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8-04-25

沈巋:《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三稿)》及修改說明

資訊源自微信: 沈巋:《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三稿)》及修改說明

作者:沈巋 現代法學前沿


一、修改說明

《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二稿)》(以下簡稱“指南第二稿”)經“現代法學前沿”微信公眾號釋出後,收到評論意見8條,所有評論者都表明是學生。評論意見主要歸類為:

1、關於嚴格規範學校約談的意義

有的意見提及,既然約談是現代柔性管理的方式之一,且“指南第二稿”也規定學生有權拒絕約談,那為什麼還要對約談像對待強制性公權力那樣進行如此嚴格的規範?

我認為,約談的本性不應該是強制的,不應該是“命令-服從”的,但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般性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內在地有一種地位上的不對等,在這種關係之中進行的約談,若不加以引導、規範,很有可能脫離其本性而被濫用,侵犯被約談者的正當權益。

2、關於指南適用的範圍

(1)有的意見提及,“指南第二稿”提到“純粹因學業、學術問題而進行的談話,不在本指南規範範圍之內”,其中“學業問題”容易被濫用,需要界定。

我認為,“學業、學術問題”概念的內涵、外延有不確定之處,需要在指南實施的時候根據高等教育領域的通常認識加以解釋,作為指南本身,不宜規定過細。

(2)有的意見提及,有的時候,國家機關會通過學校對學生進行約談,學校及所屬機構、工作人員都不清楚具體的約談事宜,希望可以在指南中增加這種情況下的規範。

我認為,國家機關通過學校對學生進行約談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應該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不宜規定在本指南之中,故《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三稿)》(以下簡稱“指南第三稿”)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純粹因學業、學術問題而進行的談話,以及國家機關通過學校與學生進行的約談,不在本指南規範範圍之內。”

3、關於學生拒絕約談的權利

有的意見提及,學生擁有無條件拒絕約談的權利,如果涉及違法犯罪,學校可以與公安機關協調依法調查當事人,與學校“約談”無關。還有的意見指出,學生拒絕後,約談方是否可再次向學生提出約談,如若可以,不斷提出約談是否會給學生造成必須參加約談的壓力。學生拒絕後,是否會對其其他權益造成影響,學生的綜評、獎學金等諸多權益受約談方影響。怎麼保障學生的拒絕行為不會產生後續影響。

我同意這些意見,故“指南第三稿”第三條增加第二款:“學生拒絕約談後,約談方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約談,學生仍然拒絕約談的,約談方不得再行提出約談。”增加第三款:“學生拒絕約談的,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此為由或以此為考量因素對學生作出任何不利的決定;學生拒絕約談的,也不影響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根據調查核實的有關學生的情況,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4、關於約請被約談者親屬到場

有的意見問及,“如果被約談者身心健康方面確有需要親屬協助關照”這個規定,是否由約談方自行進行判斷?有的意見認為,被約談者應該享有一次拒絕親屬到場的權利;或若被約談者不同意親屬到場,可以由相關人員替代親屬到場。

我認為,提出這些意見的學生顯然對約請親屬到場非常在意,這符合成年大學生願意自己擔當行為後果、不願親屬過多介入或擔心的心理。“指南第二稿”已經明確,“約談原則上不同時約請被約談者親屬到場”。只是,考慮到有些被約談者確有可能需要在身心健康方面由親屬予以關照,才規定了例外。這個需求是否存在,應該由約談方進行判斷。若約談方濫用判斷,若發生訴訟,也會面臨不利後果。

5、關於約談筆錄

有2條意見都反映,約談筆錄仍有可能產生爭議,且錄音是約談這種情境下約談雙方都傾向於使用的、方便快捷的方式。加之,“指南第二稿”形成之前,也有我的同事意見認為應當採取錄音方式。

我同意這些意見,故“指南第三稿”將原來的第十一條修改為“約談者應當就約談情況形成現場錄音,被約談者有權同時進行錄音,約談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約談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議。”第十二條修改為“約談錄音依照資訊公開制度可以申請公開,依法可以不公開的內容除外。”

6、關於本指南的作用

有意見問及,本指南如何會成為高校真正有效的工作規範。

我想說明,本指南是我有意進行的一次“軟法”創制的嘗試。“軟法”理論非常複雜,無意在此更多述及。本指南的提出,希望是通過更多的溝通,形成關於學校約談規範更多的共識,並在學校、學生、家長、媒體等各種力量的共同推動下,逐步形成符合學校管理需要、充分保護各方權益、儘量減少或避免誤解或紛爭的約談規範。

二、學校約談指南(建議,第三稿)

約談是學校管理的一種手段,也被視為現代柔性管理的方式之一。但是,約談不當也會造成對被約談者正當權益的侵犯。為規範約談行為,保護各方權益,制定本指南如下:

一、本指南所稱“約談”是指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出於糾正和規範學生行為之目的,與學校在讀學生,在約定時間、地點進行有提醒、勸誡等內容的談話,而無論談話事實上是否被稱作“約談”。

純粹因學業、學術問題而進行的談話,以及國家機關通過學校與學生進行的約談,不在本指南規範範圍之內。

二、約談應遵循平等、尊重、保障正當權益的原則。

三、約談方向學生提出約談的,應當說明約談涉及的主要事項和目的,學生有權拒絕約談,也有權和約談方商定合適的約談時間。

學生拒絕約談後,約談方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約談,學生仍然拒絕約談的,約談方不得再行提出約談。

學生拒絕約談的,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此為由或以此為考量因素對學生作出任何不利的決定;學生拒絕約談的,也不影響學校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根據調查核實的有關學生的情況,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四、約談方應該至少有2人參與約談,且至少1人為與被約談者同性別;被約談者認為約談者在約談前的行為已經顯示對被約談者存在明顯不公或不當的,或者與被約談事項具有利害關係的,可以請求迴避。

五、被約談者有權請求1-2人陪同,也有權邀請律師在場,約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約談一般應在學生課餘時間進行,如情況特殊,可以例外,但最晚不得在晚上10點以後進行(包括在該時間後開始或者順延到該時間後)。

七、約談一次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時;就同一事由,約談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八、約談原則上不同時約請被約談者親屬到場,如果被約談者身心健康等方面確有需要親屬協助關照的,應在約請親屬前告知被約談者,並留足被約談者與其親屬的溝通時間。

九、約談者與被約談者應平等交換意見、看法、態度、立場等,約談者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或通過威脅強迫被約談者及其親屬接受特定意見、看法、態度、立場等。

十、約談者的任何建議意見都應當在合法、合規、合理的框架內提出。

十一、約談者應當就約談情況形成現場錄音,被約談者有權同時進行錄音,約談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約談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議。

十二、約談錄音依照資訊公開制度可以申請公開,依法可以不公開的內容除外。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如對本指南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傳送郵件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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