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新京報」:~~圖書館“焚書”,要經得起文明和法律審視|新京報快評 ~~
文:任然

如何對待書籍等出版物,在任何時候,都考驗的是一個社會對知識、文明的態度,絕對不容隨意化、野蠻化。
日前,一則甘肅慶陽市鎮原縣圖書館10月份組織開展館藏出版物清查下架和集中銷燬活動的報道引起爭議。這則於10月23日,釋出在鎮原縣人民政府網站新聞中心部門動態欄目的署名報道導語寫道:“為充分發揮圖書館在社會主流意識形態傳播的主陣地作用,近期,鎮原縣圖書館組織對館藏資源中社會捐贈的非法出版物、宗教類出版物,特別是對含有傾向性的文章書籍、圖片書刊和影像資料等內容進行了全面清查下架和迅速銷燬。”報道配圖是兩名女性工作人員在圖書館大門前的過道上焚燒書籍。
說到焚書,大多數人可能會本能地將之與歷史上“焚書坑儒”的典故聯絡起來。對這個發生在一家縣圖書館的焚書行為,自然不必作過度聯想,但是,其展現出來的不當和所引發的社會擔憂,卻是真實存在的。
主要爭議有兩點。一者,即便圖書館真的需要銷燬和處理非法出版物,是否只能採取燒燬的方式?更何況還是在圖書館焚燒?如果說對於一些非法出版物的處置有其必要性,那麼這種就地焚燒的方式,恐怕也超出了社會所能夠接受的範疇,它傳遞出的更多是粗暴的觀感,而不是對文明的維護。
再者,哪些書需要被銷燬,有明確的標準嗎?最初的報道顯示,涉事圖書館是對館藏資源中社會捐贈的非法出版物、宗教類出版物,特別是對含有傾向性的文章書籍、圖片書刊和影像資料等內容進行了全面清查下架和迅速銷燬。
這樣一個處置標準,可謂疑點重重。首先,宗教類出版物,什麼時候成了必須“全面清查下架和迅速銷燬”的書籍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並不得含有如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等內容。
也就是說,宗教出版物只要遵守了出版管理規定和宗教管理條例,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那麼,一概將“宗教類出版物”進行下架和銷燬,顯然是對相關規定的背離,是一種危險的擴大化。
其次,到底如何定義“含有傾向性的文章書籍、圖片書刊和影像資料”?傾向性是一種頗具主觀性的定義,涉事圖書館到底是如何認定哪些書籍因為含有傾向性而必須被下架和銷燬,有無具體的規定,應給予社會明確回應。
另外,該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稱,銷燬的一批是“價值不高的、借閱量比較少”的書籍。這裡的“價值不高”到底是如何判斷的,同樣留給人很大的想象空間。而借閱量多少,從來就與書的價值高低無本質聯絡。比如一些圖書館的古籍善本,具有極高的文獻價值,但因對讀者的知識門檻要求比較高,借閱量比暢銷書要少得多。難道就因此認定其無存在價值嗎?
在該圖書館焚燒書籍一事引發爭議的同時,今年10月,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官網釋出的《關於開展全國中小學圖書館圖書審查清理專項行動的通知》也引發了關注。但仔細梳理相關內容可知,這兩者很難說是一回事。
前者發生在縣圖書館,後者指向的是中小學圖書館;相較於前者在處置標準和手段上的粗暴,後者明確要求按《中小學圖書館圖書審查清理標準(試行)》進行審查清理,其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學圖書館中的非法圖書、外觀差、無儲存價值的圖書等類別。
但即便如此,鎮原縣圖書館焚書一事引發關注,也絕非是輿論的過度敏感或是小題大做。如何對待書籍等出版物,在任何時候,都考驗的是一個社會對於知識、文明的態度,絕對不容隨意化、野蠻化,它必須經得起文明和法律的雙重考量。此事到底是如何發生的,是個人行為還是有其他規定要求,有關方面應該及時介入調查,回應社會關切,這既關係到個案真相,也事關整個社會的文明預期。
任然(媒體人)
編輯:井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