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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願意放棄基本自由、換取一點點短暫安全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安全。”——本傑明·富蘭克林(1706~1790)
圖片來自推特 @beinglibertarian
我在福克斯新聞臺的一位同事最近在一封電子郵件中附了一幅制憲者簽署美國憲法的圖畫。不過,在這張圖裡面,喬治·華盛頓(制憲會議的主持者)看著詹姆斯·麥迪遜(制憲會議的執筆人)說:“要是人們生病的話,這些都不算數,對吧?”
時下各州州長每天都頒佈政令,將我們行使個人自由的行為非法化,放在華盛頓嘴邊的那句話都顯得並不怎麼好笑。假使華盛頓真的問了這樣一個問題,麥迪遜——作為所有人的代表——想必會這樣回答:“不,這份檔案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保護我們的自然權利。”
在233年以後,似乎很容易假設這樣一個回答,尤其是考慮到最高法院曾經踐行過這一原則。本專欄的讀者應該記得,亞伯拉罕·林肯試圖中止受憲法保障的人身保護令——被逮捕者有接受法庭審判的權利——卻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作者在幾天前的文章中曾提到過美國內戰時期的案例,有興趣者請自行搜尋梅里曼案和米利根案——譯者注]
上面那句本傑明·富蘭克林的名言,雖然是出自於1755年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會與該州州長之間的爭論,但還是道出了不言自明之理。
也就是說,既然我們的權利來自於我們的人性,而非政府,那麼愚昧之人只能犧牲他們自己的自由,而不是其他人的自由。
因此,政府只有在經過陪審團判決證明某人的過錯時,才能奪走他的自由。這種保護被稱為程式性正當過程(procedural due process),它同樣受到憲法的保障。
如果憲法保障可以在人們生病時被打破,那它還有什麼價值?如果可以被打破,那它就不是保障,而是欺詐。換言之,憲法保障只有在我們所託付之人忠於憲法時,才有價值和可靠性。
因為政府中的那些人——除了極少數例外——都難逃聖奧古斯丁所說的支配欲(libido dominandi)的驅使。在面臨自古以來的個人自由與政府武力之間的衝突時,他們幾乎全都站在了武力那邊。
他們是如何得逞的?靠嚇破我們的膽。我從來沒想到此生會遇到這種境況,儘管我們的先輩們每一代都曾見識過。在今天的美國,我們有著一個身披恐懼的政府。馬基雅維利指出,人們在畏懼你的時候比愛你的時候更加順從。很不幸,他說對了,而美國政府深諳此道。
但是麥迪遜在起草憲法時同樣知道這一點。四年後起草《權利法案》時,他也清楚這一點。他有意地對那些意欲支配他人者提出警告:不管他們如何運用政府權力,憲法都是“這片國土上至高無上的律法”,美國政府的所有行為都應當以此為準。
哪怕是紐約州立法機關下令,同時我的朋友安德魯·庫默州長——身為州長,他無權頒佈涉及刑事懲罰的法令——下令,它都因違反憲法而無效。
這不是什麼新奇的、或者晦澀難懂的理由。這是根本性的美國法律。然而,恰恰是由我們選出來維護它的那些人,卻在我們眼前違反了它。而他們中的每一個人——每一名對人們的自由選擇橫加干預的州長——都曾經公開宣誓過要遵守憲法。
你想帶全家去看望奶奶?你想進行一筆互惠互利、完全自願的交易?你想去工作?你想去拜彌撒?所有這些,如今在美國三分之一的州都遭到了禁止。
上週日我想去做彌撒就沒能如願。什麼時候天主教教堂成了一個國家機關?要讓我們做室外彌撒?
自由的本質是什麼?它是不容置疑的自然權利,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都不得侵犯它。換言之,它是你無條件的權利,你可以隨心所欲地思考、言說你思考的成果、出版你發表的言論、與任何願意與你來往的人聯絡、自行決定是否做禮拜、保護自己、以自己想要的方式擁有並使用財產、去你想去的地方、從一位自願的賣家那裡買東西、不受打擾地自行其是。所有這些事,你都不需要政府發放一張許可證。
政府的本質是什麼?它是自由的反面,是在特定地理區域內的武力壟斷。當被選舉出來的官員們擔心自己的位子坐不穩的時候,他們就會覺得有必要做些事——任何事——好藉此聲稱他們在保障安全。為實現這一可憎的目的,就需要踐踏自由。因此,法令要求人服從、向人承諾安全、並以懲罰作為威脅。
這些法令——由那些無權頒佈它們的人所釋出,由那些不情願而為之的警察所執行,破壞了我們的先輩曾撒盡熱血所保護的自由,違背供需法則而毀掉了經濟繁榮——應當被憤怒的民眾所拒斥,並在法庭上接受挑戰。
這些挑戰最好是提交到聯邦法院,在那裡,那些踐踏我們自由的人將不能得到特別寬恕。以我此生身為一名法官的經歷來看,可以說,大多數州長最為懼怕的就是一位理智赤誠、為人正派、且忠於憲法的聯邦法官。
以恐懼對抗恐懼。
(FIGHT FEAR WITH FEAR.)
文章已於2020-03-2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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