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方可成 新聞實驗室」:“輿論審判”的意義和侷限,兼談米兔

本文是2018年7月28日傳送的“新聞實驗室會員通訊”第204期部分內容選摘。閱讀更多關於傳媒話題的專業資訊,歡迎點此加入新聞實驗室會員計劃。
作者:方可成
什麼是“輿論審判”
在關於#metoo運動的諸多討論中,有不少人表達了對“輿論審判”的疑慮和擔憂。
“輿論審判”並不是一個有著嚴謹定義的概念。在這裡,我儘量給一個明晰的界定。
按照我的理解,人們常說的“輿論審判”有兩種。一種是試圖通過媒體輿論,去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就是所謂“輿論影響司法”。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很簡單:媒體在報道案件時確實應該儘量慎重,例如使用“犯罪嫌疑人”等準確的稱謂,不在法院宣判前給人定義罪名,不使用煽情的語言,注意保護嫌疑人的權利等;但是,如果輿論真能影響司法,那主要還是司法不夠獨立的問題。

第二種“輿論審判”,也是人們所說的metoo運動中的“輿論審判”,它指的是輿論在法院沒有給出明確判決的情況下,給予一些人輿論上的“定罪”。這些人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法犯罪分子,但民意卻普遍認為他們做錯了事情,會對他們進行言語上的攻擊。
在社交媒體普及之前,“輿論審判”主要是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大眾媒體完成的。如果有人希望指控其他人,將其置於“輿論的法庭”供人評判,那麼ta只能投書媒體,期待媒體關注到ta揭露的事件。如果媒體選擇跟進某一爆料,那麼一般會按照新聞專業主義的操作,進行調查和核實。如果媒體調查發現被舉報的人確實存在不當行為,便可以發表報道,讀過報道的人會形成自己的判斷,完成民意上的”審判“。
社交媒體普及之後,普通人提交“訴狀”的過程變得容易了很多,不再需要通過大眾媒體,只需要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上釋出自己的陳述即可。如果一則陳述被很多人看到並且相信,形成了較為一致的判斷,那麼“輿論的法庭”便能夠快速完成一次“審判”。如果沒有很多人看到,或者看到了但是不信任,或者很快就被刪帖了,那也就無法完成“輿論審判”。

“輿論審判”作為重要的替代機制
以上對“輿論審判”的描述是完全中立的。我希望特別強調的一點是:“輿論審判”並不必然是壞事,當然也並不必然是好事。我們不必看到“輿論審判”就躲得遠遠的,重要的是去理解它的意義和侷限。
在法治社會,我們當然要依賴正式的法律體系來解決糾紛、獲得社會正義。但是,正式的法律體系並不是萬能的,且不說在某些司法並不獨立的國家,即便在法治體系健全的西方發達國家,法律體系也不能解決一切社會正義問題。例如,美國法律系統的一個為人詬病的問題就是,富人和窮人是不對等的。富人可以通過支付昂貴的費用請到最好的律師,從而大大增加勝訴的機率。還有很多資料顯示:法院在判決時對弱勢群體、少數族群存在歧視現象。
因此,在承認法律體系的主導地位的同時,我們也要承認:要達到更廣泛的社會正義,必須依靠其他替代性的(alternative)機制。所謂的“輿論審判”,就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替代性機制。

章文:“我在法律上是不怕的!”
通過不斷被曝出的案例,我們已經能夠看到:中國的法律體系在保護性侵/性騷擾受害者方面存在相當大的不足。如果不是通過輿論的“法庭”,那些被指性侵/性騷擾的人將會毫髮無損,而那些受害者則遭受著巨大的痛苦,社會正義將很難彰顯。
被多名女性指控性侵/性騷擾的章文,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就直接表示:“我在法律上是不怕的。”(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92839)
由於很多非常具體的原因(法律缺失、受害人意識不足、受害人心理創傷、警察無此方面培訓、權勢者威逼利誘等等),很多這樣的事件確實無法在法律體系中得到公正的處理。如果沒有“輿論審判”的存在,章文們可以不怕任何事,繼續神氣活現地出現在各種場合,繼續他的勾當。
“輿論審判”的侷限性和風險
當然,在充分肯定“輿論審判”重要意義的基礎上,我們也需要清楚地認識到“輿論審判”的侷限性和風險。
這就需要我們拿出放大鏡,仔細分析“輿論審判”的機制,並與法律審判進行對比。
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制度化。訴訟的審判有其形式要件和規定動作:舉證、辯論、裁判,每一步都有明確的規則可循。什麼可以成為證據、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被採信、定罪依據的是哪個法條、量刑的理由是什麼,這些全都有規則、講邏輯。
而“輿論審判”則沒有這些明確的規則可循。事實上存在疑問的說法也可能被採納,辯論中訴諸情緒而不是邏輯也可能起到明顯效果,事件的複雜性容易被簡單的判斷遮蔽。
這些當然都是問題。但我們不必誇大這種問題,它遠沒有到致命的程度,原因有三。
其一,民眾並非群氓。這一點,我在針對《烏合之眾》一書的批評中就已經做了詳細的論述。儘管輿論審判必定比法律審判要更加不嚴謹、更加情緒化,但它也絕不是一群烏合之眾像無頭蒼蠅一樣亂飛。大眾的判斷力也許比不上大法官,但也絕不是白痴,犯錯的機率並不會特別大。
順帶說一嘴,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大多數推崇《烏合之眾》的人,都認為群眾智商堪憂,同時又認為自己清醒明智。其實,你沒有那麼明智,群眾也沒有那麼糊塗。你和群眾的水平差不太多。
其二,“輿論審判”是沒有“牙齒“的。刑事訴訟的背後是國家公權力,被定罪的人要被判刑,但輿論審判絕無這樣的強制力,它背後沒有公權力,它能做的判決只是降低一個人的社會聲譽——這也是metoo運動和“文革大字報”最大的不同,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草根運動,後者是自上而下的發動群眾。而且大家也很清楚,輿論對一件事情的關注時間有限,就算在某一時間點有著非常激烈的攻擊,也往往會很快淡去。
其實,只要看一下現任的美國總統就會明白:性侵/性騷擾事件中的”輿論審判“是多麼的沒有牙齒。

其三,“輿論審判”是有救濟機制的。這樣的救濟機制就是:被“審判”的人可以發表自辯,如果成功的話,可以獲得民意的理解和支援,重新恢復社會聲譽。而如果有人誣告,則可能會承擔法律上的代價。
所以,作為一種替代性的正義機制,“輿論審判”雖不完美,但也絕不是洪水猛獸。
你如何選擇?
在一個理想的世界裡,我們當然是既要肯定輿論的作用,又要排除輿論審判的風險。但很可惜,不存在這樣的理想世界,一個“既要……又要……”的世界往往不存在於現實中,我們的資源、精力都是有限的,我們不得不作出選擇——在巨大的權力差距面前,你是選擇鼓勵那些勇敢的女性(也包括一小部分男性),給她們鼓勁、加油,還是選擇強調“輿論審判”的風險,給這場運動增加一些束縛、潑一盆冷水?
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越多人鼓勵,她們就越安全,也有越多人有勇氣說出“me too”。那些受害者講述的痛苦經歷、性侵/性騷擾現象的深度和廣度,讓人無法奢談優雅的姿勢、完美的解法。
沒有社會運動是完美的。歷史上每一次推動進步的社會運動都是如此,但如果因為它是不完美的,就滿心懷疑甚至拒絕它,那就好像在一個快要悶死人的房間裡,對著去開窗的人說:三思啊,開窗讓蒼蠅飛進來了怎麼辦?
其實,那些大聲呼喊蒼蠅危險的人,往往是自己吸著氧氣瓶(也就是享受著父權社會賦予的特權,或者是因為擁有其他方面的地位而倖免於性騷擾),沒有意識到房間裡空氣的稀薄程度,沒有切身體會到那些無法呼吸的人的痛苦。
但我們真的不能對他人的痛苦視而不見,不能對這房間裡的權力結構視而不見。為什麼過去數十年,進步的知識分子在中國積極倡導法治?因為大家知道,在巨大的權力不對等面前,法治是弱者可以依賴的武器,是約束權力的方法。
同樣的道理,在巨大的性別權力不對等面前,輿論是弱者可以依賴的武器,是約束權力的方法。為什麼一些長於批評公權力的人,對於這種性別權力就視而不見了呢?政治權力的壓迫和父權社會的壓迫,實際上是同構的。
最後做個總結:法律體系不是萬能的,“輿論審判”是重要的替代性正義機制;“輿論審判”不是完美的,有侷限和風險,但也不是洪水猛獸,它的負面作用是有限的、可控的;面對不平等的權力結構,我們應該鼓勵不完美的社會運動繼續下去。
(本文是2018年7月28日傳送的“新聞實驗室會員通訊”第204期部分內容選摘。閱讀更多關於傳媒話題的專業資訊,歡迎點此加入新聞實驗室會員計劃。)
我們不能對他人的痛苦視而不見,不能對這房間裡的權力結構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