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8-08-21

出門打個醬油,卻被查身份證,咋辦? | 小南都知道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南都週刊」

原創:深度營

文 | 敖雨璐 潘彩琳 何承波

出門打個醬油,卻被查身份證,咋辦? | 小南都知道


除了身份證外,也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或者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身份,警務人員一般攜帶有“警務通”,可以隨時查驗公民資訊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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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一下這樣一個場景,早上九點,當你帶著耳機走在上班路上,耳機里正播放著自己最喜歡的歌曲,意興正濃時,突然一個穿著制服、自稱是警察的人攔住了你,對你說:“請出示一下你的身份證”,你掏掏口袋發現自己忘記帶身份證……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

昨天,就有這樣一則故事引起了媒體律師圈的大量討論。

自稱是前媒體人的何光偉在微信公眾號裡寫下了自己走在路上被查身份證的一段經歷。作者在文中稱自己在距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不到100米的地方被輔警攔住、要求出示身份證。在其對警察的查驗行為表示質疑後,又被輔警帶到派出所內進行盤問。

不僅如此,《南都週刊》記者瞭解到,北京等城市的地鐵口處經常有警察檢查身份證等。有網友也發貼稱遭遇過類似的情景,來自南京的小張在鼓樓地鐵站,被警察攔住說要檢查身份證。小張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雖不耐煩但還是拿出來了。這時小張想起自己的身份證沒帶,警察頓時臉色一變,表示“你不給我身份證,你信不信我現在可以把你帶走。”小張頓時懵了。

那麼,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南都週刊》記者查詢了相關資料並詢問了來自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保明,以及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居民是否有義務隨身攜帶身份證?

1. 出門上班或者約會坐地鐵,很多城市都要地鐵口查身份證,不帶身份證就不能出門了?

趙保明:公民沒有義務帶身份證,我不可能隨時隨地帶身份證,在民事行為裡面,只要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都是可行的,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我一定帶身份證那我就可以帶也可以不帶,這和行政行為不一樣,我是自由的。

對此,付建律師也表達了相同看法:“根據我國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身份證的作用是證明居住在我國境內公民的身份,便於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對於是否必須攜帶身份證沒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我們沒有義務隨身攜帶身份證。”

2. 被查身份證的時候,對方沒有出示警察證,我可以拒絕嗎?

趙保明:是的,因為警察代表的是行政機關,你在執法的時候肯定要拿出合法的執法依據,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你在執法時拿出合理的依據讓我們配合你,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你必須拿出合法依據,因為別人無法判斷你穿上警服就是真的警察,你查的依據確實應該告知別人,群眾有知情權。

3. 盤查時忘記帶身份證怎麼辦?

經《南都週刊》記者檢索相關法律條例及相關案例瞭解到,除了身份證外,也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或者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身份,警務人員一般攜帶有“警務通”,可以隨時查驗公民資訊是否正確。

身份證查驗有規定,不是隨時隨地都能查

4.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場合下,警察可以查我們的身份證?

身份證查驗有規定,只在特定場合下才能查。一般來說,有違法犯罪嫌疑,實施現場管制,或者發生嚴重的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這些情形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有所規定。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5. 這裡的其他情形是指什麼?

趙保明:這條法律規定得不明確,沒有很量化,比較寬泛,所以在理解的時候大家會有分歧,儘管“其他規定”並不明確,但你要拿出一個明確的根據,比如說你認為我長得像嫌疑人那你也要拿出相應的線索。

車站,碼頭,這些公共場所是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就是指類似這些公共的開放的場所,但不是說任何地方你都能查我身份證,這是不可以的。出了這些公共場所想要查身份證,按照法律來講叫搜查,你得有搜查令,你在私密場所就必須有這個搜查令。

6.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什麼條件才能構成是對盤查物件的合理懷疑?

趙保明:要構成對盤查物件的合理懷疑必須要有明確的線索,比如你覺得我有嫌疑,那你得有嫌疑人的畫像,這樣才有一個懷疑的合理性,你不能無緣無故覺得我像嫌疑人就查我,要有一個大體的畫像輪廓比照或者身高等,或者說,有立案的前提下,有盤查物件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似的某種線索。有案件在,你才能說別人有嫌疑。

警察違規查證,如何維權?

7. 如果對查證提出質疑時,警察告訴我這是“例行盤查”怎麼辦,存不存在所謂的“例行盤查”?

趙保明:嚴格來講,執法方面問題不大,問題是在執法的過程,比如說我有疑問,那你能不能解釋清楚為什麼盤查我?你說在執行公務,那你要告訴我你在執行什麼公務,比如說最近是不是發生了一些事件,或者說我在盤查一些什麼相應的情況,比如說這一帶有什麼犯罪嫌疑人等。你要給我這樣一個合理的解釋,雖然大部分人都很配合,但是作為一個公民來說,我有配合你的義務,但是也有知情的權力。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你作為執法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我配合你的前提是你也要告知我情況。

8. 如果僅是因為沒有帶身份證,就被警察帶走,怎麼維權?

趙保明:被強制帶走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執法的過程全程錄下來,拍下來以後還作為證據,萬一你真的不是警察呢?或者說我認為你的處置不合法不適當,那我將來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時,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被帶到派出所盤問,你也可以拒絕回答他任何一個問題,要求全程錄影。

如果你覺得他這種執法不合法、侵犯你的人身權利,可以要求賠償,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你首先要證明他執法的不合法性,我們叫“民告官”,在法律上叫行政訴訟。你侵佔了當事人的權利,那當事人就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給予賠償。

來源|南都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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