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微訊號「深約一丈」 專訪鄧宇昊:我為什麼要求北大資訊公開?
4月8日下午,公眾號“深約一丈”運營者李一鳴與鄧同學取得聯絡,在得到對方對方同意的前提下,就大家近期重點關切的問題對其進行專訪。
要求資訊公開的原因與目的
1. 你為什麼會想到用要求資訊公開這種方式?
當時想到用資訊公開這種方式,主要是出於這幾點考慮:
一個是,之前瀋陽事件的很多當事人都說自己年紀比較大了,對於當時會議的情況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接受媒體採訪時也都建議說,最好還是去查當時的原始檔案,有一個文字記錄會更準確些,包括當時黨委和中文系的幾次會議都來了哪些人,分別都說了些什麼,依據哪些條例給出了怎樣的決定,都在當時的檔案記錄裡。這也是為什麼 我會要求校方公開“1998年7月前後討論瀋陽‘師德’問題的系列會議記錄,至少包括黨委相關會議和中文系相關會議的記錄、西城區公安局對此事的調查結果通報”,而不僅僅是一頁“關於給予瀋陽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
再一個是,我認為 北大的資訊公開制度是一個合法合規的途徑 ,具有程序正義,作為學生我們也應該更多地運用這樣的渠道,促進與校方的平等友善溝通。2017年9月和12月,我作為學生代表,兩次參加“我的校園我做主”後勤座談會。當時我的感受就是,後勤負責領導掌握的很多資訊,都因為事先沒有充分公開,學生無法知情;這樣一來,即使有了座談會的形式,學生在溝通的過程中也不易提出更有建設性的提案,甚至可能流於情緒化。會後我查到北大其實有資訊公開制度,就覺得有可能把它用起來,也幫助同學們更有建設性地提出建議;和身邊一些朋友聊,卻發現他們都對這一制度完全不瞭解。所以我覺得,通過這次瀋陽事件,哪怕 讓更多同學意識到可以走這樣一個資訊公開的程式,意識到自己還有申請學校資訊公開的權利,也是一件很有價值的事情。
2. 有人認為(週一集體去校辦提交申請表)這樣的集體行動會激發學生與校方的矛盾,不利於事情真正解決,你怎麼看?
其實我覺得,有兩個概念需要釐清:一個是“集體行動”,一個是“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事件”經常被定義為“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當然這本身也是一種比較汙名化的解釋。而我這次倡議有相同意願的朋友們, 以各自個人的名義提交《北京大學資訊公開申請表》,是合法合規、且完全出於自願的集體行動,恰恰是為了促進事情的真正解決;在這個層面上,我並不認為學生與校方之間會因此激化矛盾,畢竟無論學生也好,老師和領導也好,都是希望北大能更加公正地處理瀋陽事件,防止這樣事件的再次發生,只有妥善解決這一事件,才是真正在維護北大的榮譽。
當然我寫文章的時候也考慮到,如果公佈具體時間地點的話,可能會有很多校外人士進來,所以進入“資訊公開申請同行群”的話,只有北大在校師生才可以,我也努力嚴格確認申請者的身份。此外,我認為 維護學校秩序的責任不在申請者,我們在依法依規行使正當權利的同時已經充分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不需要為此承擔額外的附加義務。
喝茶與後期交涉的經過
3. 當時為什麼同意其他同學過來接應?
在如何防止造成“不可控後果”的問題上,我和老師們交換了意見,在當時那種環境下,我個人也展現出理解老師們的態度。 當時我應老師的要求,去和公眾號後臺聯絡,讓他們刪文,一時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 我向老師提議,一方面可以按照老師的意思繼續聯絡公眾號後臺,另一方面讓學校積極準備材料。因為事先在朋友圈公佈了我的行程,所以在等回覆期間,我接到熱心同學和校友的電話詢問情況,我表示還在和老師們溝通協調,可能短時間回不去。 然而短時間內可能無法等到後臺回覆,談話陷入僵局,我第一次身處這樣相對緊張的氛圍,一時沒什麼經驗,接受了同學們說要過來一起和老師溝通的提議,因為這樣的話,同學們也可以幫我一起想辦法。
4. 當時在場同學都問了哪些問題;你覺得在場同學是否理性、冷靜,為什麼?
到場的熱心同學很多,而且陸陸續續地趕來,但 同學們都保持了足夠的理性、冷靜和剋制。到場的同學們都關注瀋陽事件,也都希望這件事能夠得到合理解決,學生方面向老師提出的問題也很有針對性和建設性。
學生們較為明顯的問題與質疑點:
(1)院系老師約見學生沒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在權力關係下,學生基本無法拒絕;
(2)約談時間定在晚上十點,持續到凌晨一點仍未結束,老師們忽略當事人提出離開的要求;
(3)學校任何方面是否會因為此事再次約談當事人,或進行懲罰性處理?
(4)老師方面的回應:
申請校務資訊公開這件事在原則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認為時間緊急約見同學,是根據多年的學生工作經驗。
5. 你覺得老師是否有效回應了同學的問題,為什麼?
老師們當時回答了同學們的一些問題,但是有一些問題,涉及具體規章制度的,感覺老師們不是特別熟悉,可能事先沒有做好準備工作,因此現場一時無法回答上來。
官方宣告的情況
6. 當時為什麼要認可BBS上數院官方的宣告,認可的是其中的哪些地方?
凌晨五點左右我寫了一份談話經過的草稿,給老師看,然後老師做出適當補充,在八九點把最終的宣告草稿給我看,我覺得重要的事件都點到了,再加上身心已經極其疲憊,想著同學們都等著通告,於是我就同意了。 全面來看的話,我認可這份宣告的,主要還是其中點到的重要事件,也就是從我發文,老師找我談話,警方出面,再到同學前來了解情況的整個時間線。
但如果看具體細節,BBS上的宣告與實情相比,其實是有一些出入的。例如,中途更改談話地點的原因,宣告說的是因為我在凌晨1時同學到場前,接到了一個不太熟悉的來電人的電話,“詳細詢問談話的地點、具體人員”;而當時在場的女老師對過來的同學說的原話是,“我們是因為怕你們找,所以才換教室的”。還有關於為什麼談到凌晨三點半,宣告說“老師們建議時間太晚,請同學們先回宿舍休息,但到場的同學們堅持繼續溝通”,但實際上老師從未主動說過“請同學們先回宿舍休息”,反而是同學主動問過兩次“是不是可以走”,老師才說“我從來沒說不讓宇昊走,都聽宇昊的”。
7. 宣告中提及你希望儘快刪帖,頂個球說都睡了,結果依然在回覆留言,如何看待此事?
我當時根據老師的意見,表示儘量和公眾號後臺聯絡刪帖。可能是後臺留言太多,沒有仔細檢視每一條訊息。突然刪文可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和誤解,並且我當時還是在和老師的談話過程中,所以我理解公眾號運營方當時可能需要綜合考慮才能做出最終決定。因此,我不認為公眾號運營者需要對這篇文章的處理承擔什麼責任。
8. 今天(4月8日)北大校方召開了反性騷擾制度研究專項會議,並公佈了1998年處理瀋陽的官方檔案,說當年高巖“曾去瀋陽住處,要求瀋陽‘表態和她建立戀愛關係’”,你怎麼看?
高巖進入北大,與瀋陽相識,是在1995-1996學年度;而1998年校方的處理決定中,只模糊地說到這一學年度瀋陽與高巖“接觸較多”,根本沒有詳細敘述這段時間“接觸”的最初始情況,瀋陽有沒有對高巖實施過性騷擾甚至性侵害。
按照官方檔案的時間順序,一直到1997年1月“高巖去瀋陽住處”之前,檔案所提到的瀋陽行為僅僅是“與高巖接觸”,“與高巖數次通訊”;而在“高巖去瀋陽住處,要求瀋陽‘表態和她建立戀愛關係’”之後,瀋陽才有了答應高巖成為其“女朋友”,並與其“摟抱、親吻”等行為。在我看來,這樣的表達方式是十分避重就輕的,將高巖塑造成了“主動追求”瀋陽的形象,甚至可能對一些人而言有著“幼稚”、“不自重”的觀感,反而淡化甚至避開了瀋陽最開始的性騷擾,與更嚴重的性侵害。
當然也應該看到,這樣的表達方式既有著當時校方可能處理失當的原因,也受到了當時整個社會性別觀念不夠平等、文化觀念較為保守的影響。所以在20年後的今天,通過進一步公開當年更具體的情況,我相信北大一定能把這件事處理得更好,在學生充分參與的情況下共同建立反性騷擾機制,促進整個中國高校性別平等的進步與權力制約的完善。
9.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你現在已成為北大的公眾人物,身上可能也被貼了某些標籤,你對此怎麼看,會有什麼壓力麼?
這是一次很難忘也很有意義的經歷,通過這一事件我也認識了一些關注學校事務和社會熱點的同學和老師,從他們身上我能學到很多,他們也給了我很大的鼓勵。正是有理想有信念的同學和老師,推動了學校向更好的方向發展。只有各界廣泛的參與、大家一起思考,才能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事件發生後,我確實感到了來自個各方面的壓力,這些壓力將督促我繼續前進,也促使我在做事前認真思考其可能引發的後果。我不認同參與了這次事件就會被貼上標籤的看法,也反對標籤化某個人。作為學生我們都有學習和科研的責任,作為老師他們也都有教學和科研的責任,我今後還會繼續正常的學習科研生活。
寫在後面的話:
在與鄧同學的交流中,我可以感受到他所代表的同學們對校園事務的積極思考與行動,作為一個關注校園事務的公眾號深約一丈的運營者,我也會在明天上午與其他同學們一同前往遞交資訊公開的材料,以學生身份依法參與校園管理。如有同學有相關建議和想法,歡迎在後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