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19-12-20

一所985大學改了章程

原文來自微信公眾號「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一所985大學改了章程

作者:張weiwei豆萊

來源公眾號:查下山眾



  1. 序言第一段,“國人自主創辦”改為“國人自主創辦”。

  2. 序言第二段,刪去“學校的辦學理念是其校歌所傳頌的……思想自由……強調以學術精神滋養師生,堅守價值,治學嚴謹,為學有恆。學校始終秉持團結、服務與犧牲的精神,強調學校、師生的社會責任和國家使命。”增加“敦行愛國奉獻……海納百川、追求卓越。學校倡導‘文明、健康、團結、奮發’的校風和‘刻苦、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強調堅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誼明道、守護文明。”

  3. 序言第三段,新增“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始終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使命……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程序中建設中國特色世界頂尖大學”;

  4. 原章程第四條,刪去“師生治學、民主管理”,新增“實行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

  5. 原章程第六條,“師生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學術研究”改為“鼓勵師生依法自主開展學術研究”;新增“學校營造人心聚學的氛圍”;

  6. 原章程第八條“獨立自主辦學”修改為:“自主辦學”。(此條直接引用)

  7. 原章程第九條刪去“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改為“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改為“校長依法負責地行使職權”;

  8. 原章程第九條(一):新增“(校長)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9. 原章程第九條(二):刪去“(支援校長)審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

  10. 原章程第九條(三):新增“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優秀年輕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11. 新章程第九條(四):新增“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教師隊伍及其他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12. 新章程第九條(五):新增“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在師生員工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13. 新章程第九條(七):新增“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14. 新章程第九條(八):新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15. 原章程第九條,新增“黨委全體會議……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域性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常務委員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16. 原章程第九條,“復旦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履行職責”改為“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17. 原章程第十條,新增“(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

  18. 新章程第十條(九),新增“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援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9. 新章程第十條,新增“(校長辦公室)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0. 原章程第十一條,刪去“學校黨政領導不參加學術委員會”;新增“依據民主集中制產生(學術委員會)”;

  21. 原章程第十二條,新增“依據民主集中制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22. 原章程第十二條(二),新增“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科專業)”;

  23. 原章程第十三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改為“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產生”;

  24. 原章程第十三條,新增“院系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產生”;

  25. 新增一條第十四條:“學校設定教材委員會。教材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學校教材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審議和監督……主要職責是:(一)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材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統籌全校教材工作……”;(此條直接引用)

  26. 原章程第十四條,刪除“校務委員會領導下設各專門諮詢委員會”以及專門諮詢委員會的全部章程;

  27. 原章程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評議學校各級黨政負責人”改為“參與評議”;

  28. 原章程第十五條,新增“(共青團復旦大學委員會)指導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指導和管理學生社團工作”;

  29. 原章程第十七條,刪去“學校是以學術為核心的共同體”;

  30. 原章程第二十條,新增“學校構建以思想政治教育為根本……的教育教學體系”;

  31. 原章程第二十一條,“自主設定與境外高校聯合學位專案”改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須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32. 原章程第二十四條,新增“學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33. 新增第二十八條:“學院(系)直屬學校的實體研究機構設立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援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地開展工作。”第二十九條:“學院(系)依照有關規定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執行的工作機制。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34. 原章程第二十六條,“學校確定一名副校長兼任上海醫學院院長”,改為“上海醫學院黨政主要領導由校領導兼任”;

  35. 原章程第三十二條,教師的專職新增“教育”,從“教學科研”變為“教育教學科研”;“代表性成果為核心的晉升制度”修改為:“有基本標準要求與代表性成果相結合的評價制度”;

  36. 原章程第三十五條加入增加第一款“(教職員工負有義務)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條直接引用),“為人師表,愛護學生、立德樹人”修改為:“恪守師德規範,履行育人職責,為人師表,敬業愛生,引領學生健康成長”。(此條直接引用)

  37. 新增一條第三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聘請外籍教師。外籍教師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對華友好,尊重中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此條直接引用)

  38. 第三十一條 原章程第四十三條(現第四十五條)“學生在校,應當以學習為要務。”修改為:“學生在校,應當以學習為要務,注重價值觀、知識和能力的全面協調發展,不斷提升綜合素養。” (此條直接引用)

  39. 第三十三條 原章程第四十八條(現第五十條)“學生群體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學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修改為:“學生群體應不斷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意識和能力”;(此條直接引用)

  40. 原章程第四十八條,刪去“復旦大學學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組織

  41. 原章程第四十八條,“復旦大學學生會以及研究生會……是全校本(專)科學生以及研究生參與學生事務的最高權力機關”,改為“是全校本(專)科學生以及研究生參與學生事務的重要形式”;

  42. 新增一條第五十二條:“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外國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外國留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中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此條直接引用)

  43. 原章程第五十九條,“(學校董事會旨在)健全監督機制”改為“共商共促學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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