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9-08-06

香港近期事件時間線與相關問答

原文來自公號: 我們是這世上的光


由《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逃犯條例》)引起的香港社會動盪已經成為國際熱點問題,熱度持續數月不減。筆者秉持 “戲說不是胡說,改編不是亂編”“全面瞭解事件,理性看待同胞” 的精神,寫下這篇文章。

本文後續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時間線,第二部分嘗試回答一些筆者認為重要或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

第一部分  事件時間線

1858 年

《中英天津條約》第 21 款規定香港殖民地政府須將逃到香港的中國犯人送至大清。香港殖民地政府訂立《華人移提回籍條例》,規定過往 12 個月中未在香港殖民地住滿 6 個月的中國籍犯人,可經裁判法院審訊後引渡到大清,亦曾與清政府官員訂立《香港提犯章程》作為引渡逃犯至大清的方法。中華民國外交部曾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要求,最後一次引用《華人引渡條例》是於 1930 年。1997 年,《華人移提回籍條例》因為不符合基本法,而被正式廢除。

1987 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法律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建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院管轄應以 “屬地原則” 處理,指出:“如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便應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檢控和審判;如犯罪行為在內地發生,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須在內地受內地刑法檢控和審判。”

1992 年

英國為香港製訂引渡協議及現行《逃犯條例》時,強調 “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標的政府建立引渡關係”, 英方立法原意並不視沒有訂立香港與中國內地間的引渡協議為 “漏洞”,此外,中方在 1988 年亦向英方承認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建議實施初期只限於民事和商貿合作方面。

2018 年

2 月,一對香港情侶去臺灣旅行,結果在旅行途中,20 歲的香港姑娘潘曉穎被其男友陳同佳殺害。3 月 5 日,遲遲聯絡不上女兒的潘曉穎父母分別在香港、臺灣兩地報警。3 月 13 日,陳同佳在香港被捕,並承認是自己殺害了潘曉穎。4 月,香港警方以盜竊現金、手機等行為,指控陳同佳 4 項洗黑錢罪外加 3 項盜竊罪,法院判處刑期 29 個月。

2019 年 2 月 12 日

香港政府召開記者招待會,宣佈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但法案的公眾諮詢期卻一反過往有最少一個月的常態,政府以 “極逼切修例” 為由縮短諮詢期至只有 20 日。

201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陸委會提出反對意見,即不同意港府以 “一箇中國” 為前提修改引渡法例,並以此與臺方交涉。陸委會指出在命案發生後已用盡一切努力處理,臺灣當局曾經向香港方面提出三次司法請求(2018 年 3/4/7 月),包括協助進行取證及臺港司法互助協商,但香港特區政府均不作回應。

2019 年 3 月 26 日

香港政府在聽取商界意見後,剔除了其中 9 項商業和個人罪行(包括破產、證券期貨、侵權、電腦罪行等),並把引渡的門檻由公訴判入獄 1 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 3 年(或以上)。

2019 年 3 月 31 日

民間人權陣線(以下簡稱 “民陣”)舉辦首次反修例遊行,主辦方表示 12000 人參加,警方表示最高峰時有 5200 人。

2019 年 4 月 3 日

草案在香港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

2019 年 4 月 12 日

法案委員會成立。

2019 年 4 月 17 日

法案委員會從 4 月 17 日至 5 月 14 日召開多次會議(建制派稱 4 次,民主派稱 5 次),未能取得任何成果並爆發肢體衝突。

2019 年 4 月 28 日

民陣發起第二次遊行,主辦方表示遊行有 13 萬人參加,警方則宣稱高峰時有 22,800 人。

2019 年 5 月 20 日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正式去信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瓊,要求立法會在 6 月 12 日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此舉將繞過被指失效的法案委員會並直接提交上大會審理。5 月 24 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該建議,“不反對 6 月 12 日恢復二讀”及 “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的決定” 兩項議案在建制派議員的支援下獲得通過。

2019 年 5 月 30 日

立法會建制派 39 名議員聯署去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草案提出兩項建議。第一,提高移交門檻,將可判處最高刑罰由 3 年增至 7 年或以上。第二,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提出。政府同日傍晚,便表示接納他們就修例內容提出的建議,宣佈對修例內容作出三方面共六項修訂。

2019 年 6 月 9 日

民陣舉辦第 3 次反修例遊行,主辦方宣佈遊行有 103 萬人參加,警方則宣稱高峰時有 24 萬人。當晚 11 點,香港政府發出新聞稿,宣佈《逃犯條例》將如期 12 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其後,有示威者與警方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龍和道、告士打道一帶發生衝突。當日,全球 12 個國家,29 個城市均舉行反送中集會,以聲援香港的行動,其中在澳大利亞悉尼有多達 2,000 人參加集會聲援。

2019 年 6 月 12 日

民陣及民主派發動包圍立法會行動。香港民眾當日以罷工、罷市及罷課的方式走上街頭,聚集在立法會、政府大樓及附近街道抗議。隨著萬名港人包圍立法會大樓,迫使原定舉行二讀押後。市民在下午三時左右進攻立法會,有人向警察投擲磚頭及鐵枝,警察發射布袋鉛彈鎮壓,逾 20 人受傷,港府將示威定性為 “有組織的暴動”。

2019 年 6 月 14 日

6 月 12 日的衝突後,無線電視於傍晚播出林鄭月娥的專訪。期間,她以媽媽無法縱容兒子吵鬧的任性行為比喻示威浪潮,並對佔領金鐘的年輕人感到憂心。此 “母親論” 引起社會反彈,一群香港的媽媽因而發起聯署,表明一個媽媽並不會以具有殺傷力的武器攻擊自己的孩子,也不會看到年輕人在警棍下血流披面仍無動於衷。該聯署在發起 16 小時後,已有三萬人簽署。她們於 6 月 14 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 “香港媽媽反送中集氣大會” 反對修例。

2019 年 6 月 15 日

特首林鄭月娥在記者會宣佈,特區政府決定暫緩修例工作,以便做更多解說,聽更多意見。晚上 9 時,一位 35 歲名為梁凌傑的示威男子,在金鐘太古廣場外牆的高空平臺掛橫幅反對《逃犯條例》,疑因情緒激動發生意外墜下死亡。

2019 年 6 月 16 日

民陣方面估計,當天有近 200 萬名市民再次走上街頭抗議,警方稱高峰期 33.8 萬人。香港立法會 24 名民主派議員週日發表聯署宣告,提出五點訴求:1)完全撤回而不是 “暫緩”《逃犯條例》修訂;2)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 6 月 9 日及 6 月 12 日警察濫用武力鎮壓示威者的行為;3)取消 6 月 12 日立法會外警民衝突的“暴動” 定性,並承諾不檢控涉事示威者;4)立即開展單次移交臺灣殺人案疑犯工作,為死者及家屬討回公道;5)因林鄭月娥及其團隊已盡失民心,無法有效管治,特首必須馬上辭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已停止立法會大會對修訂《逃犯條例》工作,同時行政長官承認由於政府工作上的不足,令香港社會出現很大的矛盾和紛爭,令很多市民感到失望和痛心,行政長官為此向市民致歉,但該新聞稿並未回應五點訴求。

2019 年 6 月 21 日

民間與大專學界宣佈將行動升級,包括號召早上 7 時在金鐘包圍政府總部、行政長官辦公室、禮賓府、灣仔香港警察總部、以至進行罷工罷市罷課、不合作運動及堵路等。

2019 年 6 月 22 日

正義聯盟等 “愛字頭” 組織舉行“支援香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約有 300 人參與。

2019 年 6 月 30 日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添馬公園發起 “撐警隊,護法治,保安寧” 集會,支援警察執法,主辦方稱有 16 萬人參加。

2019 年 7 月 3 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 7 月 3 日透過科技大學高層,邀請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出席閉門會議。

7 月 4 日,科大學生會表明拒絕,表示 “不敢亦不可能代表所有抗爭者”,並提出三項對話條件,回應五大訴求(完全撤回修例、收回暴動定義、撤銷反送中抗爭者控罪、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警隊濫權責任、立即實踐真雙普選)、會面須包含各界別代表,以及公開對話。

7 月 5 日,八所大專院校學生代表召開聯合記者會,向傳媒表示拒絕與林鄭月娥舉行閉門會議,又指一邊談判,一邊捉人毫無誠意。就與特首會晤,大專學界提出兩個要求:1)政府永不追究 6 月 9 日至 7 月 1 日反修例的示威者,不以非法集會及暴動罪等 “不公條例” 檢控示威者;2)會面須公開透明,需包括各界代表,會面內容需記錄,作日後檢討會面成果有否達到,亦必須有傳媒及公眾在場。

2019 年 7 月 7 日

九龍區遊行,組織者稱參與人數 23 萬,警方稱高峰期有 5.6 萬人,警察與記者發生衝突。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7 月 8 日凌晨發表宣告,嚴厲譴責警方於清場期間,多次推撞、喝罵、甚至襲擊記者,阻礙採訪,妨礙新聞自由。

2019 年 7 月 14 日

沙田遊行期間,有人在主幹道衝撞封鎖線企圖佔據馬路,並設立鐵馬陣,有組織地在沙田正街分發雨傘等物資,同時挖開路面磚頭,大批防暴警員到場佈防,雙方展開對峙。

2019 年 7 月 20 日

新華社報導,有超過 30 萬的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 “守護香港” 集會,以 “反暴力、撐警隊、護法治、保安寧” 作為訴求,有多位名人和影星出席。

2019 年 7 月 21 日

激進分子包圍中聯辦並向國徽潑墨。

有鄉事及黑社會背景的人士晚間於元朗發動襲擊,攻擊市民。

第二部分  問答

:上述時間線提取的原則是怎樣的?

:香港過去幾個月發生了太多事情,不可能一一列舉,在時間線提取上秉持如下原則:1)不關注口述經歷,個別親歷者的口述經歷受個人以往經歷和政治傾向影響較大,且事件發生時間距今過近,口述經歷也容易受到情緒影響,除非沒有更可靠的資訊源(例如元朗襲擊第一時間發生了什麼),本文儘量避免使用口述經歷;2)不著重描述一般衝突,大量國內媒體描述了眾多暴徒襲警的細節,而境外媒體則相反,渲染警察毆打市民的場景,本文秉持 “大規模遊行抗議發生時,一定程度一定範圍的警民衝突不可避免 “的觀點,對一般警民衝突不做詳細描述。對於元朗襲擊、國徽潑墨等事件,由於性質特殊,單獨列出。

:《逃犯條例》是不是處理陳同佳殺人案唯一的方法?

:僅從這起殺人案來看,《逃犯條例》甚至就不是一個方案,更不用說唯一方案。《逃犯條例》的邏輯是,通過修訂該條例,將人犯引渡至臺灣,進而審判。但誰都無法脫離主權談引渡問題,臺灣陸委會在 2 月就明確表示不會接受一國兩制下的《逃犯條例》。換句話說,要通過引渡處理這一案件,等於要內地、香港和臺灣三方面把主權問題搞清楚,這是明顯的簡單問題複雜化。單純從陳同佳殺人案來說,更為合理的方法分短期和長遠兩種,短期方案是制定 “日落法案”,相當於專案專辦;長遠方案是將謀殺罪從” 屬地原則 “的適用範圍內移除,因為香港本來不是一切犯罪都適用於” 屬地原則“的。

:參與遊行的民眾為什麼反對《逃犯條例》進入立法會審議?

:很多內地民眾因此指責香港民眾在法治問題上 “兩面派”,對自由有利就談法治,對自己不利就鬧遊行。首先應當說明,這不是 “兩面派”,因為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民有遊行自由,遊行也是法治的一部分(遊行中的暴力衝突當然不在此列),因此無論是立法會審議還是民眾遊行反對進入立法會審議,都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民眾之所以反對,是因為有大量香港人認為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立法會也不能代表民眾的意願,因此,下面筆者對香港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做簡介。

香港立法會選舉的組別分為地區直選和功能界別(自 2004 年以後,選舉委員會只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及投票,不再參與立法會的提名工作),功能界別即職業代表制,是在 20 世紀前半代表不同職業階層意見的方法,例如中華民國修憲前的國民大會代表有職業、婦女、海外華人團體選出代表,立法委員亦有職業團體選出者,過去 1929 年奧地利的上議院、法西斯時代的義大利及佛朗哥時期的西班牙議會等。由於現今資訊、輿論發達,多元意見可表達,目前實行此種選舉的國家或地區屈指可數,除愛爾蘭上議院、斯洛維尼亞上議院外,香港和澳門是少數仍用功能團體選舉方法產生部分立法機關成員的地方。根據 2004 年的資料,香港地區直選選民數字為 320 萬,功能界別選民數字為 19 萬,當前(2012 年後)立法會共有 70 席,地區直選和功能界別各佔一半(35 席)。在分組點票(由議員提出的個人議案或法案修訂,表決時須以分組點票方式點算,要同時得到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界別的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議案才獲通過;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獲得過半數出席議員投票贊成,即為通過)制度下,代表全港選民的直選議員提出的議案,通常被選民基礎少的功能界別議員否決。

功能界別是香港過渡階段的產物,因為《基本法》第 68 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立法會現存的選舉及投票方式和民眾意願之間的矛盾,已經導致香港立法會的執行能力陷入癱瘓(民主派提出的議案會被建制派否決,政府提出的議案會因民眾遊行抗議而無法審議)。

:如何看待運動中的越界行為?

:港府於 6 月 12 日將運動定性為暴動是欠考慮的,因為暴動是一個有明確含義的詞,即具有政治目的的集體武裝行為,有暴力衝突不等於暴動,有暴徒也不等於暴動。從 6 月 15 日前港府加速推進法案二讀的行為方式來看,該定性的目的應當是嚇退參與運動的民眾,但結果事與願違反而直接將民眾推到了政府的對立面,之後雖然沒有回應民眾 “收回暴動定性” 的訴求,卻再也不敢重提這兩個字。運動至今為止,雖然警民衝突不斷,但無論是規模還是惡性程度,都達不到暴動的程度。說句不恰當的話,香港 800 萬人,如果真的有 100 萬人暴動,那也就不叫暴動了。

但運動中確實存在大量的越界行為,包括衝擊政府機關、攻擊警察、侮辱國徽、阻礙交通等,如何看待這些越界行為進而如何看待遊行本身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筆者在此引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馬嶺教授在她的著作《憲法權利解讀》第八章《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中的觀點: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往往由於參加的人數多、參加的事由涉及切身利益或公平正義等價值判斷,因此容易群情激憤,熱血沸騰,進而引發暴力。但儘管如此,“政府亦不能以擾亂治安為由而一味拒絕批准”,畢竟使用暴力只是一種可能性而不具有必然性,即使可能性高於其他權利行使引發暴力的機率,也只能通過教育、法制等各種手段進行彌補,而不能因此取消、禁止或進行嚴格的事先審查制。何況在現實生活中,和平的集會遊行示威恐怕遠遠多於引發暴力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治社會是文明社會,各方民眾的自我剋制能力及理性是文明教養的標誌之一,易衝動、行為沒有分寸(如動輒行為過激、使用暴力)是一國人民在法制現代化的程序中需要克服的習性,是需要在實踐中學習(所以應該提供學習場所)、需要逐步改進提高的(所以應該不斷提供改進提高的機會)。從美國 20 世紀 60 年代民權運動的情況來看,美國人並非天生就具有文明、和平、剋制的美德,但他們通過後天的學習和實踐逐步掌握了民主的程式和技術,以及在這些程式和技術中所蘊涵的理性和文明。

:究竟有多少人參加了運動?怎樣看待這個數字?

:以規模較大的 6 月 9 日遊行為例,組織者說 100 萬人參加,警方說高峰時有 24 萬人。組織者當然有虛報人數以壯聲勢的意圖,警方則不可避免在數字上趨於保守,雙方也有可能關注點不同,組織者說的是多少人參與了,警方說的是最多有多少人同時在場。拋開這些不去爭論,我們假設參與了這場遊行的人有 40 萬,也就是香港總人口的 5%,現在來討論這個數字意味著什麼。可能很多人的直觀感受是好像沒什麼,甚至會萌生 “真讓他們去投票也翻不了天” 的想法。筆者在這裡不去分析這 5% 的人後面牽連著多少人以求增大其數值,只分享一項海外學術研究的成果。哈佛大學政治學家 Erica Chenoweth 通過研究 20 世紀的數百場群眾運動發現,當有超過 3.5% 的民眾參與抗議時,就能帶來重大的政治變革,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了解詳細內容。

:《逃犯條例》在執行層面有沒有漏洞?

:可以說有。經常被提及的多重保障包括:1)適用於移交到內地的罪犯必須是犯有 37 種國際公認、且刑期都在 7 年或以上的罪犯;2)移交必須經過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3)條例中明確規定有 “八不移交”——不符合 “雙重犯罪” 原則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並且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所以並不會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但這些保障並不是牢不可破。首先,所謂 “37 種國際公認” 的說法不知從何而來,香港逃犯條例中提及的罪犯共有 46 種,但香港與不同國家簽署引渡協議時卻沒有統一的定數,有些超過 37 種,有些卻要少於 37 種;其次,雙批准中法院有權審視案件有否表面證供,卻無權盤問證人;最後,八不移交無法排除誣告。舉例而言,如果想要引渡一個政治犯,只需要誣陷他是一個殺人犯,並提供偽證,香港法院只能按照受到的證據決定是否批准,如果法院批准,特首也認同,引渡就完成了。筆者並不認為上述事件會發生,但這並不影響香港人可以這樣想,而香港人會這樣想的根源在於香港人不信任內地的司法體系。中國內地的法治水平低於香港,這幾乎沒有什麼可爭辯的,至於差距有多大,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為什麼民眾不接受 “暫緩” 或“壽終正寢”的說法?

:這個問題的另一面是,為什麼林鄭特首不願意用 “撤回” 的說法呢?從法理而言,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64 款,法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後,只有押後或撤回法案,使用別的描述都屬於有法不依。這就如同法院在判決死刑時不會說 “把犯人弄死” 而是 “判處死刑“,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宣告也不會說“臺灣是中國的地盤” 而是“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從 6 月 15 日至 7 月 9 日,特首使用過暫緩、已停止、即時停止、完全停止、自動失效、已停止、壽終正寢等各種表述,卻唯獨不使用“撤回“,這也絕不是偶然。雙方膠著於此,就是民眾認為港府沒有誠意,而港府出於某些原因不願意以此方式展現誠意。

:本次運動是否具有 “港獨” 色彩?

:提到 “港獨”,應當明確以下幾點:1)“港獨” 在香港民眾中比例較低,即使是香港民主派,其主體的行動方針也一向是非暴力且不隔絕於中國,這一點從 “港獨” 人士參選議員從未成功即可看出;2)就個體而言,“港獨”思想主要出現在香港的年輕人中間,但個體思想的轉變是經常發生的,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並不極端;3)就運動而言,一次運動在不同的時間節點,由於港府和中央政府處理方式的不同,“港獨” 思想的蔓延程度也不同。

具體到反送中運動,“港獨”分子當然從運動開始的第一天就有所行動,但參與歷次遊行的多數民眾深知 “港獨” 問題的敏感性,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港獨”作為群體的聲音幾乎是沒有的,這點從民眾的口號就能看出。最初階段具有代表性的口號是 “不撤不散” 並延續至今,強調的是運動的決心;6 月 12 日流血事件發生後,“不受傷、不流血、不被捕 / 不割席、不篤灰、不指責”的口號出現,其主旨是 “避免流血衝突” 和“內部團結不割裂”;6 月 16 日,由於前一天示威者梁凌傑自殺身亡,“齊上齊落 / 一個都不能少”的口號與黑色外衣出現,傳達出示威群體悲傷和憤怒的情緒;直到七月中下旬,隨著包圍中聯辦、侮辱國徽、元朗襲擊等事件的發生,警民衝突一再加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樣的口號出現了,“港獨”思想浮上水面。

“港獨”思想是可惡的,但同時也是危險的,如果 800 萬香港人都變成了 “港獨” 分子,那香港也就不復存在了,真讓人民解放軍篩一遍網,香港就不再是香港,“一國兩制”也就宣告失敗了。因此,內地民眾應該看到,多數香港民眾在反 “港獨” 的問題上同樣堅定,但持續的對峙會誘使 “港獨” 思想蔓延,如果只是因為極少數 “港獨” 作妖,就不加分辨地仇恨全體香港人,甚至為元朗襲擊這樣的惡性事件喝彩,只會讓香港與內地漸行漸遠。

:如何看待其他國家領導人對香港問題的表態?

:中國外交部對此的回覆一貫是 “干涉中國內政”,筆者認為這個回答是沒有問題的,屬於降維打擊。但對於具體的問題,還是要講清楚,為了給讀者直觀感受,後面我們以美國作為其他國家的代表。

第一,美國是否可以對中國正在發生的某些事件發表觀點,筆者認為在一定範圍內是可以的,因為中美是建交國家,有大量美國公民正在中國工作和生活,僅從這一點考慮,美國就可以對中國發生的某些事情發表言論,正如中國外交部也曾釋出的 “xx 國正處於 xx 狀態,外交部建議中國公民謹慎前往” 是一個道理,像當年外交部指責美國大使館釋出 pm2.5 資料為干涉中國內政就不甚妥當,當然,發表觀點必須遵守相關原則,否則就是干涉內政了。

第二,美國關注中國的 “一國兩制” 有否落實是不是干涉中國內政,筆者認為有待商榷。換一個場景談,每個國家都有關稅自主權,但如果一個國家加入了 WTO,就應當遵守相關協議,而其他國家也有權敦促其遵守相關協議,這與關稅自主是不違背的,在當前的中美貿易戰中,中方也是以此為原則要求美方遵守 WTO 相關規定的。同樣,香港是中國領土,中央政府和港府執行怎樣的政策是中國內政,但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在香港迴歸後承認香港在諸多領域可以享受不同於中國內地的優惠待遇,是以中國奉行 “一國兩制” 政策為前提的,不僅是香港,內地也從這種優惠待遇中獲得了利益,在此背景下,美國關注中國有否落實 “一國兩制” 政策就不能不加判別地指斥為 “干涉中國內政” 了。

第三,對事件地評價不應雙標,如果 “批判中國不奉行一國兩制” 是干涉內政,那麼 “讚揚中國奉行一國兩制” 也是干涉內政,甚至於 “高度評價中國改革開放取得的輝煌成就” 同樣是干涉內政,“希望你在前面路口轉彎”和 “希望你在前面路口直行” 的性質是一樣的

當然,歐美各國長期對中國持偏見,且長久以來習慣對別國內政指手畫腳的行徑仍然應當引起我們的警覺。

:《中英聯合宣告》是否是一個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的歷史檔案?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 2017 年表示,《中英聯合宣告》(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宣告》,以下簡稱《宣告》)是歷史檔案,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不具備任何約束力。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1)《宣告》是一份國際檔案,是中英雙方以各自的國家信譽為擔保向全世界發出的 Joint Declaration,而不只是中國政府對英國政府的宣告,也不只是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人民的宣告,《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是香港內部的法律,除非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否則所謂的 “香港迴歸後《中英聯合宣告》自動失效,其內容由《基本法》繼承” 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2)《宣告》本身內容並不包含對失效日期的描述,而《宣告》中附件一明確提出 “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是中方的承諾,至今尚未完成(因為五十年還沒到),此時就說《宣告》“是歷史檔案,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等同於背棄承諾,是對中國國家信譽的傷害。

:為什麼香港終審法院的 17 名大法官中多數是外國人?

:首先,明確香港的國籍制度, “雙重國籍” 在香港是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能持有中國國籍,這一點同樣適用於港澳,所謂認為法官中有 “雙重國籍” 的讀者請參考 1996 年 5 月 1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香港公民可以持有別國護照,你拿著別國護照在其他國家獲得什麼便利中國政府不管,但在中國國土上,只給予你香港公民的待遇,也只認你是中國公民。

其次,哪些人可以當選香港終審法院大法官呢?你當然得是個法官,沒當過法官就想當香港終審法院的大法官是做夢。那麼,要在哪裡當過法官呢?有基本法學常識的人應該知道,香港是普通法系,中國內地和臺灣是大陸法系,兩種法系的法官資質是不同的,因此,要在香港當法官,要麼是香港本地(或澳門)的法官,要麼是其他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官,要麼是中國內地或臺灣出身卻有在普通國家或地區當法官經歷的法官,最後一種實在太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能在香港當大法官的人基本上不是香港人就是外國人。

最後,為什麼香港籍大法官遠少於外籍大法官?先回答是不是,再回答為什麼。單純看人數,當然是這樣的,但究其原理,卻又不是。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不考慮有人無法出席的特殊情況,香港終審法院審判庭由 5 名法官構成,庭長由首席法官擔任,另外四人是三名常任法官(本來就只有 3 名)和一名非常任法官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首席法官依法必須由香港籍法官擔任,現在擔任常任法官的 3 名法官也都是香港籍,就是說,哪怕非常任法官全是外國人,到了審判庭上,也就能上場 1 名,前面 4 名法官是固定的。因此,只要前 4 名法官是香港籍,後面哪怕有一萬個外國人,終審法院也變不了天。更何況所有外籍法官都是名聲顯赫的法官,而且他們在擔任香港大法官期間是不能擁有別國官方身份的,這跟美國司法部派幾個官員來擔任香港法官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有讀者至此還是不甘心,覺得這五分之一的審判權讓外國人持有都不能接受,請考慮一下獨立董事制度,中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是獨立董事(既不持股也不在公司擔任職務),這實際上是行使監督的職權。香港作為國際化的都市,外籍法官的存在,恰恰是香港高法治水平的體現,而不是所謂 “香港法律掌握在外國人手中 “的汙點證據。

:中國內地和中央政府是否 “有恩” 於香港及香港人民?

:內地民眾普遍持有一種觀點:中央政府為香港提供了眾多政策支援,充分尊重香港人民的民主自由訴求,在食品、電力等必需品供應上也給予香港優待,但部分香港人不知感恩,整天遊行示威,簡直就是白眼狼。先說結論,這是一種片面強調內地對香港的支援且對社會分工缺乏基本認知的錯誤觀點。

首先,內地民眾眼中的優待有一些是不能稱為優待的:1)正常的社會分工,不能因為深圳為香港供給水電等必需品就認為這是一種恩惠,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俄羅斯向中國供天然氣、中國向美國出口襯衫、美國向中國出口大豆都變成了恩惠,各國家和地區資源優勢不同,分工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產物,還有 “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借外荑以通有無” 想法的人該醒醒了,你的大清已經亡了;2)《基本法》保障之權利是香港人民應有的權利,不是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恩惠,不能因為香港人民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享有內地人民暫時不享有的某些權利,就想當然地認為中央政府給予了香港人民特別優待。

其次,中央政府為香港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援,但香港也為新中國的發展和改革開放事業做出難以替代、無法磨滅的貢獻。改革開放以前,愛國港商協助內地突破西方國家封鎖,大量海外物資通過香港進入內地,一些無法經由正常途徑進行的外交活動因香港的存在得以實現;改革開放之後,香港的作用更是巨大:1)改革開放初期,內地投資環境差、政策不完善、投資前景不清晰,外資猶豫觀望,是香港同胞懷著赤誠的愛國之心和敢為天下先的精神,率先大膽到內地投資建廠;2)1979 年至 2007 年,內地累計吸收香港直接投資專案 28.85 萬個,實際使用港資累計 3085.33 億美元,佔內地引進外資專案和實際利用外資的 45.2% 和 40.4%,八十年代中期甚至達到 60%;3)在內地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香港市場經濟的理念、管理模式和規範做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鑑;4)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也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城市之一,在世界享有極高聲譽,即使在內地城市開放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香港仍然是內地與國際市場聯絡的重要橋樑,不可替代。

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在中英兩國政府舉行的香港交接儀式上的講話中提到:“香港今日的繁榮,歸根到底是香港同胞創造的,也是同祖國內地的發展和支援分不開的。“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紀念中國改革開放 30 週年的講話中提到:“在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程序中,廣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貢獻。” 這兩句話就是香港與內地互相支援、共同前進的最好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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