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清律”文章 清育 | 讓高校資訊公開與學生管理迴歸法治軌道
作者清律鄭厚哲
因二十年前發生的一起教師師德問題,在高校已經公開對涉事教師的處分決定後,多位學生向高校申請資訊公開,要求進一步公開當時學校討論該問題的會議記錄、公安局的調查結果通報及涉事教師公開檢討內容等資訊。
學生稱高校答覆意見如下:1. 會議級別不夠記錄;2. 公安局調查結果不在學校的管理範圍裡;3. 公開檢討的內容因院系工作失誤也沒有找到。
有學生稱在申請資訊公開後被高校約談且不斷施加能否順利畢業、找家長等壓力,甚至於午夜被強制要求刪除相關資訊、承諾不再介入此事,後被家長帶回家中無法返校。該學生以公開信對高校處置表達激烈抗議。
高校院系隨後公開發布《情況說明》,介紹高校出於關心和愛護學生聯絡的家長等情況。
基於長期為高校提供法務支援的經驗,筆者認為:這一事件資訊公開申請本身是一個相對成熟的法律技術問題,也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技術解決。遺憾事件的發展卻頗為詭異地讓一個技術問題逐步放飛一發不可收拾。本文通過技術角度分析並基於對高校管理的粗淺理解妄加評述,也期待事件早日迴歸法治的軌道上來。
高校資訊公開申請答覆並無不當
很多觀點旗幟鮮明地站在所謂「弱勢」和「正義」一方,而先入為主地認為高校的答覆不符合資訊公開要求涉嫌違法。這類觀點並不站得住腳。針對三件資訊公開事項逐一分析:
會議記錄
首先,高校答覆因會議級別不夠記錄而不存在,並無不當。儘管在二十年後的今天該事件引發了熱議,但在當時高校的處分的確為警告,並未留存會議記錄具有合理性。請注意,我說的是基於警告前提而未留存會議記錄的合理性,而對警告處分本身是否正當未作評論。
其次,更重要的是,即使留存了會議記錄,相關資訊也不應公開。會議記錄作為形成行政行為的過程性檔案,並不對外產生直接約束力,屬於高校應當保密的內部資訊。如果這樣的資訊可以公開,那麼與會人員勢必難以暢所欲言,而影響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正如於豔茹vs北京大學資訊公開案判決論述:「公開此類內部資訊,將導致相關人員難以坦率地表達及交換自己的真實想法,從而對意見表達的中立性造成不當損害,進而影響行政決定的正確作出,不利於實現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一條促進依法行政的宗旨。因此,上述內部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
公安局調查結果
該資訊顯然為公安機關掌握而不由高校掌握。高校答覆公安局調查結果不在自己管理範圍內沒有任何問題。
公開檢討的內容
校答覆因院系工作失誤沒有找到,情有可原。
其一,基於前述,考慮高校僅作出警告處分,在當時認為並不嚴重,要求高校時隔二十年找到關於警告處分的相關公開檢討,對於高校檔案管理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其二,更要充分考慮到,二十年前尚無《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更無論《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當時整個社會對於公共資訊的儲存和公開意識還都停留在相當原始的階段。拿今天的標準去衡量二十年前的資訊公開水平,對高校過分苛責。
學生當然有權提出資訊公開申請,也有權對高校的答覆表示失望甚至不滿,前者屬於申請人的法定權利,後者屬於申請人的表達自由。但無論申請人的主觀滿意度如何,高校這次資訊公開答覆內容本身並無問題。
申請資訊公開與學生畢業無關
除了資訊公開本身,還有大量報道提及學生被約談,甚至被施加順利畢業壓力等。如果相關描述屬實,高校的相關處置恐怕沒有任何依據。
關於約談,高校與學生就某些問題進行平等交流並無法律障礙,但如果約談頻繁且選擇深夜,很難說學生是自願而非被迫參加。從學生單方披露的溝通內容看,對話雙方已經存在強烈的不信任感甚至對立情緒。
關於畢業,2017年剛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要求很明確,即「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當然前提是學生在畢業前沒有退學或被處分開除學籍。而關於退學和開除學籍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限制,高校裁量空間很小。即便高校真的施壓對學生進行處分或對畢業製造障礙,現行法律對於學生有充分的救濟保障。坦率講,我不相信隔壁會犯如此明顯而低階的錯誤,特別是於豔茹案還殷鑑不遠。
需要強調的是,除了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是否畢業以及是否獲得學位,應基於對學生學業與學術水平的評價,這與資訊公開是兩個完全不相關的事務。不能因公眾事件對學生畢業製造障礙,當然也不能因公眾事件對學生畢業放鬆標準。
高校有權謹慎聯絡家長
學生對「找家長」具有天然的反感,特別是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我意識日漸膨脹後尤其如此。但現實情況畢竟是,絕對多數在法律上已經獨立的學生在經濟上和生活上並不獨立。
學生的獨立精神當然是高校應當鼓勵和培養的。記得我在大一時對於法律(大一主要學習民法)的理解凝練為兩句話:「自我負責」和「契約精神」。這兩句話對於我此後的人生也產生了莫大的影響。但我也理性地認識到,如果一邊喊著獨立自主,一邊讓家裡匯錢那是雙標。
不出事時家長、學生拒不配合高校工作,出事後把責任推給高校的案例並不鮮見。考慮目前高等教育和傳統家庭關係等現實情況,高校與家長的良性互動有利於學生成長,高校也有權利與家長直接溝通。
在特定情況下,高校不但可以與家長溝通,且應當與家長溝通。比如發生校園危機,發現學生存在精神障礙甚至有自殺傾向,行為能力受損的;比如發生校園信貸詐騙、校園傷害等突破學生通常學習生活範圍之外的突發事件等。
但是,如果高校將「找家長」理解為對學生施壓的手段,不但沒有任何依據,還構成對學生、家長權利的侵犯。挑撥家長與子女這種最為親密的關係不但十分不智,其效果也猶如抱薪救火,揚湯止沸。
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的關係
現代社會的師生關係和高校與學生的關係,早已不再是「師道尊嚴」和純粹「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學生的獨立意識、權利意識空前強大,獲取的資訊、思考問題的深度廣度早已今非昔比。
學生「不服管」讓高校疲於奔命,簡單粗暴的管理手段效果越來越差。高校要做的是積極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理念,適應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時代背景,切實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和《依法治教實施綱要》。對於學生的「異類」行為,也應當有更多的包容。這是社會對於高校的期待,也是對於北大的期待。
學生有表達訴求的權利,有申請資訊公開的權利,甚至有犯錯的權利。不要說學生沒有犯錯,即便犯錯,學校的立場應當是幫助教育而不是彈壓。學校正是教育人的地方,如果已經教育好了還來學校幹什麼呢?
指點江山,激揚文字,書生意氣,揮斥方遒。為公共利益鼓與呼而不是成為精緻的利己主義者,這樣的學生正是高校應當和希望培養的學生。這樣的意氣之舉即便不鼓勵不提倡,至少也應當保護。
顯然百廿年校慶前夕的這一插曲給北大造成了損失。這損失不是申請資訊公開的學生造成的,而是處置嚴重失當造成的。於是我們看到一個本可以通過理性對話解決,印證百年名校風骨甚至為校慶獻禮的「事蹟」,被一步步地搞成了「事故」。於是我們也看到,對於傳統高校管理而言,法治是一個看似成本較高的方式,但是本事件恰恰證明很多時候,法治是成本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