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捎話」,作者夏顯虎:潘福仁受審記
潘福仁被兩名法警夾持著走進審判大廳。
旁聽席出現騷動。一些人站起來,向潘福仁揮手。潘福仁倉促地向旁聽席點頭,含糊地說著“好,好”。
他的表情很複雜。
很難相信,眼前這個步履艱難的老者就是昔日那個風度翩翩的學者、意氣風發的上海市高階法院副院長。佝僂,瘦弱,白髮蒼蒼,一條腿明顯有些瘸。與為官時的照片相比,判若兩人。
長時間的審訊、關押,褪盡了潘福仁蓄養幾十年的“官氣”。
在長達10天的庭審中,潘福仁在發言時習慣性地右手拿材料,左手向前上方伸出去,指向空中:“我告訴你,我是無罪的!”
像是在對審判長說,也像是在對某個看不見的人說。
聲音低而清晰。
只有在這個時候,昔日的潘福仁才恍然再現。
800萬
今年8月和9月,潘福仁受賄案在江西南昌開庭審理。
潘福仁生於1951年8月,上海市人,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畢業,一級高階法官。曾任上海市高階法院副院長、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2014年11月,65歲的潘福仁退休。
退休兩年多後,2017年7月21日,潘福仁被立案審查。
同年7月25日,根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南昌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查,決定對潘福仁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今年8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潘福仁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潘福仁在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上海市高階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正局級幹部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工程承攬、資產收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單獨或與其妻子郭新娣(另案處理)、女婿王凱(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許強、呂鳳池、陳秋芳、王信堯、徐國明、周明昌(另案處理)、李晨七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05.8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指控,2003年-2012年期間,潘福仁與郭新娣先後7次收受上海市華亭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強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為許強在相關案件處理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3年-2016年期間,潘福仁先後10次於郭新娣共同收受上海聖大建築裝潢有限公司股東呂鳳池給予的人民幣108萬元,為呂鳳池在承攬浦東法院張江法庭工程、立案大廳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3年底,潘福仁收受上海百事可樂飲料公司原總經理陳秋芳通過傅強國、汪康武給予的50萬元人民幣,為陳秋芳等人於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關於百事可樂股權糾紛案中提供幫助;
2004年-2015年期間,潘福仁與郭新娣先後14次共同收受王信堯或王信堯妻子何秀英給予的人民幣240萬元,為王信堯在承攬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三楊新村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4年-2016年期間,潘福仁與郭新娣先後14次共同收受徐國明給予的187萬元人民幣、與王凱共同收受徐國明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為徐國明在承攬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9年-2017年期間,潘福仁先後7次單獨或與郭新娣共同收受上海江陽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甘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明昌給予的人民幣90萬元、1000英鎊,為周明昌在相關案件處理事項上為周明昌提供幫助,並在江陽水產市場地產收購專案中提前取得定金等事項上為周明昌提供幫助;
2013年-2016年期間,潘福仁先後4次單獨或與郭新娣共同收受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晨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為李晨在相關案件處理事項上提供幫助。
根據南昌市檢察院的起訴書,認定潘福仁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為:
1. 郭新娣、許強、呂鳳池、陳秋芳、王信堯、徐國明、周明昌、李晨等人的證言;
2. 潘福仁本人的供述與辯解。
哪怕冤的假的也要認下來?
然而,在長達10天、先後兩次開庭(8月10日,因潘福仁健康原因,本案中止審理;9月3-10日,本案續審)的審理過程中,潘福仁對其供詞全盤翻供,稱其口供均系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得,並非其真實意圖的表達,亦非事實真相,法庭應在充分調查核實後予以全面排除。
不僅如此,潘福仁還堅稱其妻郭新娣(本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證人(本案行賄嫌疑人)許強、呂鳳池、陳秋芳、王信堯、徐國明、周明昌、李晨等人的證言也是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根本不是證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亦非事實真相,法庭應在充分調查核實後予以全面排除。
潘福仁稱,他的案子是因“辦案人員懷疑一切而引發,哪怕冤的假的,也要認下來”。
他說,在2016年及2017年春節期間,他多次去探望陳旭(原上海市檢察院檢察長。2018年10月25日,陳旭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陳旭得了癌症。在此期間,正好有關部門在審查陳旭的問題,“陳旭是我的老領導,我在一中院當副院長的時候,他是院長,我們倆又是同鄉,又是同事,又是比較好的朋友,兩家之間也有一些來往。所以他生病之後,上海的許多人都不敢去看,因為他在審查期間,我也感覺到中央在審查,去看他可能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我也有這個想法,但是又一想我已經退休了,我沒有什麼問題,作為人之常情,我們都是好朋友,我就去看了他,可能看了他幾次,特別是2017年春節之後,按照以往的慣例,我也去給他拜了年。我認為,我與陳旭無任何不當關係,我本人也一貫廉潔自律,他落難之時,我應該去關心他。他如果確有經濟問題,我也會勸他自首。”
潘福仁稱,他去探望陳旭,引起有關部門辦案人員的懷疑,認為他可能與陳旭在訂立攻守同盟,“我就這樣被雙規了,明確要我交代與陳旭的關係問題,我當晚即交代清楚了我與陳旭沒有任何不正當關係,我也不知道、也沒有發現陳旭有任何犯罪問題。過了幾天,辦案人員告訴我,經審查,你講的屬實。”
被確認沒講假話的潘福仁並沒被放回家,辦案人員講了5條理由:
(一)所有的幹部都是貪的,抓起來審查都有問題;
(二)法院幹部更是貪的,吃了原告吃被告;
(三)潘福仁當了30多年法院院長,不可能沒有問題;
(四)上海經濟發達,貪官收錢都是大數額;
(五)潘福仁不肯交代問題,是因為他懂法。
潘福仁稱,辦案人員還告訴他,他們是專門辦大案的,從沒有辦過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到了這種地步,為了黨的形象,你要講政治、講大局,哪怕冤的、假的你也要認下來。”
在隨後的審查過程中,辦案人員明確告訴他:“你拿了陳秋芳的錢。因為陳旭拿了,你不可能不拿。這個案件你是分管領導,陳秋芳應傅強國、汪康武要求,錢給了傅強國、汪康武50萬元,現他們二人已經說給你了,你就應該承認拿了,只要你承認了,就在黨內處理你的問題。”
潘福仁拒絕承認拿了陳秀芳的錢,並要求辦案人員對他進行測謊鑑定。他告訴辦案人員,如果確有這筆錢,“要麼被傅強國吞掉了;要麼傅強國和汪康武二人私分了,之後又欺騙陳秋芳說已經給我了;要麼是送給陳旭了。我絕對不會拿、不敢拿、也不能拿。何況我從來沒有收到過。”
然而,辦案人員告訴潘福仁,這筆錢是報批對他進行“兩規”的依據,他必須承認,否則,無法向領導交代,“他們並動員各方面的領導來做我工作,要我講大局,講政治,講黨性。但我因沒有此事,不予承認。”
潘福仁稱,審查期間的2017年6月10日左右,辦案人員在審查室內貼上了他妻子、孩子被關押的照片,他的外孫女一人孤苦伶仃的照片;同時威脅“將要搞死我們一家,讓我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辦案人員還告訴他,只要他按要求交代,就可以立即釋放他的家人,並給在黨內解決問題。
專案組負責人找他談話,“一上來就對我公開了陳秋芳的情況,明確告訴我,是誰送了錢,在什麼時間送的,送了多少錢,並講反正數額又不大,要我承認了。”
潘福仁稱,此前他已經歷了將近4個月的刑訊逼供、凌辱、誘騙、威脅、恐嚇,“我在生不如死的生存狀態下,精神徹底崩潰,就從2017年6月12日開始到6月15日為止,完全按照辦案人員的口述和指引,他們說什麼,我就承認什麼,承認我收了十多人1000多萬元,受賄數量都是由辦案人員一筆一筆告訴我,然後由我寫下來。最後,我又按他們的要求寫了悔過書,對我寫的不滿意,就由辦案人員寫好後打印出來,讓我一字不差抄下來。”
然而,被逼崩潰而承認受賄的潘福仁隨即翻供。
“2017年7月1日,我告訴辦案人員,我要向組織講真話,我不能騙組織,今天是黨的生日,我不能騙黨。我要翻供。辦案人員暴跳如雷,說沒有好果子給我吃,又明確告訴我,他們已將我的交代材料給了行賄人和我老婆看了。我頓時大哭,並直罵他們卑鄙,但為時已晚。”
潘福仁在向上級反映情況的信中稱:“在整個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經常威脅要我去死,去自殺,並給我講了,‘徐明(大連實德)王林(江西人)死了,怎麼死的,你知道嗎?’揚言要以拖、吃苦、冤的方法讓我死去……”
潘福仁說,在偵查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對他講:“你不配合我們,我們就讓你死得很慘,你敢舉報,我們就讓你死得更快。XXX死了,換了時代才平反的,你在我們手中休想翻案。我們叫你全家無人為你申訴,而且出不了江西,讓你死在江西……。”
頭皮屑的故事
潘福仁反覆稱,辦案人員還在他接受審查的房間貼上不知名的死刑犯被執行死刑的恐怖照片,以此來恐嚇他,讓他精神崩潰。
潘福仁稱,他還遭到辦案人員的毆打。他詳細描述了自己被毆打的細節,描述過程中,他反覆使用了“這幫畜生”“這些暴徒”等情緒化的語句。
潘福仁稱:“在檢察院反貪局那裡,打了4次,4個人有組織有計劃打了我4次,關黑屋子裡面。”
他說,他現在“一瘸一拐的,行動極為不便”,是被辦案人員打的,“在安徽的時候被他們打的。在江西也被他們打過。在那個安徽、江西辦案點上,一共有組織的被打8次。兩個人各抓著我一個手一個腳,把我的腳扒開,一直扒,往外扒開,把我的手也扒開,靠在牆上。把我的手扒開,扒開之後呢,一個人指揮,另外一個人打,踩我的腿,還有這兩個抓手抓腳的人,打我的頭和耳光。腿現在都壞掉了。醫生跟我說當時可能沒處理好,可能筋傷到了,時間也比較長了。在安徽打了4次,在南昌也打了4次。南昌的4次,3次是4個人打的,一次3個人,缺了一個人,是3個人。”
在被打的時候,“我喊叫的話,他們往我嘴裡邊塞我的襪子啊什麼的,這樣子啊亂搞,他們一邊打,我一邊叫,他們說沒打你!誰打你了?有一次一個人這樣的,一邊弄一邊拿厚厚的紙甩我耳光,一邊甩,我說你打人,他們說我們沒打。他們說,你200萬承認算了,這個事情,大家都算了。就在南昌,檢察院地下的黑屋子裡頭,就是南昌,時間不知道,我不知白天還是黑夜。”
潘福仁說,辦案人員還往他的飯裡吐口水,弄頭皮屑。他說,如果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交代”了受賄的事情,就給他一點飯吃,作為獎賞鼓勵,但經常不讓吃飽。實在餓得不行,他就不顧一切跟看守人員搶飯吃,飯搶到了,看守人員卻往他的飯裡吐口水,並故意將頭髮屑弄到飯裡……
說到這個細節時,潘福仁情緒失控,說了一句“噁心死了”。
由於潘福仁是第一次在法庭上透露這個細節,整個旁聽席頓時騷動起來。審判長也停下筆記,抬頭望著潘福仁。旁聽席上的潘福仁女兒潘毓霞被這個細節引發嚴重不適,失控地大叫一聲“聽不下去了”,然後快步走出法庭,劇烈嘔吐,幾至昏厥。
公訴方要求從重判處潘福仁
對潘福仁的說法,公訴人員當庭作了全面回應。
公訴人稱,本案圍繞指控出示了大量的證據,接受了被告人潘福仁和辯護人的充分質證,然而,被告人潘福仁和辯護人極力迴避大量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對有罪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否認,對核心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否認,對補強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否認,糾纏證據細枝末節,任意拆分證據證明體系,甚至攻擊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攻擊指控的方式,試圖推翻證據體系,否認犯罪事實。
公訴人稱,本案中證人證言和被告人潘福仁的供述構成了證明犯罪事實的基石,然而,在質證階段,被告人潘福仁和辯護人通過各種猜想、假設、推測來否定刑事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公訴人稱,在庭前會議中對本案取證合法性的多輪答辯,已經使被告人潘福仁的供述和證人在偵查階段的證言的合法性、真實性得到了充分證明。
公訴人稱,被告人潘福仁和辯護人避重就輕,試圖將潘福仁與多位工程老闆的不正當交往美化為日常人情往來,儼然將自己塑造成了無私奉獻、為別人幫忙而分文不取的老大哥形象,對所謂的請託人和斡旋物件都以好朋友輕描淡寫地帶過。公訴人反問:“找工作對普通人都是難事大事,哪一件不需要被告人利用職權,誰會冒這風險?”
公訴人稱,潘福仁提出自己遭受多次毆打,卻一直沒有提供明確的線索,“我們對潘福仁的指居場所、指居期間生活記錄進行了審查,沒有發現刑訊逼供的行為。辯護人在未提供任何刑訊逼供或線索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僅以被告人潘福仁的一面之詞而證明潘福仁受到刑訊逼供,從而否認潘福仁供述的真實性,進而推斷其他人也受到威脅、引誘,強迫甚至是刑訊逼供,並試圖否認其他證人證言的合法性。被告人潘福仁及其辯護人迴避大量有罪證據,如果大量合法的證據尚不能證明潘福仁的犯罪事實,不知道還有什麼樣的材料才有資格證明潘福仁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還稱,把腐敗分子槍斃的照片貼在牆上恐嚇威脅潘福仁,這是不可能的事,“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執行死刑是不可能公開,也不可能隨便拍照的,更不可能說把死刑執行的照片到處傳播。”
而對潘福仁質疑的證人證言取證合法性的問題,公訴人稱,本案證人證言均系合法取得。公訴人親自到上海核實了,各個證人也當面核實偵查階段所做證言是真實、自願的,“本案證人徐國明、王信堯、郭新娣、周明昌等證人均在不同訴訟階段做出了與偵查階段一致的證言,並明確表示取證合法,其證言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
鑑於此,公訴人當庭嚴厲指控潘福仁拒不認罪,影響極其惡劣,要求對潘福仁從重判處。
周澤:這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冤案
坐在辯護席上的律師,是有“死磕派律師代表人物”之稱的周澤,以及有“東方大律師”之稱的陶武平。
法庭上,對公訴人的嚴厲指控,以及公訴人對潘福仁進行從重判處的要求,周澤做了全面回應。
周澤說,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通篇是對辯護人和被告人的無端指責、無端控訴,公訴人尤其無視本案事實、無視本案證據存在的種種問題,而對一個堅稱自己無罪的被告人進行這樣的控訴,這充分顯示了公訴人毫無無罪推定的基本法律思維。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中,每一句話、每一個判斷都值得推敲,“潘福仁發表他的辯護意見時,說公訴人胡說八道,我是能理解潘福仁說這話的感受的。聽完公訴人的公訴詞,我想到一個詞,叫慾加之罪何患無詞。”
周澤說,潘福仁案根本就是無中生有,是通過逼供、誘供製造出來的冤案。
他說,指控潘福仁受賄的犯罪事實,從被雙規開始,潘福仁就沒承認過。潘福仁是被懷疑與陳旭訂立攻守同盟而被雙規的,雙規後潘福仁已經向組織上說清楚自己跟陳旭沒有任何問題,辦案人員也查明潘福仁沒說假話。然而,由於辦案人員認為潘福仁的家庭財產比較多,就想當然認為潘福仁一定有問題,沒想到潘福仁連財產也能交代清楚,都是合法財產!後來,辦案人員又要求潘福仁交代朋友圈的問題,然後就圍繞這些朋友來編造這些犯罪事實——這些,純粹就是無中生有!
周澤說,潘福仁一次又一次的控訴,讓我們看到辦案機關是怎麼對潘福仁逼供、逼迫潘福仁編造案件事實的。我們從多位證人翻證的情況來看,所謂行賄受賄,其實是辦案人員對他們進行關押、威脅而編造出來的。
周澤舉例說,王信堯被關100多天,把屁股都坐爛了,然後才作出行賄的證言;徐國明也是被關20多天後才作出行賄的證言;周明昌在上海被調查幾個月一直做無罪辯解,堅稱自己沒有行賄潘福仁,然而,後來被指居,就很快認罪供述。
周澤說,本案每一樁指控都事實不請,證據不足,完全不能成立。
他說,公訴人指控的七宗所謂受賄犯罪事實,潘福仁沒有做任何的供述,相反,潘福仁一直在做無罪辯解。所謂的共同犯罪本來就缺乏被告人供述的印證,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而現在所謂的共犯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翻供,這麼多證人證言存在反覆,而且多個證人在審判階段還接受了法庭的核證,否認了檢察機關所做的證言真實性,本案指控的證據鏈條已經被完全粉碎掉。而對潘福仁的每一樁指控,最核心的證據只有證人證言,在潘福仁不認罪、同案犯罪嫌疑人、證人也已翻證的情況下,對潘福仁的每一樁指控都難以成立,每一樁指控都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
周澤說,這些行賄人的證言,從內容上看也不可信。比如周明昌的影立方案件,主張一萬元的賠償,卻為這個案子行賄10萬,這可信嗎?許強涉及的劉芳增的官司只收了4萬元,卻說他向潘福仁行賄50萬,這也是完全違背常理的。
周澤還認為,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中均存在重大的程式違法或重大失職。
首先是檢察機關對共同犯罪人的分案處理。潘福仁共同犯罪的案子,檢察機關有意拆分為不同案件,這是違法行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權利出現在同一個法庭上對彼此的供述進行質證,拆分為不同案件之後,彼此就沒有機會對指控的共同犯罪事實進行質證,更失去了查清事實、還自己清白的機會。
其次,應當依法收集的證據未依法收集。潘福仁一再稱,他多次向辦案機關辯解,但辦案機關不記錄他的辯解,以至於他不得不在程式性檔案、筆錄中手書長篇辯解內容。郭新娣的會見筆錄也稱,她曾向檢察人員反映自己沒受賄,但檢察人員說你膽子大了,還敢翻供了,你知道後果嗎?最後還是無視郭新娣的辯解,又讓她配合做了指證潘福仁的證言,並自證有罪。王愷的會見筆錄也稱,檢察人員提審時,他堅稱自己沒有受賄,但辦案人員不給他做記錄。
周澤說,正是檢察機關對各個分案人進行分案處理,導致當事人成了檢察機關的證人,在調取訊問錄影的時候,就可以說證人不需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影。這實際上是公然妨害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案件公正的處理。而在審判階段,併案處理的請求也沒有得到回應。
周澤說,不僅如此,還有辦案人員直接參與對證人、嫌疑人進行逼供、逼證。比如,許強核證時就說,檢察院工作人員讓他配合完成政治任務,威脅他不籤筆錄就送到江西走司法程序,對周明昌等證人也是如此。
周澤說,本案排非也是走過場。在排非階段,辯護人曾多次申請對潘福仁的供述、王愷、郭新娣以及其他相關證人證言進行排非;在審理過程中,呂鳳池、許強等人接受核證時也反映其曾被非法取證,辯護人再次申請排非,但法庭卻沒有依法啟動相應的程式。
而且,應當通知出庭的證人未到庭,法庭也沒有通知多位應出庭的證人到庭。辯護人一再通知證人出庭,法庭卻不允許證人出庭質證,公訴人也沒通知證人出庭,這是完全無視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應當調取的證據也不調取。辯護人多次要求調取對共同犯罪人的詢問錄影,調取有關行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影,法庭卻不予調取。同步錄音錄影可以證實證人作證的真實情況,看證人證言與同步錄音錄影是否一致,但是,本案同步錄音錄影都看不到,如何判斷證人的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一致?
周澤說,不調取同步錄音錄影,就是掩蓋案件事實。
而對公訴人嚴厲指控潘福仁拒不認罪,並要求法庭從重判處潘福仁,周澤說,他不知道公訴人是否能夠想象到,一個長期堅持無罪辯解的人,在被辦案機關做出了這麼多證據後,那種悲憤、不安、焦灼的情緒,“被告人(潘福仁)長期做無罪辯解,卻被當成拒不認罪,我不知道公訴人是根據什麼認定被告人有罪,所以才來指責是拒不認罪,根據什麼判斷是有罪不認?至少辯護人從在卷的證據中,從多位證人翻證的情況來看,潘福仁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至少存在重大疑問,是無法證成犯罪的。被告人無罪,不做認罪供述,有什麼好指責的呢?”
陶武平的困惑
庭上,潘福仁的另一位辯護人陶武平律師說,這個案件有4個反常的現象。
第一個反常是沒有將涉案犯罪的一家人併案偵查、併案起訴、併案審理。一家3人,一個在市裡,一個在區裡,另一個人在另外的市裡。一開始辦案人員就有有罪推定的想法,分而治之,所以捨近求遠、舍易求難,所以提高了辦案成本,有這個必要嗎?拿先判決的判決書作為後判決的控方證據,這個做法可行嗎?
第二個反常是證據鏈大面積塌方,不核查相關證人翻證。在潘福仁的案件中,有5個證人都出現了翻證的情況,是不是應該核實一下,查明原因?為什麼不做?證據鏈出現問題,為什麼不去核查?
第三個反常是不起訴本應當被起訴的行賄人。該起訴的不起訴,對這種情況又作何解釋?這種現象會不會引發被告人和辯護人的猜測?是不是有控辯交易?這種是不是不正常?
第四個反常是不傳喚與定罪量刑有著重大影響的證人到庭接受質證。明明刑訴法上有規定,一審普通程式規程有規定,我們要求這些與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證人到庭接受當庭質證,保護被告人的質證權,這個提法有根有據,為什麼不接受?怕什麼,擔心什麼?如果像潘福仁的這種案件,雙方爭議如此之大,最高院和刑法的規定都不執行,那這些規定還要它幹什麼?
陶武平說,在被關押長達2年半的時間裡,潘福仁十餘次在自己簽收的司法文書上表示強烈抗議,並在看守所親筆書寫了長達2萬字的控告書,他為何要這樣做?潘福仁堅持自己無罪,自己甘願吃苦頭不說,還讓陪伴自己幾十年的糟糠之妻郭新娣和女婿王愷為自己“殉葬”,這又是為什麼?潘福仁的妻子和女婿也翻證拒不認罪,堅定不移去為潘福仁“陪葬”,這更是為什麼?
陶武平說,潘福仁多次請求對他本人和所有的行賄人、妻子等進行測謊,“事到如今也不用測謊了,我覺得我們控辯雙方我們自己去測測謊,來看看誰在說違心的話,做違心的事。”
陶武平說,法庭最終認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證據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對證據真偽的識別或對證據證明力的判別,必須嚴格依法,絕不允許任何人隨心所欲,否則辯護人豈不成了“聾子的耳朵——擺設”?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何年何月才能得到完善?
潘福仁:我是無罪的
庭審中,潘福仁一次又一次伸出左手指向前上方:“我是無罪的!”
他說:“這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大奇聞、奇案,我的冤案是辦案人員和檢察院做出來的,而不是辦出來的。”
潘福仁說:
“本案案件的事實真相沒有查清,我心裡清楚我無罪,檢察院認為證人證言是真實的,認為我有罪,但是證人都翻掉了,法庭沒有通知證人出庭,沒有調取我老婆的同步錄音錄影,所以我的案件事實沒有查清,定案的依據沒有查清,肯定是不能判這個案子。我認為法庭還是要重新恢復庭審,再進行正兒八經的庭審。我作為法官,我就絕對不敢判這個案子有罪,因為疑罪從無;
“經過庭審,我實話實說,我的案件就是無罪的,法庭就應該宣告我無罪。所有證據都是孤證,包括傅強國和汪康武利害關係人都是孤證,我老婆現在翻供,理由十分正當,你敢判嗎?敢判你就有罪,這要記錄在法律上。如果法庭不再開庭下去,就應該當庭宣佈我無罪,我的家人是無罪的,也應該放了;
“我要求向全社會公佈我的案件真相,並允許社會進行評價。我要求本案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這也是為了黨和反腐敗的形象,提高中國的法治水平;
“我堅持要求相關部門接受我的舉報,我舉報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和檢察院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做假案、蓄意滅口的犯罪行為,請有關責任部門給我一個說法;
“我要求法庭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和講真話的權利。”
在長達10天的庭審中,潘福仁反覆要求證人出庭質證,反覆要求當庭檢視涉案人員被調查審訊的同步錄音錄影,以證明自己沒說假話。潘福仁反覆稱,本案的所有行賄證言和所有受賄供述都是在非正常情況下作出的,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編造出來的,屬於非法證據,法庭不得作為判案依據,應當依法排除。
庭審進行到最後階段,潘福仁仍在固執地要求證人出庭,要求檢視涉案人員的同步錄音錄影,“因為這是證明罪與非罪的關鍵。”
他的固執要求沒有得到法庭支援。
9月10日,完成兩輪辯論和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敲響了法槌: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