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8-10-17

孫世華律師向廣州市監察委報案要求追究荔灣區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違法犯罪責任

原文來自微信訂閱號「張磊律師」:孫世華律師向廣州市監察委報案要求追究荔灣區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違法犯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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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州市荔灣區公安分局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
涉嫌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報案書

報案人:孫世華,女,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報案事項:請廣州市監察委員會依法對荔灣區公安分局(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涉嫌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事實與理由:

報案人系廣州市執業律師,在2018年9月20日前往荔灣區公安分局華林派出所辦理一起案件時,遭到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故意構陷、暴力擊打、非法拘禁、脫衣羞辱、驗尿等,詳細情況見附件本人事後書寫的事情經過。現場有其他辦事者用手機拍攝了本人被暴力擊打的影片,該人隨即被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限制人身自由並由警員動手刪除了手機所拍影片。

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對本人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本人的身心俱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後果非常嚴重。本人的遭遇引起了社會公眾廣泛的關注,人們對於華林派出所的相關警員竟然如此無法無天感到無比震驚,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對本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職業形象,也給廣州市公安機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事情發生當天,在本人獲得人身自由後,即撥打了廣州市公安局警務督查電話,警務督查派員向本人瞭解了情況,但是10月10日,廣州市公安局在網路上釋出了《廣州警方通報一宗涉嫌擾亂單位秩序案情況》,顛倒黑白稱本人擾亂單位秩序,給本人造成了再次傷害。10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再次在網路上釋出警情通報輕描淡寫的稱“當事民警在工作中存在態度生硬、行為和語言有失文明的問題。”僅僅只是“責成當事民警深刻反省,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廣州市公安局的兩次通報完全迴避了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已經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且對本人一再要求的公佈現場影片還原事實真相的合法合理之訴求置之不理。至此,本人對廣州市公安局能否公正處理此事已經完全失去信心。

華林派出所相關警員對本人所實施之暴行,已經涉嫌構成以下違法犯罪:1、濫用職權罪;2、侮辱罪;3、非法拘禁罪(且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和侮辱兩項從重情節);4、幫助毀滅證據罪。另外,荔灣區公安分局(華林派出所)於10月14日對現場目擊本人被施暴過程的證人梁頌基、張五洲、李小貞採取刑事拘留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相關警員還涉及打擊報復證人罪。具體法律條文及構罪標準見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故此報案,請求依法調查處置。

此致

廣州市監察委員會

報案人:孫世華

代理人:張磊(電話:13910707905)

2018年10月17日

附:一、孫世華律師執業證、身份證影印件;

二、孫世華本人書寫的事情經過;

三、廣州市公安局的兩次通報;

四、廣州市律師協會的通報;

五、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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