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8-04-17

北大反性騷擾意見徵集會都講了什麼?

文章源自微信訂閱號「境外事例」:北大反性騷擾意見徵集會都講了什麼?

4.18 選單欄非正式群發

作者:小Q


有幸參加了昨天早上的意見徵集會,現在把會上提的問題和老師們的回答整理了下,發出給大家看看。

要點提示:

1. 本次意見徵集會參與學生為常代表和少部分應邀學生,沒有向其他學生公開

2. 反性騷擾暫行規定初稿中只涉及北京大學人員,被舉報人不包括校外人員(包含已離職的)

3. 性騷擾行為界定的核心依據是“違揹他人意願”

4. 初稿中暫時沒有關於反性騷擾專門委員會中學生、教師比例和產生辦法的內容

5. 初稿中性騷擾應該實名書面投訴,被駁回之後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不能再次投訴。

6. 反性騷擾專門委員會只有調查權,沒有處理權。

7. 北大現行制度規定,有利益關係的師生不能有戀愛關係。

8. 初稿中沒有關於如何監督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內容。

9. 老師認為如果被舉報者不同意,應該對調查記錄和處理結果嚴格保密

10. 不清楚這個建議稿向全校公開的時間。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全校範圍的公開學生座談會。

主持人:我是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的會長,歷史學系14級本科生李穎(音)。受北京大學反性騷擾暫行規定起草專家組的委託,由我們學生常代會組織這次意見徵集會,今天參會的有各院系的常代表還有專家組邀請的同學列席。介紹專家: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佟新老師、北京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張冉老師、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麗娟老師。本次會議我們是請大家對北京大學反性騷擾暫行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希望大家針對規定本身進行發言。下面先請張冉老師對規定的起草情況和大家介紹一下。

張冉:我們這是佟新老師負責的北京大學中外婦女問題研究中心,我們在北航的陳小武事件之後,學校對事情很重視,希望在北大建立一套機制。在那之後我們進行了若干輪的起草工作,在過去的幾個月裡面在借鑑海外高校經驗的基礎上,不斷的參考我國既有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大家手裡目前的徵求意見稿。我們九天、八天以前,已經提交給北京大學教師職業道德和紀律委員會專題會議進行初步討論。在過去的一週裡面又和學校的相關部門進行了多輪的溝通。很高興今天來聽同學們的意見。

主持人:謝謝張老師。因為這份材料還要提交學校審議嘛,不是最終版本,還要交學校審議。希望大家會後不要帶走材料,也不要傳到網上。在今後實施過程中還會不斷完善,還可以繼續提出建議。我會告知大家意見收集郵箱,意見收集好之後會報送專家組。下面大家先看一下稿子。

---------看稿子(3:30)---------

主持人(9:42):大家看得差不多了我們就開始發言,發言前大家可以先做一個自我介紹,並控制時間。

——————以下為現場問答整理——————

一、性騷擾相關概念的界定

Q:第二條:適用於北京大學人員。並沒有說是在職人員、也沒有說是歷史上任職過的。比如在職期間發生性騷擾,但現在已經不在職,這樣的人員能否適用(於本條例)?

A:第一個是涉及到“人員”(這個概念),這是我們在第二條制定過程中反覆推敲的一個條款。早期的時候還考慮過在校內、或者是發生在北京大學成員之間的。改成“人員”是因為,和學校負責法律方面的人討論之後(得知),《北京大學章程》使用的是一個“人員”的概念;我們儘可能的和北大最高章程保持一致。在校的老師學生,一定是覆蓋的。報考、應聘階段的屬於準成員,比如來考研。已經離職的,已經不是北京大學正式人員、僱員、學生的人,我們的一個考慮是,主要是在於後面的一些調查可能會很難開展,暫時我們這個問題沒有特別的想清楚,所以目前寫的是“北京大學人員”的一個(反)性騷擾機制。但是我相信北京大學還有其他的一些機制,比如說紀委或者是監察,是可以對那些人提起相應的投訴的。 這一點,已經離職的,我覺得,今天的建議,大家都可以寫下來,和專家組、學校其他的部門進行協商。

另一同學:我補充一點,人員方面是不是可以指投訴的那一方(根據上下文來看她說的應該是被投訴者)。就是說如果被投訴人不在北大我們沒有對他進行管轄的權利,會帶來一些操作上的問題。但是如果被投訴人還在北大,投訴人不在北大,這個還是應該可以的。

Q:第三條:(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是在違揹他人意願的點上,作為主觀上必須的一種構成要件,還是說作為一種判定責任的時候一種方式? 有一種輿論,看過一些案例,對於主觀上的認定很難把握,所以明確的寫入條款是有一些問題。

A:性騷擾的界定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在海外學術界,性騷擾更多的還是在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講,它非常強調受害人的主觀的感受,一種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 那麼,當然,這樣的一種主觀感受經常也會放在一個類似的情境下,一個理性的第三人也會感受到被冒犯。當然這是學理上的一種討論了,我們在這個條款裡面使用了學界比較常見的對他人意願,就是說這個是我不想要的。因為這個可能兩個人騷擾者覺得是開個玩笑,不是騷擾;被騷擾者覺得是冒犯,那麼被騷擾者就可以提起一些相應的請求,我們會和這個騷擾者進行溝通。可能這種情況也並不一定要xxx,對吧,但是要讓他意識他的不對、進行道歉,也能夠解決投訴人的一些訴求。

Q:那麼 什麼叫性騷擾行為? 剛才老師提到比如說講黃段子呢?為什麼說我要拿手裡這個規定做對比,什麼是性騷擾,他寫了三頁。再說一下復旦前幾天發生的那個事情,那個老教授公然騷擾女學生,還是慣犯,像這種怎麼定義它是騷擾。他在校園外在校門口公然作出露陰這種行為,如果我是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學生,我看這個條例我是不知道(是不是)性騷擾。

A:就是說所以你要把整個規則連起來看,因為我們這裡面還有一個關於教育的部分,其實蠻長的,我們不光做接受投訴和處理的部分,我們要配套全校範圍內所有人員的教育,包括什麼是性騷擾等等。 為什麼沒有在這個小的條文裡寫的這麼細呢?第一個,我們這個基本上是一個框架性的條文,不希望把太多細節放在裡面。 我在國外唸書,我看他們那個四十幾頁八十幾頁的那個條文,我也看不進去了,不知道怎麼回事兒,懶得看,所以我們說先把框架理出來。第二個很重要的就是說 教育後面還有一個具體的操作手冊或者工作指南,那個東西會更細一些,像你說的更細的一些會放到工作指南,包括教育這部分,還有剛才什麼算什麼不算啊,還有編制在哪裡這些東西。還有一個就是和剛剛那個同學說的有關,忘了在第幾條,就是在後面 有一個支援的部分

其實那個支援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說,考慮到……期間,這個也是改了好幾遍,比較嚴肅的情況,畢業的情況……就是我們還想到更細的,就是說你在選我的課,你覺得我騷擾你了,但是全校就我一個人教這門課,而且這門課是你必須修的,你怎麼辦?(你還沒辦法退,你已經過了這個期中退課期了,你怎麼辦?)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出現。

Q:第三條性騷擾是指一方違揹他人意願,怎麼去界定這個一方違揹他人意願,會有一個詳細的條文解釋嗎?還是說就是一方違揹他人意願,就是說有個人他沒事他就追求我,整天給我寫情書,讓我都煩了,我說他違揹我的意願,我說他的情書就帶有一種冒犯行為,然後我就舉報他性騷擾,這和找小哥那個感覺不一樣。就是這類什麼叫是他強制的?是因為他和我有利益上的衝突,他可以給我帶來利益上的東西(傷害),是他違揹我的意願,還是說沒有什麼利益上的衝突,我就覺得他違揹我的意願,他一直在搞我。我覺得這個沒有寫清楚,我是搞不明白的。

A:我覺得好多概念上不太清楚,這個肯定算性騷擾,因為對方已經覺得很不悅,然後你還一直給對方發那個尤其是帶有情色意味的(同學:沒有情色意味)是一樣的,你天天在他面前晃,還對他構成了威脅,是一樣的,他可以舉報你性騷擾。

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一點呢就是說我們在整個,所謂處理性騷擾的那個環節裡我覺得就是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一個主客觀混合的部分,我們為什麼沒有像你說的那樣把具體的行為標準列上來呢?因為它不是一個單獨的行為標準判斷的問題,我們也不想把我們也不想把學校變成一個單純的男女授受不親這樣的一個東西,就是說你單憑行為是不夠的,主觀的因素在裡面應該起比較大的作用,尤其是感到被侵害的那一方的主觀感受是最重要的,你說你沒有這個想法,這個不算數的。

Q:就是說,我看著他沒事在我面前轉悠,我覺得他討厭,我就可以指責他性騷擾?

A:當然要有完整的證據鏈啊,比如說你追求不成,天天在人家面前晃悠,然後還拿著個板磚什麼的,就覺得很有危險。

Q:拿著板磚,這不算性騷擾,最多屬於威脅。

二、代表的比例與產生方式

Q:第四條:反性騷擾專門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等組成。但是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和人數,包括代表如何產生。

A:第三條:代表的比例。這一個目前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其實在早期的一個稿子裡面還寫了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後來在寫的過程中也有老師提出來表示是不是說表示女性不自信這樣的一些想法。目前我們沒有對代表具體的比例進行確定,但是最近這幾天進行的修改是把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放在最前面的一個位置上。就是希望這樣的一個委員會不是一個學校部門以他們為主的一個委員會,而是以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專家為主的一個委員會。

Q:那產生辦法?

A:產生辦法,我也想知道(笑)。目前還沒有,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

A:這個也是想聽大家的意見,如果你要是有什麼建議到時候……(沒說完)

Q:我建議學生代表可以由學校公開招募的方式(以志願者的方式,剛才的老師說),如果報名人數較多,可以採取抽籤、選舉等方式(選出)。

另一同學:人數不足呢?很多機構存在這樣的情況(舉了一些例子)……

Q:不願意也不能強迫。

A:(人數不足的話,可以請)常代表。

還是那個同學:不能說因為說我這個東西(要)民主、公開的,所以在條例裡面(就)寫應該公開徵集。

A:現在就是提一下問題,大家不用說立馬得到一個辦法。

Q:第八條,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中,沒有說學生是否能參與,只是說包括專家;學生能否參與調查小組?

Q:第十三條,針對不同物件制定培訓計劃,沒有公開宣傳;是否可以增設公開宣傳渠道,如公眾號、BBS?

Q:第十四條,報復行為,沒有具體的反報復措施;可否對報復行為規定具體懲罰方式?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Q:第五條,專人檢視郵箱問題,剛才有同學提出這個郵箱應該不止一個人檢視,這個專人如何選出,是哪些人?學生比例有多少?是否應該公開招募?如果公開招募,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這些應該明確提出。而且建議同等條件下,優先選取更加積極去參與這件事的學生代表。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三、性騷擾投訴與受理

Q:第五條:投訴人應當書面實名投訴。但是不知道這個規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Q:第六條:第二點和第三點辦公室不受理如下投訴……一二三點非常寬泛,可能導致大多數投訴行為會被阻擋。包括第二點之前未被受理且未提出新證據的(不受理),剝奪了投訴者的申訴權。

A:我來接著說第六條。它的借鑑一方面是北大教師的違紀調查辦法,既有的學校的規定。另一方面借鑑了香港、臺灣方面的一些做法。這個主要的考慮是反覆投訴的問題。但是對於之前沒有受理,(但)提出新的證據之後(的情況),這個是可以進行受理的。

Q:但是他/她如果是第一次被冤枉,或者說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然而證據沒有改變,他/她應該怎樣做呢?

A:我們把這個寫下來。

Q:第八條,進入正式調查程式,但當事人只投訴,而不願意和導師對質,只願意提供證據,不願意進入證據調查怎麼辦?正式調查能否允許雙方不見面?

A:條款沒有要求質證環節,只規定被投訴人有向調查組解釋和抗辯的權利。

四、調解機制

Q:第七、八、九條:按照意見稿,調解是必須經過的途徑,必須經過調解不成之後才能進行深入的調查。關於調解中的解決方式,有一個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雙方協商真的能夠保證這個事件解決的客觀公正嗎?是不是應該有一個第三方的介入?(如果一開始依然要先進行權力不對等的雙方協商,)他/她剛開始投訴的意義就是有一些減損。

A:第七條是一個法學院的老師最初起草的。調解據說是這樣的。就是說我們是參考了一個接受率,特別是香港的情況。就是說很多處理人在很多意義上也有顧慮,也一些調查在高校裡面有投訴條款,有80%是通過投訴來解決的。但是我們有一條,擔心有一個不足,就是投訴人可以撤回處理。撤回不意味不進行處理,這個寫得不太清楚。我們希望當時的考慮,就是調查組對任何的案件都會有調查報告,這個報告是要報給相關機構,這個機構有處罰權。這個就是我們把調查權和處罰權分開。那麼這個得上報相關部門,人事部門進行處罰,不意味著撤回就結束了。

Q:第七條:已達成調解以後,應該按投訴撤回處理。但如果說被投訴人已經是多次遭到投訴,每一次都是撤回處理,我們可不可以按照正常的情況(大概是走調查流程的意思)下處理?調解不成:如果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可能會自動視為調解不成的情況?第八條:調查日期相關。延長期限時能不能給投訴者一個合理的理由?調解解決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這個委員會的作用?

A:首先調解不是必經程式,是一個選擇性程式。就是當事人來投訴,可以選擇要不要委員會來幫助調解。不同意可以直接進入調查程式,要看當事人的意願。

(大家對條款中的表述進行了一些爭論,老師最後說“舉報人自願選擇是否調解”可以加入進去。)

Q:雙方當事人的協商過程很難保證不會採取一個威逼利誘的方式,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委員會,這樣一個第三方的(介入)?

A:對對對。應該在一個小組的指導下進行。因為也是一個比較匆忙的,這個我們也寫上,是可以補充的。不是由他們倆去做,一定是有一個小組或者說協調人在裡面。

Q:應該是有一個雙方不允許見面的機制?

A:我們當時也在討論要不要這樣。不允許他們單獨碰面,在我們的組織下就可以。

Q:在調查期內應該禁止他們單獨碰面。就是剛剛那個禁止單獨碰面,如果是學生和導師之間,那這樣是沒有辦法做到的?

A:啊,這是什麼問題啊?

Q: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啊。因為我們最近看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這樣的一種關係下。

A:因為他這個面臨著一種可能就是走這個正式的調解程式,還有可能兩人見面過後私了。這都是有可能的。這個問題我們也在考慮它的邊界在哪裡,怎麼來限定。

Q:應該是不允許就這個事情進行交流。它有一個保密性的問題,就是說被投訴人知不知道投訴人是誰。

A:進入調解程式過後肯定知道啊。

Q:只要知道過後,就很難禁止他們私下的見面行為。可不可以在不知道的層面上做一點什麼,比如可不可以不讓他/她(被投訴人)知道?

A:但是被投訴人也有他/她的正當程序權益啊,就是至少你得讓他/她知道相關的事實吧,你到底在什麼時候幹了被人說的那個“壞事”。

Q:但是如果是他/她真的做了壞事的話,他/她應該是知道一定的方向的。其實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投訴人可以不直接是當事人(受害者)。那這個時候這個被投訴人能知道嗎?

A:投訴人和當事人兩方都能知道。

Q:就我剛才說投訴人和當事人不是同一個人。那這種情況下被投訴的老師還是有權知道投訴人是誰、當事人是誰嗎?就是這個保密要做到什麼程度?

A:(之前本來是)加了一個監屬地是發生在北京大學校內的,就是想把這個外來人的性騷擾也涵蓋進去。根據學校相關部門討論之後,學校相關部門認為,第一這個東西它沒有一個調查的可持續性,第二後續很難進行處理的部分,所以他們建議把這個部分給去掉。委員會可以提供一個職能,比如說通知群,比如說有同學遇到這種事兒,然後把這個資訊反映到我們這來了,然後委員會可能會蒐集相關資訊,然後把這個資訊轉給校園治安有關的部門,比如說保衛部,就是委員會還有一個諮詢的職能在裡頭。

五、師生戀問題

Q:那我,有一個疑問,就是說我不是很專業的,就是想它會不會和比如說心理諮詢師和患者之間(一樣),這個患者來做心理諮詢,他會本能的對這個心理醫生產生一種比別人更強的一個依賴感和信任感,很多心理諮詢師是禁止和患者談戀愛。老師和同學之間會不會也存在這種可能性。所以就是說他/她(學生)會因為老師的位置和身份,並不會覺得老師違背了自己的意願?

A:現在北大的條文有明確規定,有利益相關的師生是不能有戀愛關係的。

Q:沒利益相關的呢?

A:目前可以。這個也涉及到人家婚姻自由,戀愛自由。你們希望北大變成一個像Upenn那樣,禁止老師和所有本科生談戀愛(的學校)嗎?研究生那顯然(不能禁止),你太侵犯人自由了,人22歲都能結婚了,20歲都能結婚了(另一位老師:只要當學生,就說明你心智不全)。

六、資源對接問題

Q:第12條,就他協調專門資源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諮詢,這一個法律諮詢和心理諮詢,咱們專門委員會專門提供這個資源嗎?

A:非正式地提供一些,比如說我們專門的委員會里面也有一些法律專家,有些心理的社工的,他可以給些幫助,但是能更專業的幫助,還是要去比如法律援助啊,心理諮詢啊這些方面的。

Q:那麼會對諮詢的一方提供保密安全嗎?

A:肯定會有的。

七、對反性騷擾委員會的監督

Q:暫行規定中其實缺少很大一塊,委員會失職怎麼辦,有沒有這樣一個監督或者監察機制,我覺得這個委員委員會做的不好,能夠反映或者檢查他的工作?

A:海外的規定裡從來沒有見到過,作為北京大學的員工或者北京大學的機制,你當然可以來提出相應的投訴,這個投訴還不應該向委員會,你不能自己投訴自己,你可以專門找學校其他的部門來投訴,

Q:我覺得這一點應當在建議稿中明確地提出。委員會的失職或者不作為,在處理性騷擾的過程中非常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在舊的制度中它可能會有這種不完善,但是在新的制度當中應當儘量地更好的完善,而不是以舊的制度中的不完善(為藉口),那我新的(制度)也可以這樣(不完善)。

A:我翻譯一下你的訴求,就是對委員會的監管的條文要不要單獨寫在裡面?這一點我們把它記下來。

Q:對反性騷擾委員會成員有監督機制,不很細化,應該在框架中直接指出來。這些成員們的任職期限是多久,何種情況屬於失職?應該細化討論。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Q:第十三條,關於每學期至少一次的會議。可以利用這次會議來促成對反性騷擾機制委員會成員的監督。除了委員會常代表之外,應該定一下提前多少天公開這個會議的資訊,邀請其他感興趣的師生們來旁聽,作為一個監督。我不想這個會議也像今天的會議一樣,作為一個閉門會議,很多關心的師生是完全沒有參與或瞭解這件事的渠道。我覺得在機制真正能夠落地時,這種在有些同學看來有些比較暗箱的行為,是應該避免的。老師們非常努力,做了很多工作,但還是要避免讓同學們認為這是學校不希望同學們知道的事情。我們北大堂堂正正的,不需要這麼做。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Q:第十三條對委員會做了一些要求。應該寫出委員會一定要有工作報告,列舉統計資料,來保證委員會的實質運營,讓大家信任這個機構。

A:但是現在這個機制只有北大有,學校會有很大壓力。

Q:這個事情既然北大開始做,就要做到最好。

A:這個應該教育部對各個高校有個要求。我覺得這個建議可以反映上去,至少應該有個年度工作報告。但至於要不要細化到每年有多少多少起……

八、被投訴人處罰方式與權利保護

Q:第十條處理的問題,處理上基本是給教師記過、警告,都屬於學校處分層級。在新出的暫行條例中,可以否決他的晉升,情況比較嚴重時,能解除教師聘任協議。但是否有法條規定能保證在性騷擾事實成立時,解除該學生與導師的指導關係?或者可以通過另外的方式反映到教師工作規程中。

A:這個委員會需要很多部門協助,這些不是這個委員會能決定的,得和教務談,教務做決定。我們會提供必要的支援。

Q:如果不寫清楚(處理方式),很多學生舉報時會有顧慮。

A:有沒有(如果)寫清楚了,是否可能出現學生其實想換導師所以(才舉報)……?

Q:既然老師你做了,就要有這個考慮。

A:對於投訴者和被投訴者有利益相關,證實了性騷擾後的問題,如果要改變這種權力關係,需要很多協調,比如研究生導師的更換,本科生與必修課老師的話,還涉及到與課程培養計劃向衝突的問題。

Q:至少要有所規定,概括地規定一下來打消投訴者的疑慮。 (以上問題沒有被回答)

Q:對於證據不太清楚,但是又有可能的案件,可以給一個書面警告,來彌合證據確鑿和證據不能證明之間的大裂縫。但這個警告不和任何其他處分相掛鉤?

A:我們很理解這個同學說的情景。但這個不在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學生和老師的處分都有學工和教工部門,我們只能做到把材料(調查材料、調解筆錄等)送到相關部門。我們不想這個委員會權利太大,否則會形成反性騷擾制度的政治。我們只做事情調查,不做處分建議。

Q:在轉交給其他部門時,是否要隱去投訴人的資訊?

A:這個建議應該要適用的。

Q:會不會有專門條款、專人保護被投訴人權利?實名也可以誣陷。調查結束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應當得到保護。

A:最重要的是給被投訴人解釋和抗辯權利,不能單依靠投訴人的取證,也可以調查課堂上其他的同學。被投訴人也有相應的隱私權,在調查還未落實的時候,也不能把這個公開了,導致老師被貼上“狼師”的標籤。當然你也可以說有言論自由,這是另外的問題了。對於提供虛假材料者,北京大學會進行處分和處理。但這裡沒有更具體規定說,做出處分和處理是由這個委員會來調查還是由對應的委員會來進行,比如學生有學工部內相應的委員會,老師有教師工作部的倫理委員會。在中國還沒有大學設定專門的體系,專門的人員來處理,國外大學有整套的體系。草擬這個過程中,把有專人保證寫進去已經很不容易了。

九、保密機制與資訊公開

Q:這個(建議稿)檔案材料能否發出去,有同學發到BBS上了。

A:麻煩這個同學刪掉吧。

Q:第十四條,保密機制的問題。並不是所有與投訴有關的記錄與檔案都需要嚴格保密,保密與否應該優先尊重舉報者的意願。比如作為受害者,需要在調查期間內對自己的名字進行保密,比如在後臺實名但希望在前臺保密,那應該尊重他,如果被舉報者導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洩露了,那這是一種洩密的行為。至少已經處理完畢事件的報告是應該被公開的,因為這涉及人事和行政部門,涉及我們北大很多的教師、領導權利變化,是北大師生應該瞭解的涉及學習工作的資訊,不是北大需要保密的範疇。應該明確一下,到底哪些需要公開和保密。模糊地帶應該優先資訊公開為主。作為一個舉報人,他可以提出我希望可以公開地舉報,比如在bbs上或其他方式舉報,這樣的權利應該被尊重。

A:保密有很多上位法,我不太懂。但有個類比,跟性有關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非公開的,保護卷宗,這個保密問題確實值得討論。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員,我想到的一點就是,不是所有的是能無條件公開的。

另一位同學:資訊公開作為優先選項,是對個人(隱私)權益的侵犯;我甚至可以去法院告你。

Q:事後去告,不能阻止事前公佈資訊。至少在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調查報告可以公開,而且被舉報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公開。

A:被舉報人也有權益呀。海外經驗:在對師生進行性騷擾教育時可以使用這些材料,把事件簡化,匿名化處理,這個借鑑是沒問題的。

Q:這個建議稿會向全校徵集意見嗎?有沒有一個日程表,離我們最近的一次徵集意見會議在什麼時候?

A:我們不清楚,我們只管寫稿子。首先這個現在還在徵求意見階段,而且這個出來也是暫行的,這個過程是一直開放的,會不斷徵集大家的意見。沒有上位法,沒有其他高校做過,肯定有許多需要調整和修改的。

Q:這個草案的修改版在哪能看到?大概多久?

A:這個我們確實不清楚,我們會修改,但下一步的工作不是我們能決定的。

Q:能否給委員會加一個收集同學們對於規定意見的職能?

A:按照以往學校的套路,在正式釋出前,肯定會有一個改得更完善的版本公開。我們今天會議,專家老師是針對規定的條文徵取意見。兩會是組織座談會和郵箱的方式來收集。大家關心的是第三個層面的問題,這份規定,徵求意見,學校上會討論,正式出臺,出臺以後繼續怎樣來實施,是由學校整體安排的。我個人的理解,這次是學生意見徵求會,馬上是教師的,之後會不會開校友意見徵求會呀,學校之後整體會有一個考慮。但是階段性的會有一個版本,這個版本大家肯定能看到。看到的下一步,這裡不寫著呢,專用信箱是什麼,專用電子郵箱是什麼,將來都有一個更完善的渠道。那時候大家再按照這個渠道,那時候就不是我們兩會負責了,但是會有一個更規範的組織來統一地對接負責。工會也會承擔一部分責任。大家關心的,我感覺是靠專家老師可能說不清楚。

Q:下一步會召開全校公開的會議嗎?

A:全校公開怎麼辦,我認為還是分群體,選代表性質。可以給監察室提建議,給學校團委和工會提建議,召開一個更大範圍的,如果大家覺得可行,那我們就召開。

Q:兩會的負責同學能作為我們的一個代表,來跟進今天的意見後續?

A:主要的意見已經進行了錄音,會後會進行整理。全權委託我們學生會和研究生常代會,牽頭的是李穎同學,是以常代會負責人的身份來跟大家進行溝通的。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學生會BBS版或者發到郵箱學生會權益部郵箱裡。

大家也可以把意見或者建議發到我的郵箱[email protected],我可以幫忙整理下,給學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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