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南方週末網站:中國首次針對嬰幼兒輔食中的鎘制定臨時限量值
作者:南方週末記者 崔慧瑩 南方週末實習生 周思宇

依據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風險評估結論,現制定鎘的臨時限量值為0.06mg/kg,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旦食品監管部門依據臨時限量值進行監督管理,或將對當前市面上的嬰幼兒輔食類產品產生重大影響。
近幾年“毒鎘大米”頻頻引發關注之後,嬰幼兒米糊等穀類輔助食品的鎘含量也成為監管部門的下一步目標。
2018年6月22日,國家衛健委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釋出了《關於釋出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的臨時限量值的公告》,這是中國首次針對嬰幼兒輔食中的鎘限量提出要求。
公告稱:近年來,中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需求增加,為保障嬰幼兒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據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風險評估結論,現制定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的臨時限量值為0.06mg/kg,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鎘是一種存在於環境中的汙染物。食物中的鎘通常不會造成急性中毒,但是長期大量攝入可能會造成潛在的慢性損害。兒童、青少年機體的損害比成年人更嚴重。
南方週末記者得知,在此之前,中國嬰幼兒輔食配方一直沒有準入標準,對重金屬等元素的限額也無規定。這一臨時限值提出,不排除監管部門抽檢中發現嬰幼兒輔食中存在鎘超標風險。而一旦食品監管部門依據臨時限量值進行監督管理,或將對當前市面上的嬰幼兒輔食類產品產生重大影響。
從控制原輔料到監督產品
科信食品安全與營養資訊交流中心副主任鍾凱博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食品中的鎘汙染最為公眾熟悉的是大米,這次的臨時管理限值也是針對以穀物為主的嬰幼兒輔食。以往國家標準裡並無輔食中鎘的限量,理論上不存在是否超標的問題。不過由於要求原料大米符合國標,因此含量也不會太高。”
由於對產品沒有相關強制規定,對常以大米、豆類等產品作為原料的嬰幼兒輔助食品來說,關於鎘含量的控制全靠源頭把關,也就是大米等原料需要足夠“清潔”。
從生產層面看,在2017年1月10日,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公佈了《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其中僅對鉛、無機砷、硝酸鹽、亞硝酸鹽等四鍾汙染物限值進行了規定,而且仍只參照了2010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GB 10769)。
包括鉛不高於0.2mg/kg、無機砷不高於0.2mg/kg(新增藻類的產品除外),亞硝酸鹽不高於2mg/kg(不適用於新增豆類的產品)等。對於鎘的限量並未做出規定。僅要求“制定原輔料的採購管理制度,保證原輔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在大米當中,鎘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汙染,絕大多數企業會對原料進行嚴格的控制。現在對終產品提出了要求,企業的質量控制也會更嚴、更精確。”鍾凱說。
而中國對稻穀、糙米、大米等食物的鎘限量不得高於0.2mg/kg的要求,來自2017年3月17日,原衛計委和原食藥監總局聯合釋出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 2762-2017),與2012年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2762—2012)一致。
新修訂的限量標準增加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中汙染物限量要求,但也同樣未涉及鎘含量。修改中唯一與鎘相關的內容,是下調了黃花菜中鎘限量要求。
新限值參考國際標準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每公斤鎘含量不超過0.06毫克就是安全的。”國家衛健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指出。南方週末記者在一同釋出的相關解讀材料中看到,這一臨時限量值是以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新增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提出的健康指導值(暫定每月耐受攝入量25µg/kg BW)為依據,利用中國近年來風險監測資料進行了相關研究確定的。
據瞭解,除歐盟以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韓國等均未對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限量作出規定。
2014年5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EU)No488/2014法規,對2006年釋出的(EC)No1881/2006法規進行了修訂,規定從2015年1月起,歐盟對加工過的嬰幼兒穀物食品/嬰兒食品的限量0.040mg/kg 。同時新增了由奶粉鎘限量為0.010mg/kg、大豆粉鎘限量為0.020 mg/kg等三項關於嬰幼兒食品中的鎘限量要求。
有業內人士表示,關於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的限量值,在歐盟也僅提出幾年時間,此次國內提出臨時限量值管理要求,或與土地、水源汙染造成的“毒大米”汙染有關,將敦促企業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不合格產品或將被下架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儘管只是“臨時限量值”,但監管部門在執法層面將比照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
而“臨時限量值”早有前車之鑑。2009年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後,國家質檢總局曾對乳製品提出三聚氰胺臨時管理限量值;2011年原衛生部發布的511號檔案,明確了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塑化劑)的限量值,也成了臺灣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和酒鬼酒塑化劑事件中的最大爭議焦點。
按照生產許可要求,“從事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的企業,應制定原輔料供應商稽核制度和稽核辦法,對原輔料供應商的稽核至少應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檔案、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定期對大米、小米、小麥粉、果蔬、畜禽肉、水產、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輔料生產商或者供應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稽核評估,形成現場質量稽核報告等。”
2014年5月,歐盟釋出新規時,同時表示2015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而不符合修訂後最大限量規定的食品,可在保質期或最後食用日期前繼續銷售。
但此番公佈的臨時限量值公告顯然更加嚴厲,不僅自公佈之日起實施,還將“依據此臨時限量值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有訊息人士表示,相關監管部門擇期會對進行抽檢,一旦發現的超出限量值的產品,或將做出下架、銷燬等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