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編者按:該文原文已被刪除,CDT轉自“鼎盛中華論壇”。
今年年初,青島一位在讀研究生小兔,給最高人民法院寫了一封建議信。這封信的主題,是《關於在司法審判中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歧視原則的法律適用建議》。
簡單說,小兔希望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能夠更清楚地看見性少數群體在現實生活中遭遇的不合理歧視:因為性傾向被侮辱、被誹謗;因為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在工作中被差別對待;因為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責任,讓學生在校園中承受欺凌與傷害。
這不是一個宏大的口號,而是許多性少數真實生活裡的處境。是基於保障民生的合理建議。小兔的積極努力收到了積極回應。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來信。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函覆。5月9日,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顯示事項已辦結。
在這份(2026)法信字第80029號檔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確寫道:小兔所提的意見建議“很有價值”,並表示這些建議與人民法院近年來透過相關案件和典型案例形成的裁判規則“高度一致”。對很多性少數朋友和家人來說,這是一段值得認真研讀、也值得被記住的文字。這份答覆說了什麼?高院回覆原文:

根據小兔收到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到,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已經體現出對性少數群體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的態度,並概括了三個重要方向。
第一,公開侮辱、誹謗他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可能構成侵害人格權。答覆中提到,在“中國同性戀矯正治療”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確“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這句話對許多性少數和他們的家人來說,並不陌生,但它從司法裁判中出現,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告訴我們:同性戀不是病。不是需要被“矯正”的錯誤。不是可以被羞辱、被貶低、被治療的理由。
第二,在招聘、錄用、調崗、解僱中,因為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而差別對待,可能構成就業歧視。答覆中特別提到,國內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中,判決書首次出現了“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概念。這意味著,一個人在職場中不應因為自己是誰、如何表達自己,就被剝奪平等就業的機會。
第三,學校如果因為學生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實施不當懲戒,或者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校園欺凌,也可能依法承擔責任。答覆中提到,張某等與合肥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學校對一名自殺的同性戀學生未能採取適當心理干預措施,而是簡單要求家長帶回,最終判令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提醒我們:校園不是可以忽視傷害的地方。學生的尊嚴、自由和生命安全,應當被認真保護。它份回函的意義在哪裡?
我們需要非常清楚地說:這份答覆不是一部新的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釋。它並不意味著現實中的歧視會一夜之間消失,也不意味著每一個性少數遭遇不公時,都能立刻獲得容易、順利、低成本的救濟。但它依然重要。因為它以非常明確的語言表達了一個方向:任何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都是法律不應允許的。這對性少數社群來說,是一種確認。對家人來說,是一種提醒。對學校、用人單位、社會機構來說,也是一種邊界。它告訴我們,性少數權益並不是“特殊要求”,而是人格尊嚴、平等就業、校園安全、生命健康這些基本權利的一部分。這不是終點,而是新的起點。
在答覆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表示,未來會持續梳理全國法院涉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的案件,總結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並適時透過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確,強化規則供給;同時將人格權保護等內容納入法官培訓。這些表述值得關注。因為性少數權益保障最需要的,正是穩定、清楚、可預期的規則。當規則更清楚,受害者才更知道如何求助。當案例被看見,後來者才不會總是從零開始。當法官、學校、用人單位、家長都逐漸理解這些問題,歧視才會慢慢失去借口。
小編為高院這份回函而鼓舞。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公共建議給予正式回應。法治社會的重要價值之一,正是在制度層面持續回應社會現實、關注不同群體的處境,並透過理性討論推動社會共識和進步。小編很佩服像小兔這樣的年輕的行動者。看到年輕一代性少數朋友願意透過理性、溫和、建設性的方式參與公共討論,其實是一件很讓人欣慰的事。相比情緒化表達,小兔選擇了認真閱讀法律、正式提交建議、推動制度層面的對話,這種行動本身就值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