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9-05-11

尋釁滋事罪判決自2013起爆燃式增長已超過32萬件,浙江河南上海尋釁滋事判決數量全國領先

原文來自「朱孝頂」:尋釁滋事罪判決自2013起爆燃式增長已超過32萬件,浙江河南上海尋釁滋事判決數量全國領先


2019年5月9日政法交流釋出的公眾號文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尋釁滋事罪的最大問題是模糊性 應儘快廢除引發學術界和法律界關注。關於尋釁滋事罪存與廢或限的相關爭議長期存在,很多專家、學者從犯罪與刑罰、法哲學的角度評判,認為尋釁滋事罪是典型的“口袋罪”,嚴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應予廢除;有的學者、律師從司法實踐角度評判,認為尋釁滋事罪被濫用,成為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後限制上訪的“刑事手段”,應予廢除。當然,也有相當多的地方政府尤其是信訪部門、司法機關對於尋釁滋事罪持歡迎態度,認為從“流氓罪”分立出來的相關罪名不足以處罰危害相對較小但屢屢違犯的行為人。尤其是當下,中央發動並組織指揮的掃黑除惡運動,從涉黑到涉惡、從硬暴力到軟暴力,尋釁滋事罪進一步被納入司法程序。

一、媒體報道及裁判文書大數據中的尋釁滋事罪:自2013起爆炸性增長現已超過32萬件刑事判決,浙江、河南、上海尋釁滋事數量位居全國三強。

我通過Alpha大數據以“尋釁滋事罪”檢索,發現尋釁滋事罪刑事案件數量高達32萬2195件;自2012年後半段全國尋釁滋事罪呈現小幅下降之後,自2013年起尋釁滋事罪案件數量爆炸性增長而後持續增長;全國尋釁滋事案件數量全國前五名分別為:浙江省以33549件高居榜首、河南省以30888件屈居次席、上海市以25144件位居第三名、山東省則23761件、湖南省以22568件緊隨其後。

截止2019年5月9日為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涉及尋釁滋事的判決書共有32627份,除去最高法的7份死刑複核刑事裁定書中涉及到尋釁滋事罪之外,高階法院關於尋釁滋事的判決書是123份,中級法院的判決書是5075份,基層法院涉及尋釁滋事案件的判決書高達27422份。

至於中國裁判文書網與Alpha大數據之間差距為何如此之大,裁判文書網上的資料為何會遠遠小於Alpha大數據,恐怕只有裁判文書網才能解釋得清楚。畢竟,全部裁判文書工程遠未實現,大量被認為不適宜公開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案件最終沒有被收錄裁判文書網之中。

尋釁滋事罪在2013年後爆發式增長,恐怕與201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兩高《尋釁滋事解釋》將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擴大到網路空間,“網路造謠傳謠五百轉入刑”曾經引發幾乎全民的熱議……

二、媒體報道顯示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理由五花八門、豐富多彩。

2018年8月媒體一篇“84歲老人獄中骨折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的報道引起了多家媒體的報道,根據報道老人獲罪的罪名是“尋釁滋事”;

2018年12月10日財新網報道“河南省虞城縣一村民多次舉報鎮政府工作人員工作日飲酒、不上班,經縣紀委調查後認定舉報不實。之後,該村民被起提起公訴,罪名也是“尋釁滋事”;

2018年12月13日澎湃新聞報道20歲的廣東肇慶小夥丁滿,因街頭塗鴉,被公安機關刑拘,隨即又被公訴機關以起訴,罪名還是“尋釁滋事罪”。

2014年5月7日多年義務普法的鄭州賈靈敏老師因在河南工業門口報警,監督警察不作為,被警察帶走刑拘,之後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罪名仍是“尋釁滋事”,最後一審法院鞏義法院做出“四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二審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到底八十歲高齡的老人到底作了什麼獲此罪?因舉報不實,就被提起公訴,為什麼罪名也是“尋釁滋事”。街頭塗鴉確屬不文明的行為,怎麼就構成了“尋釁滋事”呢?

2014年7月28日傍晚,“新華社釋出”(客戶端記者白陽)報道稱,來自國家信訪局的訊息稱,泗洪縣委書記等14人被處分;來自北京警方的訊息稱,七名喝農藥上訪人員均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這個案例可以說是諸多因上訪獲“尋釁滋事”罪的諸多案件中的滄海一粟。

以尋釁滋事罪獲刑的賈靈敏老師在出獄後,致力於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工作,調查走訪獲得大量尋釁滋事罪的判例,該工作還在持續之中。賈靈敏現在掌握的調查資料顯示有很多有過上訪經歷的公民再次出現在北京而直接被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有的地方把去北京西城區法院立案的公民也直接按尋釁滋事處理了……

三、百度百科將“口袋罪”直接鎖定為流氓罪及其拆分而成的尋釁滋事罪。

百度百科對“口袋罪”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尋釁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尋釁滋事罪的前世是流氓罪,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的一個罪名,1979年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為這一規定比較籠統,實際執行中定為流氓罪的隨意性較大。

因此在1997年對刑法進行修改時,將流氓罪分解為四條具體規定:侮辱、猥褻婦女的犯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犯罪,聚眾鬥毆的犯罪,尋釁滋事的犯罪。 前世的流氓罪在1997年成為了今生的尋釁滋事罪。

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新增加了“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的規定,還在原第一條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目前實施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尋釁滋事罪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在2013年7月最高法和最高檢先後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相關問題。

四、挑戰罪刑法定原則的“口袋罪”,尋釁滋事罪何時才能退出歷史舞臺?法學家們的持續吶喊,空谷傳響哀轉久絕乎?

張千帆教授指出無限擴大的“口袋罪”不僅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且也極易縱容地方公權濫用。在中國,無論是憲法、法律還是四中全會決定等中央政策,都是中央對地方各級政府的行為規範。但是如果憲法得不到落實,法律成為地方可以隨意解釋的口袋罪,那麼法律不僅發揮不了任何規範作用,反而成了地方濫用公權的尚方寶劍。

一直呼籲廢除這個口袋罪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尋釁滋事罪原本就是一個“口袋罪”,從舊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來,卻延續了流氓罪的定義不清、內容寬泛、適用混亂的缺陷。就法理而言,尋釁滋事罪存在缺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衝擊,呼籲儘快廢除尋釁滋事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也是一直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的一位專家,羅教授認為這個從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已經成了一個新的“口袋罪”。尋釁滋事罪的內容非常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而很難確定此罪所針對的具體行為。羅教授明確表示他一直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不僅因為它在理論上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更因為在實踐中,其模糊性往往成為打擊弱勢群體的殺威棒,不斷銷蝕著法律的根基。”

法學博士張訓發表的一篇名為《口袋罪視域下的尋釁滋事罪研究》文章中則認為口袋罪是“政策依賴症”和“結果無價值理論”的產物,體現為立法上的秩序中心主義和司法上的權威中心主義。口袋罪違背了立法和司法理性,需要立法和司法的雙重規範。口袋罪可劃分為典型口袋罪和非典型口袋罪。立法上的口袋性和司法適用中的口袋化都印證了尋釁滋事罪是一種非典型意義的口袋罪,因而需要給予其理念與規範上的重新定位。在尋釁滋事罪的去罪化路徑上,建議先進行司法上的規範,再尋求立法上的修正。

…………

持續呼籲的專家名單,很長很長。

文章要結束了,忽然想起了

陸游《示兒》絕筆書,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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