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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泳
“謠言既是社會現象,也是政治現象。……‘官方’來源的概念就是政治性的,它取決於一種共識,這種共識闡明瞭誰擁有法律上的發言權,即便其缺乏道德上的發言權。
謠言是與當局的一種關係: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設,迫使當局開口說話,同時,又對當局作為唯一權威性訊息來源的地位提出異議。謠言在無人邀請的情況下自發地爭奪發言的權力。它經常是反對派的發言:官方的闢謠並不能說服它,因為它感覺官方與可靠性並不是相輔而行的。
謠言令我們質疑當局,對‘誰有權對什麼事發言’提出質疑。謠言提供的資訊與官方資訊有時是相左的,所以,謠言構成了一種反權力,即對權力的某種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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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古老的傳播媒介
謠言是最古老的傳播媒介。在出現文字之前,口傳媒介是社會唯一的交流渠道。“謠言傳遞訊息,樹立或毀壞名聲,促發暴動或戰爭。”(卡普費雷,1991:5)現代對於謠言的首次系統研究興起於二戰期間的美國,最初的著眼點是戰爭期間謠言的大量繁殖對軍隊士氣產生的不良影響。無論是政府、媒介還是民間機構的意見領袖,無不把謠言作為腐蝕士氣甚至產生破壞的一個潛在的源泉,謠言控制的想法也隨之提上了日程。
謠言控制學說的代表人物是羅伯特·納普、戈登·奧爾波特和利奧·波斯特曼等人。基於其二戰期間在麻省公共安全委員會的工作,納普分析了戰爭中流行的超過一千條的謠言,認為謠言是社會失序(戰爭就是失序的表現)的一個結果,是社會態度和動機的一種投射。他認定謠言主要反映的是人們仇視性和分裂性的衝動,這種衝動很難通過其他方式發洩出來。
既然謠言如此令人不安,就必須制止它的大量流傳。納普提出了五條“建議”,包括:應使公眾對所有官方傳播媒介予以無保留的信任,應使公眾絕對信仰他們的領袖,有效地對工作和閒暇加以組織等(Knapp, 1944:22-37)。納普的這些建議,令我們可以反推二次大戰中美國的晦暗情境:人們對官方傳播媒介缺乏信任,對領導毫無信心,官方對特定事件的資訊諱莫如深,大眾茫然無知,很多人失業,無以打發無聊的日子。如果說,在大戰的背景下,一個民族理尚可被全體動員起來,實施上述的建議,那麼,在和平時期重讀這些建議,如卡普費雷所指出的,“就好像是在描寫一個極權國家”(卡普費雷,1991:10)。
受惠於納普的經驗分析,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在二戰期間曾對謠言問題進行過專題研究。兩人合著的《謠言心理學》一書堪稱對謠言的起源和散播的第一次科學的解釋(Allport & Postman, 1947)。在研究中,他們關注的是謠言個體傳播者的心理過程。他們給一個應試者一張圖片,留出時間讓他仔細觀看。然後他被要求向第二個應試者轉述他所看到的場景。第二個人再將他所聽到的轉述給第三個人,以此類推,到第五或第六個人的時候,資訊的70%已然丟失,最終的敘述與開頭的圖片內容相去甚遠。
這其實是把資訊的口傳視作一個線性的、凡俗的和預定的過程,經歷多次累積必然導致資訊的扭曲。但這種展示是不無問題的:彼此耳語的模擬實驗與自然環境中的謠言執行是完全吻合的嗎?對那些最後被證實為真的謠言又該如何論說呢?如果最後的扭曲不可避免,謠言又怎會在某些情況下完好地儲存了正確的資訊?
與納普不同,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把謠言視為一種更加日常的行為,既在戰爭中也在和平年代出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和納普一樣,舉出的所有例子都是涉及危機情形的謠言。卡普費雷發現,這些研究人員所舉的例子都是有傾向性的。“他們只是就那些毫無根據的謠言進行發揮,他們對謠言所下的定義,沒有參考謠言所傳達的資訊中的任何真實性成份。……他們閉口不談後來謠言核實的結果。”(卡普費雷:1991:7)這牽涉到謠言的定義問題。
2 謠言是一種社會疾病?
謠言的定義向來眾說紛紜。一位學者在1998年所作的一次文獻綜述顯示,心理學、社會性和傳播學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對於謠言的定義(Pendleton, 1998:69-86)。所以,在社會科學中,謠言是一個缺乏特定定義的概念。
儘管各執一詞,謠言研究者們還是對作為傳播媒介的謠言存有某些共同的認識。從上世紀40年代迄今,一些代表性的定義可以總結如下:
1.謠言是一個參照當前時事、旨在使人相信的命題,在未經官方證實的情況下廣泛流傳(Knapp, 1944)。 2.謠言是一個與當前時事相關聯的命題,意在使人相信,一般以口傳的方式在人與人之間流傳,但卻缺乏可靠的證據標準(Allport & Postman, 1947)。 3.謠言是一種在人與人之間流傳的,對公眾關注的事物、事件或問題的未經證實的敘述或闡釋(Peterson & Gist,1951)。 4.謠言是在一群人議論過程中產生的即興新聞(Shibutani, 1966)。 5.謠言是在社會群體中流傳的有關當前時事的資訊,完全通過口傳,往往沒有任何事實根據(Morin, 1969)。 6.謠言是一個未經證實的、廣泛流傳的命題(Rosnow & Fine, 1976)。 7.謠言是在社會中出現並流傳的未經官方公開證實或者已經被官方闢謠的資訊(卡普費雷,1990)。
依照這些定義,謠言具有自身的結構與邏輯,定義者們無不試圖解釋這些結構和邏輯。他們大多確認,謠言是一種資訊或命題,它賦予與現實有關的某人、某事或某個條件一些新的因素。其次,謠言是口傳的,且未經證實。再次,很多定義認為,謠言是為了使人相信。這些定義為我們勾畫了謠言的輪廓,例如,它的傳播方式(口傳)、所傳播的內容(謠言是有關時事的,這在某種程度上把它同那些瑣碎的、私人的話題區分了開來,謠言因此被歸入了公共範疇)和傳播的目的(為了使人相信)。但是,在一些關鍵問題上——謠言所傳遞的資訊的實質為何,以及謠言為什麼會持續流傳,眾位研究者卻莫衷一是。
有關謠言流傳最廣的定義把它當作這樣一種命題:它沒有清晰的來源,其真實性也大可懷疑,所傳遞的資訊不能很快或從來也不能被證實。這種定義符合人們常識性的看法,往往導致一個簡單化的公式:謠言=虛假的資訊。例如,中國學者周曉虹把流言和謠言作了如下的區分:雖然都是無根據不確切的資訊,但嚴格說來,流言是無意訛傳的,謠言則是有意捏造的(周曉虹,1998:427)。
如此定義謠言會導致兩個窘境:其一,對那些起因於某個事實,在傳播過程中被一群心存疑慮的人像滾雪球一般不斷“兌水”和誇大的謠言,又該如何解釋呢?其二,如果把謠言等同於不實之詞,那麼它就必然留下這樣一種印象:謠言是病態社會的反映,是某種程度上的集體精神病。莫蘭分析謠言時就使用了不少醫學名詞,如病菌、病理學、傳染病灶、潛伏期、轉移期等等,甚至把謠言直接稱為“心理癌症”(Morin,1971)。
堅持謠言沒有根據,就等於宣佈那些信謠和傳謠的人都是不理智和反常的,對謠言的解釋因而只能從屬於精神病學,或者是勒龐開創的對情緒化的群體行為予以蔑視的傳統(Le Bon, 1982)。這種認知在中國存在巨大的市場,例如,隨便閱讀當下有關謠言的評論,不難發現如下的說法:
“謠言其實如同病菌一樣,只有在陰暗潮溼的地方才能孳生。”[i]
“如今,通訊和網路的自由度讓一些不負責任的話語、別有用心的言論都可能輕易傳遞,如瘟疫般迅速蔓延,最後成為洪水猛獸,直至淹沒了事實的真相。”[ii]
“在這樣的一個怪圈似的謠言生髮漩渦裡,人們心態各異,資訊光怪陸離,謠言在發威,真相卻暗自神傷。在這樣一個悖論中,社會越發表現出一種對謠言病態的敏感。”[iii]
謠言未必全是虛假的,有大量謠言在後來被證明並不是失實的。事實上,謠言之所以有人相信,正因為謠言經常最終被發現是“真實的”。因而,如果單純用“虛假”來概括謠言,顯然有失偏頗。有學者用“未經證實”來修飾謠言。然而,這個“未經證實”其實也是經不起推敲的。首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少去證實一下我們從他人處得到的資訊。其次,證實的概念與假定進行證實的人是不可分的。人們常常根據向他們提供訊息的人的信任程度,而不是原始訊息來源的可靠程度,來判定一個謠傳的可信度。在謠言的傳播中,一個常見的有趣現象是,我們總是由朋友、同事或親戚那裡聽到某個事件的發生,而他們往往並非他們所敘述事件的直接見證人,他們的朋友才是目擊者。[iv]儘管這個見證的鏈條並非直接通到我們這裡,但由於有目擊者的存在,有朋友等對訊息的背書,我們就會相信訊息的證明。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對證實者心存疑慮,那麼我們就會對被此人證實了的訊息產生懷疑。證實的標準中包含著很大的主觀性。
這樣看來,以“未經證實的”,尤其是“虛假的”資訊為標準而確立的謠言定義,都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反映了對謠言的偏見以及勸人為善的意願”。(卡普費雷,1991:11)這種偏見推到極致,就是如上所述把謠言視為一種社會疾病。
3 謠言作為一種社會認知和集體行動
澀谷保的定義與在他之前佔統治地位的對謠言的認識很不相同。按照他的觀察,謠言並非反常之舉,而是一種日常的試圖定義那些模糊然而關鍵的情境的社會行為。澀谷保的著作含蓄地批評了時人有關謠言的陳見:謠言具有高度的指向性,是非理性的和危險的;謠言是不準確的、扭曲的和誇大的;謠言威脅著社會秩序。他不贊同對謠言的心理學分析將謠言行為個人化的做法,這在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的謠言研究中十分盛行。例如,弗洛埃德·奧爾波特和密爾頓·萊普金對有關戰時美國國內配給謠言的研究得出結論說:“一個人獲得的資訊愈多,他的思考就會愈縝密,他也就更不可能被引導著去相信自己內心常常不為人知的衝動。”(Allport & Lepkin, 1945:3-36)又如,1942年一項有關戰時謠言的傳播與接受程度的研究計算出了一個“信謠指數”,指出不論是流傳度還是接受程度,都是窮人比富人更高;45歲以上的人比年輕人高,猶太人比非猶太人高(這是因為猶太人對讓人恐懼的謠言容易感到不安)(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2003:5-6)。
謠言研究的早期奠基者們,無論是納普還是奧爾波特、波斯特曼都假定,雖然有著鼓勵謠言在一個群體的層面上存在的條件,謠言的實際執行卻依賴於個人的主觀偏見和謠言行為。這種研究範式建立在威廉·斯特恩和弗雷德里克·巴特利特的系列實驗上。斯特恩採用影像測試和真實性實驗來尋求有哪些因素影響觀察者的描述。[v]巴特利特用一系列測試物件依次複述的方法,發現人們會給本來無意義或含混的東西賦予意義。由此,回憶成為一種創造而不僅僅是意識的複製(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2003:31,33-36)。
斯特恩和巴特利特的想法為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所延伸。他們揭示了個體接受和傳播謠言的動機和方式,強調了投射(個人意念、慾望等的外化)是使個體相信並傳播謠言的重要的心理機制。他們還研究了謠言的內容在傳播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及其機理,比如削平和磨尖、同化作用、推斷和歪曲等。他們後面的大多數研究者往往遵循著同樣的路徑,把謠言材料的轉換與個人的統計學和認知學特徵相聯絡。而澀谷保卻認為,這種把謠言的盛行歸因為個人內心衝動的控制度和教育赤字的做法,很難解釋謠言的勃勃生機,以及謠言為什麼會經常突破個人邊界而成為一個“公共”的非正式媒介。
二次大戰時很多日裔美國人在加州被關進了收容所,通過對收容所中流傳的謠言的研究,澀谷保主張,謠言是社會群體解決問題的工具形式,而且是社會過程中的必要部分,讓人們得以面對生命中的種種不確定。謠言因此是一種“集體交易”(collective transaction)之後產生的“即興新聞”(improvisednews),它是“一群人的智慧的結果,以求對事件得出一個滿意的答案”。因此,謠言既是一種資訊的擴散過程,這對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的研究路徑是一個有力的撥正。
澀谷保拒絕承認任何把謠言視作未經證實的、不可靠的或虛假的東西的命題。他把謠言過程視為社會生活中一個正常的而不是病態的部分,等於給謠言正了名。他設想謠言是一種集體行動,目的是為了給無法解釋的事件尋找一種答案,這個過程是合作性的,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功能性的。在這一點上,彼得森與吉斯特同澀谷保的看法相彷彿,他們在謠言的傳遞過程中看到的不是“削平”與“磨尖”,而是“滾雪球”效應(snowballing)或曰創造性的合作,即尋找謠言中可給人安慰的因素和細節,對這些細節進行添油加醋(Peterson & Gist, 1951:159-167)。澀谷保強調謠言總是處於“不斷的建構”之中,謠言內容的變化不僅僅是對資訊的歪曲,而是人們達成一致的過程的一部分(Shibutani, 1966:9, 16)。這樣,澀谷保更多地把謠言看成理性行動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如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所說,它是一種“較少理性的社會活動形式之一”(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2003:26),一種情緒的表達或投射。
4 謠言作為一種社會抗議
既然謠言被視為那些缺乏足夠資訊的人尋求解決問題的一種努力,那麼,一個謠言的公式也就呼之欲出了:
謠言=(問題的)重要性×(事實的)模糊性
這個謠言公式來自於奧爾波特與波斯特曼,在後來被廣泛接受,也為澀谷保所承認。該公式是一個乘法關係而不是加法關係,即是說,假如謠言對個人生活的重要性為零,或者事件本身並非含糊不清,謠言就不會產生了(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2003:17)。謠言的出現是因為同時滿足了重要性和含糊性這兩個條件,而它的傳播的永續性也與這兩個變數相關。
然而,倘若我們仔細地分析,除了重要性和含糊性,至少還有兩個條件構成謠言的前提。其一是,一群人需要行動但卻遲疑不決,期待身邊的形勢得到充分的界定;其二是,形勢要求在一些基本的層面上群體成員必須共同行動而不是個人單打獨鬥。
在三種情形下,上述四個條件會同時具備,從而為謠言提供豐厚的土壤。首先,如果在一種社會秩序中,資訊被當局嚴密控制,謠言就會非常激烈。假使對新聞的控制是一個持續而非暫時的行為,謠言就會變得定期化,成為日常生活的一個基本的組成部分。
其次,當發生的事件威脅了正常生活的理解基礎的時候,謠言會不脛而走。一個大的災難或醜聞都會引發這類挑戰。同樣地,在一個社會中,潛在的衝突物件或互相競爭的群體之間原有的適應和妥協如果被打破,慣常的行為模式也會受到影響。
第三,假如對一個有力的共同行動的推動受到阻遏,謠言也會生髮出來。
從第一種情形來看,澀谷保指出,當對新聞的需求大於制度性渠道的資訊供應的時候,謠言就會大量繁殖。“為了明智地行動,人們對新聞加以尋求,而謠言基本上就是一種新聞。”(Shibutani, 1966:17)把謠言與新聞並列,澀谷保為我們開啟了一扇理解謠言的新視窗。它顯示了,報紙和廣播中的新聞也不一定是客觀的和真實的,而是攜帶了很多價值觀主導的意見和假設。在中央極權的社會,制度性的渠道控制了資訊的散播,人們普遍尋求通過輔助渠道獲取資訊,有時會逾越官方主張的特權。這樣,無論從謠言的意圖還是從其結果來看,謠言都可能具有顛覆性。
卡普費雷對謠言的研究起始於澀谷保的觀察,兩人同樣認定,謠言並非是某種“真實”的偏離,而是一種人們達成何為“真實”的一致意見的努力。澀谷保寫道,謠言語境的存在,是在“對新聞的需求與集體亢奮的激烈度呈正向相關”的時候,此時謠言會大肆擴張來滿足新聞無法滿足的需求(Shibutani, 1966:17)。卡普費雷直截了當地指出:“謠言不是從真相中起飛的,而是要出發去尋求真相。”[1]這種尋求發生在權威的或官方的渠道之外,毋需對訊息的正式證實,因而謠言很容易離經叛道。人們一般向當局或是媒介籲請真相,把證實的責任交付給它們,但謠言卻打擊了這一過程。這就是政府當局為何常常會控制或否認謠言,因為他們擔心謠言會引發公眾的動盪、恐慌或是不滿。
再來看第二種情形。謠言活躍於特定的情景中,反過來又為該情景注入動力。這些情景往往與不確定、緊張和危機有關。猜忌、恐懼、仇恨、痛苦會因當下的衝突而進入集體討論,並塑造和改變衝突本身。在這種情形下,“謠言和閒話是蒐集他人資訊的重要工具,從中發展出一種公議,這種公議是關於誰應為死亡、疾病、不幸、偷竊、‘不正常’的天氣承擔責任。這種過程是漸進的,直到它們通過某種事件和人們的解釋催化之後顯現出來。”(斯特拉森和斯圖瓦德,2005:97-98)
此一過程中,謠言導致了人們交流中的不確定性,並與產生誤解和衝突的可能性交織在一起。謠言在這些情景中試圖讓步於社會條件,或與社會條件協商。在極端情況下,謠言會產生社會和政治暴力,例如,用言說將人定位於特定的社會價值體系中,給某些人或某些群體貼標籤,對被貼上標籤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判,尋找特定的替罪羊,甚而形成一種爭取公眾支援並用暴力懲罰肇事者的機制。“通過謠言,就像通過其他社會交流方式一樣,衝突與延續共存,加強了生命中持續的鬥爭原則。”(斯特拉森和斯圖瓦德,2005:102)
以上可以一般地解釋謠言為什麼會在動盪時期氾濫成災——混亂產生謠言,謠言導致更大的混亂,差不多構成了一個“社會心理學的規律”,用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的話來說就是:“從未有一場騷亂的發生不帶有謠言的鼓動、伴隨和對暴力程度的激化。”(Allport & Postman, 1947:193)例如,在法國大革命中,中外研究者都指出謠言與革命相伴相生的狀況,而對中國的辛亥革命,甚至有學者極而言之地稱“武昌起義,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被謠言激發的一場兵變”。
這些分析很容易把非理性因素同大革命的群眾現象關聯起來,即認為情緒、感情、信仰等非理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人們的政治行為,這不僅使大革命的程序撲朔迷離、一波三折,也為謠言賦予一種獨特的活力。然而,革命和騷亂只是社會運動的一種形式,除了大眾的非理性造成局勢失控的情形,還有一種社會運動是理性人的聯合行動。這些行動有一定的策略,因為行動者缺少財力和權力,不得不調動另類的資源以對政治和分配程序產生影響。這些另類資源包括如下的集體行動:罷工,靜坐,佔領,示威,怠工,阻塞交通等。
由此進入第三種情形。詹姆斯·斯科特在觀察抵抗的政治時敏銳地意識到,在沉寂不動和激烈反抗之間還存在著一個廣大的中間區域,在這個區域中,“事物的限度常常被測試……上次事端的塵埃尚未散去,嘗試收復失地的探尋可能就又開始了”(Scott, 1990:197)。謠言正是中間地帶的抵抗中一種有力的手段,謠言武器在現代反抗者手中不像過往的革命者使用得那樣強悍,但它又比斯科特曾經觀察到的作為“弱者的武器”而發揮的功能更為強大(Scott, 1985)。
瞭解了謠言作為一種社會抗議的功用,我們才能深切地明白,何以卡普費雷對謠言的定義特別強調“官方的公開證實”或“官方的闢謠”。這是因為,
“謠言既是社會現象,也是政治現象。……‘官方’來源的概念就是政治性的,它取決於一種共識,這種共識闡明瞭誰擁有法律上的發言權,即便其缺乏道德上的發言權。謠言是與當局的一種關係: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設,迫使當局開口說話,同時,又對當局作為唯一權威性訊息來源的地位提出異議。謠言在無人邀請的情況下自發地爭奪發言的權力。它經常是反對派的發言:官方的闢謠並不能說服它,因為它感覺官方與可靠性並不是相輔而行的。謠言令我們質疑當局,對‘誰有權對什麼事發言’提出質疑。謠言提供的資訊與官方資訊有時是相左的,所以,謠言構成了一種反權力,即對權力的某種制衡。”(Kapferer, 1990:14)
作為“反權力”的謠言,反抗的是經濟上的剝削,政治上的壓迫,以及社會關係上的不平等。
5 被“妖魔化”的謠言
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需要對謠言的定義的細微之處加以仔細的辨別,方能全面認識謠言這一人類社會揮之不去的現象。但在中國的語境中,謠言卻幾乎一邊倒地被視為沒有事實根據的惑眾之言,聽信謠言者是受“矇蔽”的、“不明真相”的群眾,而謠言的初始傳播者常常被指為“別有用心的一小撮”。官方一向視謠言為不穩定因素而大加制止和彈壓,在很多時候,公民因為傳謠信謠而而遭受訓話、監視甚至拘捕。
不能不說,在謠言問題上學術視野的逼仄是造成和助長這種局面的原因之一。周裕瓊統計說,中國內地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發表的近百篇相關論文,無不對謠言持否定態度(周裕瓊,2008)。同一時間出版的傳播學與輿論學著作,其中涉及謠言的內容也對其多給予負面的評價,甚至認為謠言就是謊言。例如,劉建明認為謊言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假話,謠言也是缺乏事實根據的虛假訊息,謠言和謊言都是虛的,它們的共同特點是都把假的說成真的,以假充真,以假亂真,以欺騙他人(劉建明,2001)。郭慶光認為流言是一種信源不明、無法得到確認的訊息或言論,有自發產生的,有人為製造的,但大多與一定的事實背景相聯絡;而謠言則是有意憑空捏造的訊息或資訊(郭慶光,1999:99)。
姑且不論對流言與謊言的這種區別是否準確,我們看到,郭慶光在國內流傳最廣的傳播學教材之一當中在給謠言下定義的時候,引入了一個更加富有爭議的引數,即“動機”因素。除了傳播學,謠言研究亦是社會心理學的基本內容之一,鄧文初曾以兩部影響極大的教科書為例,指出國內學者始終強調“動機”(特定意圖)與“真實”(缺乏事實根據)兩個因素。
由沙蓮香主編的《社會心理學》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其中對謠言進行如下界定:“謠言是某些人或團體、組織、國家,根據特定的動機和意願,散佈的一種內容沒有得到確認的,缺乏基本事實根據的,通過自然發生的,在非組織的連鎖性傳播通路中所流傳的資訊。”(沙蓮香,2006:283-284)
周曉虹主編的《社會心理學》是“普通高等學校社會學專業主幹課系列教材”之一,其定義說:“根據傳言製造者的動機不同,傳言可以細分為流言和謠言,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無意識傳播,後者則是有目的地捏造,一般懷有惡意,為的是造謠生事。”(周曉虹,2008:236)
在這裡,“動機”二字都直接進入了謠言的定義中,周的定義甚至還突出了“惡意”的目的。鄧文初指出:“在這種溢位學術界之外的‘研究’中,以‘真實性’為標準,‘謠言’成了‘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訊息。依據‘動機’標準,謠言就不僅僅是‘有意捏造’而且成了‘毀謗中傷’。謠言定定義過程中的情感色彩進一步強化,學術的中性完全喪失,‘謠言’被完全‘妖魔化’了。”[1]
“動機論”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源遠流長。由春秋曲筆生出的“誅心之論”,就是在批評對方之時,不針對對方的行為、語言談問題,而是繞過行為、語言去指責對方此行為、語言的目的和動機。這種重動機判斷(其後緊跟的是價值判斷、道德判斷)的思維方式長期成為桎梏言論自由和理性討論的障礙。尤其在極左時期,“動機論”曾經是一根萬能的棍子。把“動機論”應用在謠言上,極其容易將謠言塗抹上倫理色彩,視同捏造、挑撥、誹謗、誣衊,進而產生一系列可見的惡果:
一是當權者常以此為標籤,“妖魔化”反抗和持不同意見的群體,化解和打擊對方的輿論攻勢,抹殺抗爭和質疑的正當性。
例如,2007年,在廈門市民對PX化工專案進行抵制時,政府控制的《廈門日報》、《廈門晚報》接連發表文章,稱在市民中群發的手機簡訊所散佈的有關PX危害的內容為“謠言”,[2]並把市民因在正常渠道無法獲知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資訊而私下互相流通的傳聞鄙視為“‘路透社’訊息”,指責它們後面“有雙無形的、骯髒的手在操縱”,“謠言製造者和傳播者或蠱惑人心,或煽風點火,或惟恐天下不亂,總有著其不可告人的目的。”[3]
在這方面,官方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義正辭嚴”的話語,被一位知名部落格諷刺性地總結為“情緒都是煽動的,真相都是不明的,群眾都是一小撮的”。[4]2008年6月28日,貴州甕安縣城發生一起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新華網於6月29日發出的電訊即稱,按照當地警方的說法,事件緣起於一名女學生溺水死亡,其親屬對甕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死因鑑定結果不滿,“在縣政府有關負責人接待過程中,一些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衝擊縣公安局、縣政府和縣委大樓”,其中,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被認為是事件的起因,群眾的“不明真相”則是導致事態擴大的原因之一。[5]
這些詞語和句式已被官方沿用多年,凡是出現社會運動就必然有“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眾”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它們成為執政者處理公共危機時必不可少的話語策略,不是沒有理由的。對於國家層面的執政者而言,這裡關係到政權的合法性這一致命的問題。現存政治哲學的基礎在於設定了一種能夠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群體,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政府也就順理成章地具有了先驗的正當性。然而,在實踐中,這套正當性推理日益瓦解。政府既難以推行一個為廣大民眾所接受的國家賴以建立其合法性的價值觀,又由於現存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基礎仍然是績效型的而非法律-選舉型的,難以確立國家鎮壓的合法性,只有使用一套“冷戰”的話語策略才能勉強維繫自身統治的合法性。在這套話語策略之下,任何對於政府的抗議,都會被用一種敵對的思維作出解讀。
對於地方層面的執政者來說,這套話語則是官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必然結果。最近若干年裡,中央實行重大責任事故負責制,一旦出現公共事故,當地領導人就很可能被撤職。其結果一方面促進當地領導人去防止公共事故的發生,但另一方面也促使他們在發生公共事故時,第一反應就是如何封鎖事故的傳播,爭取時間和空間去自己處理、自我消化。在地方政府不需向民眾負責、而是向上級負責的政治傳統下,官員被激勵去選擇封鎖訊息。民間將此稱做“惟上不惟下,瞞外不瞞內”。一旦瞞不住了,內部無法消化了,地方政府就會轉而把社會運動說成是有計劃、有組織的行動,甚至具有“反黨反政府”的性質,這樣政治上的“上綱上線”在構陷群眾的同時,可以把上級黨委、政府也綁架進來,從而掩蓋地方吏治的極度惡化和自身的嚴重失職。
二是動輒動用法律手段,對一些有一定事實依據、但又不甚準確的說法,以謠言視之,強力打壓,導致在重大社會和安全事件中,中國公民的言論具有極大的法律風險。
中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第181條、第221條、第291條第1款,分別對以造謠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捏造並散佈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偽事實、編造和明知編造而故意傳播恐怖資訊等等行為作出有罪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要承擔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
就謠言在新媒體當中的釋出和傳播,2000年9月2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資訊;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稱,對於“利用網際網路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祖國統一”、“利用網際網路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資訊”、“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行為,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資訊產業部2005年9月25日聯合釋出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中不得含有“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內容。
這些條款,由於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而顯得含糊不清。例如,要進行行政處罰,必須有“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但怎樣才算“擾亂了公共秩序”,始終是相關案件中的一個頗有爭議的話題。而且,法律將散佈謠言和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等相併列,並涉及“故意”這樣的主觀因素,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對於個人來說,如果他或她並非出於“故意”而釋出或者傳播了一些與事實並不完全相符的資訊,是不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2006年的“張志堅事件”,[i]到2007年的“紅鑽帝國”,[ii]再到2008年的“SS山地師”,[iii]各地接連出現因在網上“轉載”或“跟帖”,當事網友被公檢法機構逮捕或拘留的案例。另外一種情形是因簡訊而獲罪,例如,2007年1月,北京警方稱,發“病豬肉”謠言簡訊可判5年以上徒刑;[iv]太湖藍藻汙染期間,無錫市民丁某向130餘人散發“太湖水致癌物超標200倍”的手機簡訊,被無錫警方處以治安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仔細辨別這些案例,不難發現,政府存在明顯的濫用法律行為。首先,政府傾向於把凡是與事實不完全符合的傳言都定性成法律意義上的謠言。“SS山地師”在轉發帖子時,相關部門正在調查處理,資訊龐雜,雖轉貼傷亡人數有誤,但仍可證明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事實上,在大的災害事故發生後的較短時間內,即便政府也往往沒有能力馬上判斷言論的真假。當局嚴重混淆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與出於自身安全考慮傳播小道訊息的區別,後者根本不屬於違法行為。在重大災難之後,許多人都曾傳播不知真假的小道訊息,提醒親友注意安全,從現行的法律體系來看,他們中幾乎每一個都可能被抓起來。
其次,謠言是否“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足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而不是所散佈的資訊的真假,才應該是處理謠言案件的出發點。“紅鑽帝國”和“SS山地師”的帖子是轉載和引述,雖然態度激烈,但是否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則需要視帖子的影響面以及造成的客觀結果而定,比如,帖子的傳播範圍有多廣,是否激發了公眾的心理恐慌,影響到正常的生產、工作、教學、生活秩序等。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公眾有權質疑、批駁任何報道乃至政府公告的真實性,公民發簡訊或者轉發相關帖子,即使有不實之處,也應被視作自保或者行使監督權,政府部門只能用更加公開透明的資訊來平息大家的憂慮,消除不實之言。一場災難過後,人們尚未獲知政府部門關於預警系統、抗災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檢討,卻先發現普通市民因為參與災難後果的討論而被警方拘留,這不能不使網路民意的焦點集中在權力是否濫用、言論是否自由等問題上。
楊支柱指出:“基於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判斷一種言論是否擾亂公共秩序,應該採用‘明顯而緊迫的危險’標準;因為允許政府因不明顯的危險阻止或懲罰言論,將使言論者發表任何言論都膽戰心驚,而非緊迫的危險是政府有時間採取措施避免的。”(楊支柱,2007)之所以要對媒體在災難和事故方面的報道以及公民的關注採取寬容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理由是這樣可以及時避免更大的危害、搶救更多的生命,與之相比,“可能的恐慌混亂仍然屬於較小的惡,是不得已的容忍”(顧肅,2006)。從補救措施上看,對於言論者可能產生的偏向,政府通過公佈真相進行解釋說明、揭露言論者散佈虛假資訊的行為就能消除影響,並不應因批評採用虛構方式就予以強力打擊。
一方面,公權機關常常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拘捕公民,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謠言案件中,誹謗罪成了公權打擊私權的武器。2008年7月,在上海閘北襲警案發生後不久,網上就流傳,犯罪嫌疑人楊佳因遭民警毆打導致喪失生育能力才伺機報復。7月14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編造、散佈謠言的郟嘯寅以涉嫌誹謗罪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稱,郟嘯寅於7月2日下午編造了題為《上海襲警事件內幕》的文章,虛構楊佳因被閘北公安分局民警打傷生殖器、喪失生育能力而萌生報復襲警等內容,在網上多次釋出、張貼,並被其他網站大量轉載。檢察機關認為,郟嘯寅利用網際網路捏造事實嚴重損害了執法民警的名譽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46條,涉嫌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必須注意的是,此條規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當中。也就是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一犯罪侵犯的物件,必須是公民而不是企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不可否認,郟的造謠對上海警方和辦案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並不一定就是應該動用國家強制力處罰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如果把對於公職人員的公權行為的評判以誹謗罪入刑,其結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對公權實施監督,公民言論自由的崇高價值也無法得到保障。
言論自由天然包含了說錯話的自由,尤其是質疑權力的自由。這就要求公共官員面對批評甚至誇大事實的捏造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為由主張名譽權和隱私權,更不能以國家暴力機器來滿足個人的私利。而一個又一個因傳送簡訊、網路發帖獲罪的案件,卻多次顯示一些地方長官藉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資源,習慣性地把一切未經官方認可的資訊當作謠言來打擊,甚至不惜頂著挾私報復的惡名鉗制言論,由此製造了一個人人自危的社會和輿論環境。
6 謠言與大眾媒體的對立
2008年5月12日,北京召開會議全面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在會議要求中,“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和“依法處理”謠言是在同一個句子中出現的,這也是官方長期一貫的做法。由於政府壟斷著媒體資源,“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往往是新聞封鎖、新聞限制的同義詞。毋寧說,正是官方“加強正面輿論引導”的行為,導致了官方資訊的匱乏和不可信,才為“謠言”的傳播培育了豐厚的土壤。官方一方面給謠言留下傳播的空間,另一方面卻又聲色俱厲地打擊謠言,從而令自身陷入一種難以破解的矛盾當中。
自2003年非典以來,突發事件中有關部門對媒體報道壓制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危機的擴大,一次又一次地證明著,媒體或者失語、或者成為強勢話語的代言人,往往是造成謠言擴散、社會恐慌和危機加劇的主要原因。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著火爆炸事故。在發生爆炸的當天,吉林市環保部門就已經發現松花江水體受到汙染,後來還遞交了相關汙染的監測資料。但幾天內吉林市委、市政府仍未做統一安排去向公眾進行解釋與澄清;一週後,吉林省有關部門仍堅稱沒有聽說吉林石化公司發生爆炸汙染松花江水源的說法。甚至在下游的哈爾濱市於21日早晨宣佈停水時,石化廠和吉林市仍然拒不承認苯流入江水對人和環境造成劇毒性危害。
哈爾濱市政府宣佈停水的原因竟然是“對市政供水管網全面檢修”。在這關鍵時刻,官員們採取了鴕鳥政策,拒絕回答媒體和公眾的質詢,甚至把環保部門的對外報道權也控制起來。居民們既無法從政府部門、也不能從當地媒體報道獲得明確、真實和完整的資訊,令哈爾濱市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飲用水、啤酒、牛奶等統統遭遇搶購。小道訊息不脛而走,甚至出現地震的流言,事情愈鬧愈大,市政府才在十小時後不得不再出公告,解釋停水原因是由於日前吉林化工雙苯廠爆炸汙染了松花江。
在“正確的輿論導向”之下,傳統的主流媒體對重大社會政治事件實行選擇性報道,選擇的標準完全由他們來掌握,他們認為是反面的、消極的、添亂的、抹黑的就按下不表,確定為正面的、積極的、鼓勁的、添彩的就公開宣揚,而區分的根本標準,就是看其是否對抽象的社會穩定構成威脅,絲毫不管是否對民眾的知情權造成損害,是否可能給民眾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危險。
當正常的社會傳播系統功能被削弱,非常態的傳播機制就會活躍起來。在松花江水汙染事件中,有關“水汙染”和“地震”的傳聞多是通過口口相傳、手機簡訊、網際網路論壇等傳播的,而且流傳時間比報紙、電視、電臺等傳統媒體正式釋出的時間早得多。人們與其相信報紙、電視等大眾媒體的正式新聞報道,更傾向於相信來路不明的謠言,導致“新聞像謠言,謠言像新聞”的怪象出現。在政府的權力控制下,被行政力量扭曲了的傳播手段在謠言廣泛散佈的環境裡,最終取得了相反的效果。
觀察新媒體事件中的謠言傳播,很容易發現一種現象:政府習慣於在謠言四起的時候,四處刪帖、封帖,但這樣做反而立刻吸引了網上的注意。人們總是傾向於認為,被刪被封的有可能是真相,於是就會想方設法搜尋被刪被封的東西。結果,被封掉的是國家控制下的喉舌,人們傳播的反而是“別有用心者”的謠言。這樣的事情一再重演,導致公共行政部門本身失信於民,危及其執政權威。
謠言與政府和政府控制下的大眾媒體的對立,反映了一種嚴峻的社會現實:民眾表達自己聲音的正常渠道近乎完全被封閉。所謂謠言,最近幾年似乎在成為一個越來越敏感的問題,這種敏感性往往與屢屢爆發的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相聯絡,而這些事件的產生,則非常多地是因為民眾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利益攸關的重大問題。
在廈門反PX遊行之前,各種正常渠道的上訪、專家諮詢會、全國政協會議提案等手段都未能有效地促成PX專案的公開、科學和全面的論證。為什麼在遊行前體制內的解決手段失效?現有地方政治權力過於集中是最重要的原因。輿論、司法、人民代表大會等正常渠道,在這種集權的情況下,要麼工具化而淪為行政權力的附庸,完全服務於行政意圖;要麼乾脆處於沉睡狀態。當正常渠道不正常的時候,一旦發生矛盾和衝突,繞過正常渠道就成了民眾自然的選擇;謠言就是這種“繞道”的體現之一。而謠言之所以令官方感覺如此不舒服,正是因為權力無法完全控制這種渠道。
在資訊製造、傳播鏈上居於劣勢的弱勢群體,如果完全拒絕傳聞類資訊,他們又該從何處獲知他們的處境、瞭解他們的?益所在,用什麼方式宣洩他們的情緒、宣示他們的訴求呢?政府因知情而說謊,民眾因不知情而造謠。在此意義上,謠言不僅僅是替代性的,而且是補充性的。
在很長的時間裡,人們一直把謠言當做一個代用品:例如,《廣州日報》負責人曾經撰文指出,在2003年2月蔓延廣東全省的有關非典的傳言和謠言,“不僅引發了廣東歷史上極為罕見的社會恐慌,也引爆了一場黨報主流媒體與傳言和謠言之間的遭遇戰”,而“各種傳言和謠言之所以能夠通過人際傳播的方式興風作浪,主要是因為缺乏權威資訊引導的結果”(薛曉峰等,2003)。言下之意是說,通過大眾媒體與官方對權威資訊的釋出,就可以中止或減少謠言的散佈,有效杜絕危機的發生。
然而,卡普費雷卻指出,大眾傳播媒介和謠言之並存證明了,“謠言是作為補充的傳播媒介,傳播的是另一種事實”(卡普費雷,1991:274-275)。這是因為,大眾媒體總是處於一種自上而下的交流形式,從知情的人傳到不知情的人。於是公眾獲知的是他人想對其灌輸的資訊。而謠言是小道訊息,更近似於個人情緒感受的一種表達,羅斯諾稱之為“夾雜了個人對這世界如何運轉的主觀臆測的公眾傳播”,表達了試圖認知自身生存環境的人們的憂慮和困惑(Rosnow, 484-496)。由此來看,謠言並不完全只與資訊有關。它也用來滿足人們的心理和社會需求。甚至即便其事實基礎被證偽,謠言也仍然會經久不息。
更重要的是,謠言會在沉默的人群中間誕生,會在那些為著自身的利益或是破壞反對者的聲音而製造資訊的群體中生髮出來,作為一種政治傳播策略而出現。何時大眾傳播媒介成為官方訊息的唯一提供者,何時就會有謠言現身,提供與官方真實不同的真實。
正因如此,謠言不會是一種一時的、短暫的現象,大眾媒介的興起,也不會消除這種最古老的傳播媒介。資訊永遠存在兩個來源:一個是大眾媒介所說的,另一個則是個人從他周圍最直接的人那裡、他的社交圈子裡獲得的。而後者就是謠言。謠言的擴散經常顯示出一種對官方渠道訊息的不信任,甚至對政府本身就缺乏信任。在2006年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廣東高州物管打死考上清華學生”的網路謠言事件中,有網友在跟貼中寫道:“大家寧可相信謠言,而不相信你們,因為你們不值得信任”。[i]在實行新聞管制的國家,在人們普遍不信任官方資訊的情況下,謠言在某些時候甚至成為唯一的媒介。
這意味著,在一個缺乏資訊自由的社會里,謠言這種媒介成長得最好。一個政府越是經常掩蓋和操縱資訊,謠言的力量也就越大。這種不受控制的現象意味著審查制度的無效,它揭開秘密和找到被掩蓋的事實,表達被統治者的緘默願望,給無聲者以聲音,告訴政府民眾和國家之間橫亙著一條公信力鴻溝。
謠言無法消除,只能削減。事實上,只存在一種消除謠言的辦法,即禁止人民的相互交流。官方存在一種從自身利益出發看來合理的想法:只想讓他們認為可靠的訊息流傳,這種想法在現實操作中,體現為種種“淨化”輿論空間的努力,它直接導致新聞控制,進而導致侵害言論自由。2003年非典期間,就有文章稱“謠言比瘟疫更可怕”,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又有文章說“謠言比地震更可怕”。其實,比謠言更加可怕的是對言論自由的剝奪。
既然納普提出的使公眾對所有官方傳播媒介和政府無保留地信任的做法在任何實行民主和法治的國家都無法行得通,那麼,無論是政府還是官方媒體,都必須修正自己落後的執政和傳播理念,才能充分保證社會的健康和可治理。“把謠言和虛假聯絡在一起的這種消極觀念來自工藝程式:只有可控制的資訊交流才是好的。謠言卻從反面提出另一種價值觀:只有不受約束的資訊交流才是好的,哪怕其可靠性受到影響。”(卡普費雷,1991:275)
7 謠言與新媒體
我們可以把媒介的發展史分成口傳媒介時期、文字媒介時期、電子媒介時期、網路媒介時期。文字媒介的代表是報紙,電子媒介的代表是電視,兩者共同構成了由中央廣播者向外釋出資訊的大眾傳播方式。無論是報紙還是電視,都未能使謠言煙消雲散。儘管有了大眾媒介,人們仍繼續以口傳媒介的方式獲取一部分資訊。甚至在21世紀裡,儘管交流手段憑藉新媒體和新的資料傳輸技術已變得極其先進,直接的口耳相傳仍然在散播資訊的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新媒體最為典型的代表是全球資訊網,作為一種不斷變幻的對話,它與古老的口傳敘事之間存在著更多的類似之處。它不像大眾傳播媒介那樣恆定和固化,而是允許人們在資訊流中自我選擇,對資訊加以改變和回應,並和他人一起創造資訊。這種做法和人們曾經在篝火旁、茶館裡、集市上分享故事、新聞和民謠的情形是一樣的,分享的過程從來沒有兩次完全一致。隨著聽眾的不同和講述故事的氛圍的變化,故事會被重塑、變形和調整,而聽眾從來也不是資訊的簡單接收者,而是參與性很高的共同創造者。
從傳播技術的角度來看,口傳媒介和網際網路的相似性要高於它們與大眾媒介之間的相似性。然而,網際網路畢竟是一種發展程度更高的傳播媒介。如果將口傳媒介視為一種被時間和空間條件嚴格限制的媒介,那麼網際網路則是一種藉助資訊科技完全打破了時間和空間條件限制的媒介。古代的口耳相傳需要身體與身體的接近,其傳播方式是單點對單點,在以往年代造謠生事能量相對有限;而網路傳播把身體從地域之中解放出來,縮短了傳播時速,擴大了傳播範圍,其傳播的方式是單點對多點乃至多點對多點,大大改變了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網路傳播所具有的即時、互動、匿名、缺乏過濾機制和跨國界等特性,使其成為謠言滋生蔓延的溫床。
另外一種影響巨大的新媒體是手機簡訊。儘管中國的網際網路普及率不斷提高,但手機使用者數仍然大大高於網民數量。由於操作簡便、隨時隨地可以使用、接通率高、互動性好,再加上文化習慣上的原因,簡訊成為極為廣泛的手機應用。由於手機簡訊具有資訊轉發功能,奧爾波特等人所提出的“資訊失真”在謠言通過手機的傳播中被減到了最小,大眾能夠在短期內被統一動員。其次,簡訊傳播效率高,許多簡訊可以直接在網上群發,使資訊的擴散遠遠超過了傳統的口耳相傳的範圍。第三,手機簡訊的傳播途徑沿著擴充套件了的人際傳播網路進行,具有較強的說服性,而且由於傳送效率增加,一個資訊接受者可能收到多人發出的相同資訊,增加了資訊的感染性。
經由新媒體的作用,謠言從經典傳播模式(人與人之間的流言蜚語)裂變為網路模式,出現了新型的網路謠言。網路謠言往往發端於BBS討論區、網站留言板、個人部落格、即時通訊和手機簡訊,但其起源通常無法查證,大部分謠言的資訊來源不明,而網路特有的匿名作用,使得謠言來源不明的特性更加明顯,上述的發端地可能也只是網路謠言傳播的中繼站。當網民和手機使用者獲知網路謠言後,基於不同的心理動機,除了利用網路媒體傳播,也會通過人際傳播的方式,將訊息轉告親朋好友。如果網路謠言在網路上成為熱門的討論話題,可能成為大眾媒體的報道物件,此時,網路謠言便從虛擬世界進入現實世界,成為新聞議題,許多不使用網路的人也可能得知訊息,影響的層面更為擴大。由此可知,網路謠言的發展並非單一渠道傳播,許多謠言都是多渠道傳播。資訊的傳送方與接受方各自的人際網路產生交集,資訊傳播的速度爆炸性提高,而網路的快速傳播,又反過來助長了謠言,使謠言如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從近年發生的一些新媒體事件來看,謠言傳播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其一,資訊來源莫衷一是,缺乏民眾公認的“權威釋出”。很多事件在發生之後,都會出現兩個截然相反的版本,例如,在楊佳襲警案中,上海警方出面否定民間版本,並很快抓獲了在網上釋出民間版本的蘇州男子郟嘯寅。過去幾年轟動全國的數起因強姦(虐殺)婦女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民間版本都是無辜少女+強姦致死+官權掩蓋,而官方版本都是家人拒絕+不明真相的群眾+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無論從事件參與人數、持續時間、衝突劇烈程度、造成的影響看,甕安事件都構成了這類事件中的“標本性事件”,但在甕安事件平息之後,“許多人雖已不信網上‘謠傳’,但也不願看官方公佈的‘真相’”。
其二,儘管在傳遞過程中,資訊經過傳遞者和再傳遞者的添油加醋,可能出現許多不同的版本,但對一些特定群體,在一種相互加強及情緒渲染的談話情境下,群體成員可能會產生群體思維(groupthink),堅信群體所討論的內容是真實的,看法是正確的。由於這群人對於需要什麼、信仰什麼、期望什麼都很明確一致,所以經過流傳、增益、刪減、潤飾之後的版本雖然可能?同於原始版本,卻非但?會淡化、弱化或歪曲該群體的共同目標和訴求,反而有助於提高該資訊的可接受性。例如,當上海警方第一時間在蘇州抓獲郟嘯寅後,曾公開就種種謠言進行駁斥,而這時馬上就有人說郟嘯寅造謠本身就是謠言。楊佳在一些論壇中繼續被追捧為“大俠”、“當代武松”乃至“中國佐羅”。
其三,資訊內容在傳播過程中的扭曲劇烈而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矛頭總是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門、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敗。如哈爾濱發生的兩起新媒體事件雖然事隔五年,但輿論的指向存在驚人的一致。2003年蘇秀文駕駛寶馬車撞死農婦事件中,肇事人具有強大官方背景的謠言在民間社會迅速散佈,引發極為激烈的網路討論與道德憤怒,在新浪網上的評論達23萬條,突破了開站以來發帖評論之最。搜狐網也有20萬條,網易共計18萬條。而在2008年10月哈爾濱六警察傷人致死案中,輿論因傳言一波三折:最初,當“六警察打死大學生”的報道見諸媒體時,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譴責警察,同情“無辜”大學生。隨後,當現場影片被公開,尤其是死者林松嶺的所謂特殊家庭背景資訊——“林父是房地產開發商”、“舅舅是高官”、“已被安排到人事局上班”、“開著賓士”被傳上網路,關於此案的輿情幾乎發生了180度逆轉,幾乎淹沒了對現場影片是否被剪輯的質疑,最終匯聚成一個鮮明的標題——“六提轄拳打林衙內”。而等到黑龍江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哈爾濱市公安局官員稱網上傳言不屬實、死者林松嶺家沒有高官背景,社會心理再次向死者傾斜,要求嚴懲涉案警察的呼聲又漸次高漲起來。可以說,在多起新媒體事件中,“權勢人物與老百姓的對立”謠言模式一再複製並引發騷亂,絕非偶然。謠言的散佈傳播反映出一個重要的群體共識,那就是,公權機關長期的所作所為讓公眾產生了不安全感,在每一具體事件中,公眾下意識地將公權機關的代表看做是為政不仁、濫用權力、慣於隱瞞真相的暴力實施者,而普通百姓則淪為被欺凌、被侮辱、被侵害的弱勢者。
其四,在“施暴者/受害者”對立模式中,謠言出現了新內容,即“性”主題的浮現。無論是貴州甕安的李樹芬,還是上海襲警案中的楊佳,謠傳中的暴力行為一個是輪姦,一個是被毆打以致失去生育能力。這些謠言可以視作暴露了大眾的集體無意識,如鄧文初所說,謠言所傳達的民眾感受已經由“被欺凌”進入到“受侮辱”的層次。“在這種‘受侮辱’的民眾‘想象’(姑且就算是想象吧)中,‘官民對立’的權力衝突已經轉換為‘善惡對立’的道德衝突,在有的言論中,甚至轉化為‘人獸對立’模式——只有畜生才幹得出這樣的事情!”在這樣的絕對道德審判之下,人們對法律失望,對權力仇恨,對正義徹底失去信心。謠言作為社會輿論,其產生、接受與傳播過程,也是群體共識的形成過程,當底層社會“被欺凌與受侮辱”的感覺成為一種廣泛的共同感受、一種集體記憶的時候,每一次新媒體事件中,謠言都會引發大規模的抗議活動,就絲毫不足為奇了。
*原文附註:
[i]2006年3月,身為海口一家制藥企業工作人員的張志堅,在製藥領域的專業網站小木蟲網站(http://emuch.net)和丁香園網站(http://www.dxy.cn)上轉帖了一篇揭露浙江康力元投資集團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和原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等多名國家藥監局工作人員進行“官藥勾結”的網文。康力元公司因此向海口警方“報案”,4月26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為由拘留了張志堅,6月1日,檢察院批准將張志堅逮捕。2007年2月6日,檢察院以案件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訴,並准許取保候審。2007年4月12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警方已撤案為由取消取保候審。2007年7月,在案發近一年三個月之後,被司法機關錯誤羈押的張志堅獲得24000元國家賠償。7月6日,張志堅轉帖網文中的當事人曹文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7月10日,鄭筱萸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ii]2007年7月18日,濟南特大暴雨,水位迅速上升的護城河完全沒過銀座購物廣場的排水出口,這座濟南最大最繁華的標誌性商場成了一個巨大的蓄水池。數天後,銀座釋出官方訊息,稱“由於疏導及時,超市內無一傷亡”。這成了後來在網路上爭議最大的話題之一。一個註冊名為“紅鑽帝國”的23歲的女孩在濟南舜網(http://www.e23.cn)回帖參與論壇的濟南暴雨討論,聲稱聽親友說大水湧入銀座廣場而死了不少人。濟南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散佈謠言”為罪名對其予以治安拘留,認定她的跟帖“內容有明顯的唬人噱頭,營造了暴雨過後的恐怖氣氛,裡面有災害造成多人死亡的虛假資訊”。
當地一家媒體報道說:“暴雨可怕,謠言更可怕!”
[iii]2008年4月28日,一場近10年來中國鐵路行業罕見的列車相撞事故在膠濟鐵路上發生。當天,21歲的山東高密網民“SS山地師”在百度高密貼吧轉發了一條名為《火車相撞特大內幕!》的帖子,被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為“內容嚴重歪曲了正規廣播電視媒體關於4·28 事件的真實報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涉嫌散佈虛假資訊,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處以治安拘留。警方同時警告網民“不要相信網上的一些虛假資訊,更不要散佈虛假資訊,特別是這種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虛假資訊,一旦發現散佈這種資訊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予以嚴懲”。“SS山地師”不僅遭到了治安處罰,還被當地電視臺以反面事例曝光,以教育觀眾。
[iv]《北京警方:發“病豬肉”謠言簡訊可判刑5年以上》,《北京日報》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