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報》報導一則案件,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長馬某,為完成查處任務找到社會人員徐某提供涉毒線索,2024年1月徐某通過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後,馬某將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菸交給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賓館內將電子菸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隨後聯繫馬某將6名未成年人查獲。
欺騙他人吸毒罪,情節嚴重的,刑期是三到七。而且,《刑法》明文規定,欺騙未成年人吸毒,從重處罰。
人家六個好好的未成年人,被騙來作為涉毒人員接受處罰。如果不是此事被曝光,六個孩子在很長時間內都要被視為吸毒人員而接受管控。
而這位騙人吸毒的派出所副所長,最後判下來,五年,甚至都不是頂格處罰。
這麼一對比,是不是很諷刺?
關注我有一段時間的,應該記得我寫過一篇《講點你們不知道的禁毒工作》,裡面提到:
禁毒的主體法律依據是《禁毒法》和《戒毒條例》,並不是治安法。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對涉毒人員有明確的登記造冊、監控時限、回訪檢查、強制戒毒等制度。並不是2026年之後有了封存制度,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就失效了。法律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
而談長期監控,我國是最嚴格的。依據《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吸毒人員一經被發現,就要被登記到涉毒人員專冊,長期留檔,這是第一步。
單單是這一條,就是很多國家都沒有的制度。
登記造冊之後,禁毒工作人員會區分涉毒人員的具體情況,如誤食誤服毒品(如聰明藥、神仙水,或緩解身體疼痛而錯誤使用嗎啡等情況),禁毒人員會要求涉毒者去接受醫學檢查和治療,根據醫療專業機構的診斷意見判斷涉毒人員是否成癮。反之,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是誤食誤服,涉毒人員則會被處罰。這是第二步。
第三步是社區戒毒。經過專業測評之後,一旦認定涉毒人員已經成癮,公安機關將責令涉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看到了嗎?你們擔心的身邊有人吸毒卻沒人管,公安機關在N年之前就有解決方案——家屬、社區、街道、醫療機構,都會接到通知。
第四步,接到社區戒毒通知,涉毒人員應當在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為三年。
看見了嗎?起步三年。
昨天有人留言,對涉毒人員怎麼著也要先觀察兩年,看他是否復吸。
我只能回復,你不知道兩年其實是降低了國家標準嗎?
第五步,涉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要隨時配合醫療、公安的檢查,外出要請假。
只要發現涉毒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轉強制隔離戒毒。
或接受社區戒毒但違反戒毒紀律的,如拒絕檢查、私自外出、在社區戒毒期間偷偷吸毒,轉為強制隔離戒毒。
如果公安人員認為涉毒者的毒癮極大,也可以省略社區戒毒這一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第六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期滿後,如果發現還沒戒斷,時間還可以再延長一年。
而且,強制戒毒,不限次數。涉毒人員被強制戒毒三年,期滿後,再次發現其復吸,那麼就再一次強制戒毒。有個著名的球星,被強制戒毒出去沒多久,再次被強制戒毒。看過球的人應該都知道我說的是誰。
第七步,即便涉毒人員服從強制隔離戒毒要求,經專業認定其已經戒斷毒癮,出去後還有社區康復,又是三年。
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複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籤訂社區康復協議。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會再一次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且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你現在算算,幾個三年了?
不要有些人瞎說什麼,你們就信什麼。我國的禁毒工作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也是對毒品打擊力度最大的。
《戒毒條例》開篇就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我們有涉毒人員的預警系統,涉毒人員進行購票、住宿、上網等行為時,系統會自動識別並觸發預警,所在地警方實時檢查。
這套禁毒措施,放眼全世界,也是數一數二的。
你看,我為什麼要大段引用曾經寫過的舊文?
就是希望各位都看一下,如果不是「運氣不錯」,這事被翻出來了。各位可以想想六個孩子要背多長時間的黑鍋,他們的人生基本就算是毀了。
而如果各位有一點檢索意識,你還能發現。2012年,新華社和正義網都報導:
廣西南寧大四學生徐某為300元報酬兼職送貨,被警察逮捕。警察從徐某送的東西裡搜出毒品。同樣的情況發生在中專畢業的黃某身上,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律師懷疑這兩起案件中警方「釣魚」執法。警方稱,招人送貨者,確實是他們安排的販毒人員。
這裡,我特意點名了媒體單位,一個是新華社,一個是正義網。在它們的報導中,直接就提及辦案單位疑似釣魚執法,為了完成業績而騙普通人涉案。
2017年,《光明日報》《澎湃新聞》《新京報》《浙江法制報》等媒體也寫過一個案子:
齊齊哈爾一局長李某暗示幹警找人冒充吸毒人員完成指標,部分幹警、協警通過給好處費的方式讓親戚等冒充吸毒人員,編造吸毒案件26件。
如果有時間,繼續檢索,還能找到某地所長王某,因擔心涉毒指標連續兩年不達標,面臨降職,於是,指使輔警通過線人花錢從勞務市場僱 13 名無業人員,冒充吸毒人員編造 30 起吸毒案,全部錄入系統。(《法制日報》2018-11-05)
限於字數,更多的案例,我就不展開了,各位可以自行檢索。總之一句話,這類的案子,早就存在。未來,能不能杜絕?似乎也難說。
畢竟,儘管公安部早在2013年就三令五申,嚴禁下達「發案數」、「破案率」等不切實際的考評指標。但是,事實在這擺著,考核依舊,為了完成考核而將普通人拉下水的現象同樣依舊。
借用《光明日報》的社評:
編造吸毒案件的動力,直接源自上級的考核「指標」。若設置執法指標的做法本身就存在問題,是否也應該一併得到追責?繼而,不當的執法指標不廢除,又能否真正杜絕下一個李某的出現?
上級對某項執法行動搞結果排名,從出發點上看似乎不難理解。但由排名結果來直接推導出考核對象的執法表現,顯然是欠妥的。比如,有民警就稱,克山公安分局涉毒案件之所以少,乃是因為克山農場吸毒人數有限。但抓的吸毒人員少,排名靠後,局長李某個人可能會被調離、降級或遭受其他處分。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種明顯的悖論——一個轄區的吸毒人員越少,反而越對於當地公安機關的考核不利。此一悖論將直接誘發像李某這樣的造假不說,整個執法行動的初衷,也因此面臨疑問:對「涉毒人員查控收戒」到底是為了真正減少吸毒人員,還只是為了體現執法政績?
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我們的公安幹警,平時工作做得越好,反而越是有可能考核不達標。這就像龐青雲說三年滌清江南,另幾位大人就全笑了。真清了,下幾年的業績怎麼寫?那些喊著不能讓我們公安幹警流血流汗又流淚的正義人士們,是不是也應該關注一下我們公安幹警被考核逼得不僅要流汗、流淚,甚至要被逼得要以身試法的問題。另外,本文提到的這個案例,「幸運」被曝光了,那麼,沒這麼幸運的人,還有多少?看看微博上層出不窮地喊冤者中又有多少人是被做了局的?我們不得而知。想想都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