贈送,可能涉及受賄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若這些酒系陳某明與女兒自購,則需提供購買記錄以證清白。

第二、假酒泛濫暴露監管漏洞,酒廠是否該擔責?

假酒比例之高令人咋舌。若系購買,陳某明作為高級幹部,買到大量假酒卻未維權,不合常理;若系收禮,則送禮者「以假亂真」的行為可能涉及欺詐。茅臺酒廠曾宣稱假酒率不足1%,此案卻顯示高端市場假酒猖獗,監管部門需追溯假酒鏈條。

第三、司法程序為何「避重就輕」?

黃島區法院判決僅追究管家盜竊責任,未對名酒來源開展調查。根據《刑法》,盜竊案需查明涉案物品性質,但判決書對贓物權屬、真偽背景的迴避,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隨著案件細節在社交媒體上傳播,陳某明於2025年12月13日以「誹謗」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輿論侵犯其隱私。公安機關已向其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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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需接受輿論監督,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時。陳某明未澄清名酒來源,反而起訴網民,被批「轉移焦點」。

北京律師趙琮對此分析指出,自媒體從業人員如果只是對一審判決書內容進行摘取、分析和評價,沒有捏造事實,其內容來自司法文書,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此案已超出盜竊案範疇,涉及幹部廉潔性、市場監管、司法公正三大問題。鑑於陳某明為中管幹部,地方紀委監委無權調查,必須由中紀委直接介入。

一樁盜竊案,撕開了退休高官家中隱秘的角落。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了,必須儘快啟動調查,要麼還陳某明一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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