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永遠的NingLab」:李寧院士堅持無罪,案件再次開庭
1962年生於江西南昌的李寧,為中國動物生物學方面的著名科學家,國家“973”導向類專案首席科學家。成功培育了我國第一頭克隆豬及世界上最大的克隆牛群體。2007年諾貝爾獎獲得者Mario Capecchi教授稱讚他開創了農業大動物生物技術領域的新時代。其在牛乳腺生物反應器方面的研究水平已處於國際領先地位。其研究領域涉及抗癌藥物研發、動物新品種培育、軍工新材料等。2007年,時年45歲的他,即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為當時中國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院士是我國給科學家的最高學術榮譽稱號。其科研貢獻巨大,經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評測,僅“牛乳腺生物反應器在生產人營養蛋白和藥用蛋白中的應用”一項,測算的經濟效益就高達1711.53億元。2014年6月20日,吉林省長嶺縣檢查院以涉嫌貪汙罪名將李寧逮捕。
該案於2019年12月30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李寧是建國以來第一個被逮捕的院士,故該案曾被稱為中國院士第一案。據參加旁聽的李寧之妻吳曉青反映,庭審中李寧堅持自己無罪,李寧的辯護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袁誠惠律師和邢嘉然律師亦堅持為其作無罪辯護。
檢方指控李寧及其博士生張磊涉嫌貪汙科研經費,庭審中,李寧一如既往的堅持自己無罪。關於涉案經費的去向,張磊認可用在了後續的科研專案中。
據吳曉青講,庭審中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年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以及結題後的結餘經費都應上交,但由於新一年的課題經費經常出現較長時間的滯後,迫使很多科研人員用假髮票等形式將經費留用,以解決來年經費斷檔期的經費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本案中,課題組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實驗動物,如果經費斷檔,將無法維持存活,並且,李寧對具體經費操作事宜並不知情,無任何犯罪故意,不符合貪汙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
吳曉青稱,律師亦提到,在2014年之後,中國就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做出了較大的調整,2014年3月12日,國務院釋出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就規定:“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專案結題後,符合條件的也可留用。辯護律師堅持,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按照現在的科研經費規定,李寧團隊的做法連違規都談不上。
檢方庭審中出示了財務憑證、票據和證人證言。李寧堅持要與證人當庭對質,但所有證人均未出庭。李寧認為偵查人員在提審他時,多次威脅他必須認罪,否則就抓他的家人。這些證人應該也是受到了偵查人員威脅,否則為什麼不敢當庭對峙。關於財務憑證、票據等書面證據,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取走相關財務憑證、票據時並未依法出具詳細的查扣清單,幾個月後,讓公司工作人員確認這些材料都是真實的、未經篡改的。該部分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無法證實,不能排除被人為篡改的可能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庭審中律師堅持認為這部分證據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合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針對李寧和張磊的訊問筆錄,檢方和辯護律師意見嚴重不一致,李寧和律師均不認可其合法性,堅持要核實同步錄音、錄影,但檢方認為技術上有障礙,無法提供,吳曉青說。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每一次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影。訊問錄音、錄影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規範訊問行為、保證訊問活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訊問錄音、錄影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檢方庭審中還出示了《司法會計鑑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該鑑定依據的大量票據、記賬憑證來源不明,沒有合法、完整的查扣清單,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司法會計鑑定書》多處出現低階錯誤,如:將30萬元寫成30億元、將285萬寫成2850元、將255萬寫成2550元,說明鑑定人不具備基本的嚴謹態度,鑑定書中列明2009年7月領取的勞務費數額是36880元,發放的數額是82075.00元,領取數額明顯小於發放數額。2009年8月領取的勞務費數額是36880元,發放的數額是73425.00元,領取數額明顯小於發放數額。鑑定書竟然將這種情況鑑定為套取勞務費,讓人無法理解,據李寧講,發放的科研經費中的勞務費部分,實際也就能佔實際發放的勞務費的三分之一左右,檢方指控的期間發放的勞務費共900萬左右,實際發放了2800萬左右,公司用自己的資金墊付了本應由經費承擔的勞務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鑑定意見應當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司法會計鑑定書》既未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也沒有鑑定人簽名,吳曉青說。
檢方認為,課題組將科研經費轉入公司的行為是貪汙行為。李寧稱,涉案的公司是科研協作單位,是科研平臺。是與中國農業大學簽有協議的,是配合科研的合法單位。之所以成立公司,是因為之前出現過協作公司報假資料的情況,甚至出現過實驗用豬都已經死亡了,協作公司還在給課題組報假資料的情形,為了保障科研資料的準確和科研活動能順利開展,才不得已開辦公司,中國農業大學也在公司參股,公司成立後從未分過紅,自己還往裡面墊錢,雖然科研成果產業化開發均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智慧財產權都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李寧團隊開辦公司過程中充分保證了中國農業大學的各項權利:公司承擔了產業化有關的大量工作,但是最終向農業部申請的生物安全證書全部並且僅由中國農業大學獨家擁有,生物安全證書是動物乳腺生物反應器產業化的“執照”,通過生物安全證書的歸屬,中國農業大學代表國家將享有成果產生的最大利益,充分證明了開辦公司最終目的是為了推動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並非為個人私利。
著名法學家高銘暄、陳光中、儲槐植等多位法學家在論證後,一致認為,本案中李寧和張磊均不構成貪汙罪,本案司法會計鑑定之檢材來源不明,且存在鑑定人未簽名等諸多缺陷,缺乏應有的規範性、科學性、嚴謹性,不應作為定案根據;涉案科研經費流入課題配套的產業化平臺用於科技開發、動物養殖等用途,並未被李寧等人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不符合貪汙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李寧在最後陳述中說,我的案件並不複雜,以下幾點是客觀事實:我從海外留學歸國後,從未親自管理過科研經費;我們自己沒有貪汙和私用過一分錢科研經費;我們的科研經費是在全面超額完成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任務前提下的結餘,是高效使用科研經費的結果;我們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我們還將我們的集體勞動所得用於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我先後六次獲得過國家科技大獎,為國家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至少也超過數百億元,為什麼連最起碼的公正對待也得不到呢?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國家科技創新事業的發展和國家司法的文明進步!我希望法庭能儘快的還我清白,使我能夠在新時代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貢獻自己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吳曉青講,庭審過程中李寧因情緒激動,曾兩次出現眼睛失明的情況,庭審被迫中斷,經現場醫務人員緊急救治,方才恢復視力,之後,審判長宣佈庭審繼續進行。本次開庭從2019年12月30日早8點30分持續到當日夜晚12點左右結束。
吳曉青還動容地說,雖然是公開開庭,但法院只允許3名家屬參加旁聽,儘管經過多方申請無法獲得旁聽資格,還是有李寧團隊的師生、李寧的朋友近20人從全國各地趕到松原,在法院牆外陪伴李寧。開庭前一天松原下了大雪,大家在零下24度的寒冷空氣中,等待了15個小時,只為了離李寧更近一些,庭審結束時已經接近半夜12點,大家仍在凜冽的寒風中堅持著,企盼在李寧登上警車離開時能夠看李寧一眼,也希望李寧在北國隆冬中,感受到一絲溫暖。
注:李寧,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北京市優秀黨員。2014年6月20日,以涉嫌貪汙的罪名被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檢察院逮捕。2015年8月20日、21日一審開庭後,休庭4年4個月之後直至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開庭。迄今為止,已經被羈押5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