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8-04-24

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二稿)

原文來自 微信公眾號現代法學前沿 ,已 404。

作者:沈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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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是學校管理的一種手段,也被視為現代柔性管理的方式之一。但是,約談不當也會造成對被約談者正當權益的侵犯。為規範約談行為,保護各方權益,制定本指南如下:

一、本指南所稱“約談”是指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出於糾正和規範學生行為之目的,與學校在讀學生,在約定時間、地點進行有提醒、勸誡等內容的談話,而無論談話事實上是否被稱作“約談”。

純粹因學業、學術問題而進行的談話,不在本指南規範範圍之內。

二、約談應遵循平等、尊重、保障正當權益的原則。

三、約談方向學生提出約談的,應當說明約談涉及的主要事項和目的,學生有權拒絕約談,也有權和約談方商定合適的約談時間。

四、約談方應該至少有2人參與約談,且至少1人為與被約談者同性別;被約談者認為約談者在約談前的行為已經顯示對被約談者存在明顯不公或不當的,或者與被約談事項具有利害關係的,可以請求迴避。

五、被約談者有權請求1-2人陪同,也有權邀請律師在場,約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約談一般應在學生課餘時間進行,如情況特殊,可以例外,但最晚不得在晚上10點以後進行(包括在該時間後開始或者順延到該時間後)。

七、約談一次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時;就同一事由,約談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八、約談原則上不同時約請被約談者親屬到場,如果被約談者身心健康等方面確有需要親屬協助關照的,應在約請親屬前告知被約談者,並留足被約談者與其親屬的溝通時間。

九、約談者與被約談者應平等交換意見、看法、態度、立場等,約談者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被約談者及其親屬接受特定意見、看法、態度、立場等。

十、約談者的任何建議意見都應當在合法、合規、合理的框架內提出。

十一、約談者應當就約談情況形成現場筆錄,由被約談者確認無誤後簽字認可。

十二、約談筆錄依照資訊公開制度可以申請公開,依法可以不公開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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