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老九評論」:無罪辯護難於上青天,究竟難在哪裡?
前兩天,一張關於刑事羈押能“合法”羈押多久的圖在網上火爆流傳。根據統計,一個公民,即使在不被法院定罪的情況下,最長可以被“合法”地羈押13年零1個月。

這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計算出來的。
有人可能會驚訝地掉下牙來——不會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吧?
當然,這是一種極端情況,即把刑事訴訟法所提到的各種情形都輪上一遍。但是,就某一個階段來說,則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那年,我去江西某老區辦理一起刑事辯護案件。這是江西一個比較落後的縣,去看守所會見,也很方便,只要提交了會見手續,瞬間就可以提出人來。幾乎不用等待,也更不用排隊。而且,也沒有什麼安檢。從提交會見手續到見到人,只需要幾分鐘的時間。會見時,也沒有時間限制,也沒有監控攝像頭。見了當事人後,你可以在會見室裡,和自己的當事人一邊抽著煙,一邊隨意地聊,絕對不會有人來干涉。在律師們普遍叫喊會見難的年代,這個看守所的會見容易,那是我執業生涯中難得遇到的一個如此能輕鬆會見的看守所。
跟當事人聊完正事後,當事人問我願意不願意再幫看守所的另一位在押人員做辯護。這個人在看守所已經被羈押12年了,但至今也沒有被開庭審判,一直還是在刑事偵查階段。
誰會相信這是真的呢?當然我也不相信!
這是一位被當地ZF招商引資去的浙江老闆。據說,當時ZF承諾如果他去投資,則投資多少,政府按1:1的比例給予優惠貸款。結果,這位老闆去投資了一個專案,投資額是幾千萬吧,然後從銀行貸款了幾千萬。投資失敗了,銀行貸款當然也無法還清,於是被以“涉嫌詐騙罪”的名義抓了起來,這樣一關就是12年,幾年過去了,是否已經結案,不得而已。
同樣是前幾年,在安徽某地辦理一件一審重審案件。本來,發回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也是按一審期限應當審結,但是,在無任何法定的延期審理期限的情形下,居然一審就是一年多的時間。
究其原因所在,估計與現時的辦案考核制度多少有些關係:什麼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改判率等。不經意間,一個嫌疑人一但被刑事拘留了,就有一個批捕率的考核,被批捕了,又有一個起訴率的衡量,起訴了,又有一個定罪率的考核,一審被判有罪了,又有一個改判率的考核。
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衡量, 在公檢法配合辦案的體制之下,勢必就導致了:拘了必捕、捕了必訴、訴了必判有罪,否則,就會得罪了人。因此,捕、訴、判任何一個監督環節,任何人將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作出無罪處理,都可能會得罪此環節之前的所有辦案人員。
因不得罪人與良心的較量之下,大多數辦案人員就採取了拖字訣:在明知證據不足、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要不反覆退偵退補,要麼反覆延長期限,而決不作出一個無罪處理的決定或者判決。
現在,中央政法委已經明確取消各種考核指標了,在此基礎上,如果我們的法律人能堅守疑罪從無的規定,如果我們的法律明確規定:不構成逮捕條件的堅決不予以逮捕,而不能延長偵查期限,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堅決不予以起訴,而不能退回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只能判無罪,而不能退回補充偵查,那麼,還會有一個案件,當事人還沒被定罪,就可能被“合法”羈押13年之久的可能性嗎?還會出現那麼多的冤假錯案嗎?還會讓律師們覺得——無罪辯護比登天還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