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26-07-18

【404文庫】法無第二|你的手機密碼,憑什麼要交出來?——從一份訊問筆錄看我國手機搜查的程式困境

img

這份筆錄耐人尋味。嫌疑人從最初的明確拒絕,到最後的“妥協”,整個過程折射出當前刑事偵查中一個亟待正視的問題:偵查機關搜查手機時,嫌疑人是否有權拒絕?拒絕之後,偵查人員又能採取何種方式“說服”?在“思想教育”的名義下,嫌疑人的沉默權與隱私權究竟獲得了多大程度的保障?

智慧手機早已不是單純的通訊工具,它承載著我們的聊天記錄、照片影片、金融賬戶、位置軌跡,甚至是我們與這個世界的全部連線。當偵查人員要求嫌疑人交出手機密碼時,本質上是在要求開啟一扇通往個人數字生活的門。而在當前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這扇門的“鎖”幾乎形同虛設。

從法律規範層面來看,我國對手機搜查的規制呈現出明顯的滯後性與碎片化特徵。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為手機搜查設定了基本權利邊界,但缺乏配套的細化規則。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資料”列為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但並未對手機等電子裝置的搜查程式作出專門規定。現行搜查規定集中於《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至第140條,搜查物件被限定為“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在傳統觀念中被理解為物理空間和有體物。2016年“兩高一部”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的《電子資料取證規則》,主要規範了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封存等技術性操作,對搜查程式中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卻著墨甚少。我國司法解釋“重視對手機機體的搜查、扣押,但對手機中的資料資訊的搜查控制不嚴”。搜查手機實物要求兩名偵查人員在場、有見證人監督,但對手機資料資訊的提取卻沒有同等要求。法律管住了“手機殼”,卻沒管住“手機裡的內容”。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由於立法未將手機資料界定為獨立的搜查物件,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將手機搜查視為對實物搜查的自然延伸。一旦手機被合法扣押,偵查人員便可自行決定對其內部資料進行無限制檢視,無需另行申請搜查令。這種"先扣押後搜查"的邏輯,實質上賦予了偵查人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規範的缺位,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諸多亂象。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似乎只要滿足“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這一主觀目的,即可啟動搜查,誰來判斷他們的目的,是否過於主觀了。偵查機關內部批准即可實施搜查,無需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司法審查。在當今的數字時代,這意味著偵查人員幾乎可以任意決定對嫌疑人手機進行深度搜查。

其次,在傳統的搜查中,搜查令狀通常只需描述搜查地點;但在手機搜查中,這種概括性描述意味著偵查人員可以對手機內的全部資料進行“地毯式”檢索。聊天記錄、照片影片、消費記錄、位置軌跡——所有內容都可能被翻查。搜查理由過於寬泛,搜查範圍未作特定性描述,極易導致偵查人員隨意擴大搜查範圍,侵犯公民隱私。

再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在實踐中,這一例外條款被廣泛適用,手機搜查幾乎都處於“無證搜查”狀態。偵查人員搜查手機資料時,往往既不需要搜查證,也無需額外的審批程式,實質上形成了一種“無門檻”的取證模式。

CDT 檔案卡
標題:法無第二|你的手機密碼,憑什麼要交出來?——從一份訊問筆錄看我國手機搜查的程式困境
作者:宋振宇
發表日期:2026.7.11
來源:微信公眾號-法無第二
主題歸類:公民權利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最後,現行規定僅要求對電子資料的拆封、提取過程進行錄影,對後續的資料檢視、分析過程缺乏有效監督;見證人制度也難以發揮實質作用。若搜查程式違法,所獲證據該如何處理?被搜查人的隱私權益受到侵害又該如何救濟?現行法律對此幾乎空白。

對比域外法治經驗,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國手機搜查規制的差距。

20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判決,確立了“原則上對手機必須持證搜查”的規則。法院明確指出,手機儲存的海量資料遠超傳統物理物品,搜查手機等同於對公民隱私的“數字大搜查”,必須遵循嚴格的令狀原則。除非存在緊急情形,否則無證搜查獲得的證據應予排除。

德國則建立了更為精細化的分級審查機制。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對電子裝置的資料搜查必須經過法官批准,搜查令必須明確限定搜查的資料型別、時間範圍和關鍵詞。此外,德國還區分了“內容資訊”與“非內容資訊”,優先適用對隱私侵害較小的偵查手段,貫徹比例原則。

這些域外經驗的核心共識在於,手機搜查因其高度的隱私侵入性,不應適用傳統的、寬鬆的搜查規則,而應建立專門的、更嚴格的程式規制。

面對日益嚴峻的隱私保護需求,我國有必要從立法、程式、監督三個維度對手機搜查制度進行系統性完善。

在立法層面,應將電子資料搜查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規制框架。當前關於電子資料取證的規範主要散見於各部門的司法解釋和規章中,效力層級較低。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增設電子資料搜查的專門條款,明確搜查物件、啟動條件、審批程式、範圍限制等核心要素,實現“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

在程式層面,應建立“雙重審查”機制。手機搜查的審批不應僅由偵查機關內部決定,而應由檢察機關(目前有一點點可能)或法院進行審查(目前完全沒可能)。搜查令應載明搜查的資料型別、時間範圍、關鍵詞等技術引數,防止“概括性搜查”。同時,應明確區分“內容資訊”與“非內容資訊”,優先適用低侵入性的偵查手段,貫徹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

在監督與救濟層面,應完善全程錄影制度,確保搜查過程可追溯、可審查;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獲取的手機資料實行絕對排除;設定無關資料的刪除與封存機制,防止與案件無關的隱私資訊被洩露或濫用。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權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這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密切相關。強迫嫌疑人交出密碼,無異於強迫其配合偵查機關開啟自己的“數字保險箱”,其中的邊界需要立法進一步明確。

回到文章開頭的那份訊問筆錄。嫌疑人最終交出了密碼,但我們不知道這十分鐘“思想教育”的具體內容,也無法確認他的隱私在後續搜查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保護。在一個手機即生活、資料即人格的時代,偵查權的每一次擴張,都應當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為前提。

畢竟,密碼背後是每個人的數字人生。而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公權力不能隨意開啟任何一扇私密的門。

參考文獻:

[1] 劉廣三;李豔霞.美國對手機搜查的法律規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基於萊利和伍瑞案件的分析.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01-10

[2] 陳晶晶;宋維彬.刑事訴訟中手機搜查的法律規制.廣西警察學院學報:2025-04-30

[3] 郭旨龍.移動裝置電子搜查的制度挑戰與程式規制——以英美法為比較物件.法學雜誌:2020-03-15

[4] 王晨辰;周軼.技術偵查制度之檢討.法律適用:2014-02-01

[5] 韓起祥.反貪偵查面臨的挑戰芻議——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背景.社會科學戰線:2012-01-01

[6] 陳永生.刑事訴訟中搜查手機的法律規制——以美國賴利案為例的研究.現代法學:2018-11-15

[7] 裴煒.數字時代刑事偵查程式的邏輯轉變與制度回應.法學家:2025-05-15

[8] 解芳;程雷.技術偵查與技術偵察之辨析——基於程式改革的正當化視角.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03-20

[9] 殷憲龍.對搜查行為的控制.法學雜誌:2010-12-15

[10] 李慧英;徐志濤.論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定化.中國刑事法雜誌:2012-07-20

[11] 張文琴.法律規制下的技術偵查措施研究.河北法學:2015-01-30 10:38

[12] 王敏遠;祁建建.電子資料的收集、固定和運用的程式規範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4-03-01

[13] 劉品新.論計算機搜查的法律規制.法學家:2008-08-15

[14] 謝登科.論電子資料的技術偵查措施——以《聯合國打擊網路犯罪公約》為視角.中國刑事法雜誌:2025-04-15

[15] 吳真文;黃輝軍.完善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立法思考.湖南社會科學:2014-03-28

[16] 陳永生.刑事訴訟中搜查手機的雙重司法審查機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02-15

[17] 韓雪梅.刑事偵查中手機搜查的法律規制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24-06-12

[18] 劉小慶.刑事被追訴人個人資訊保護研究.重慶大學:2022-06-01

[19] 賈紫涵.風險與規制:刑事司法個人資訊收集的偵企協作.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05-10

[20] 吳影飛.網路遠端勘驗性質探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12-15

[21] 錢程.個人資訊刑事調取的適用限度與法律規制.中國海商法研究:2024-06-20 14:54

[22] 謝登科.電子資料搜查的兩種模式.交大法學:2025-03-13

[23] 姚文玲.解釋論視角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探究.法制博覽:2025-12-10

[24] 劉品新.論非法電子證據排除.清華法學:2025-05-15

[25] 陳永生;張睿.電子資料收集應當被納入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法治研究:2024-09-02 17:20

[26] 謝登科.電子資料偵查取證措施法治化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法治研究:2024-09-10

[27] 陳永生.論電子通訊資料搜查、扣押的制度建構.環球法律評論:2019-01-28

[28] 鄭曦.刑事偵查中遠端線上提取電子資料的規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09-10

[29] 劉文琦.刑事資料調取的規範反思與最佳化.現代法學:2025-01-15

[30] 徐娟.腦機介面技術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風險及其法律規制.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11-30

[31] 胡銘.電子資料在刑事證據體系中的定位與審查判斷規則——基於網路假貨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的分析.法學研究:2019-03-15

[32] 郭悅悅.論電子資料調取的法律性質與程式規制——以《資料安全法》第35條為視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06-15 

作者:宋振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法學博士。

[ 🔙 斷開連線 / 返回檔案庫主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