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RESCUED ● FIRST PUBLISHED: 2026-08-15

【404文庫】“權力若不被關進籠子,律師和媒體就會被關進去”(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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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404文庫】“權力若不被關進籠子,律師和媒體就會被關進去”(外二篇)
來源:空倉不措法無第二賓曰語云

主題歸類:權力
CDS收藏:時間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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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中國的言論審查和輿論管控日趨嚴峻,國家對公民的監控也無處不在,但我們依然可以看那些不服從的個體,頂著被刪號、被約談、甚至被監禁的風險,對不公義勇敢發出自己的聲音。

中國數字時代在“404文庫”欄目中長期收錄這些被當局審查機制刪除的聲音。如果您也不希望這些聲音就這樣消失,請隨手將它們轉發給您可以轉發的任何人。

2026年7月1日—7月31日,我們測試發現有47篇牆內文章遭到"404"。涉及的主要話題有:六藍水庫潰壩、長沙車位糾紛、中泰邊境線/泰山景區鐵絲圍欄、西安賽格商場墜樓事件等,已加入中國數字時代【404文庫】。目前專案總收錄文章2627篇。

點此跳轉到中國數字時代404文庫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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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話題:河南水災(2021年7月)、焦點訪談、王虹/鄧煜(原生學校)、瀋陽洪水、彭水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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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國務院公佈新的《出境入境管理規定》,其中新增了對前往部分國家和地區的中國公民進行“勸阻”的相關內容。儘管官方將其解釋為出於安全考慮,但這一規定也引發了不少爭議。

一些觀點認為,這不僅體現出行政權力正在進一步介入公民個人選擇,也反映出行政法規與法律邊界之間的關係,正在變得越來越模糊。

當然,中國當局對於公民權利的限制並不僅僅體現在出入境管理領域。在刑事偵查中,手機等個人電子裝置的搜查邊界同樣長期存在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依法執業和媒體開展輿論監督,也不斷遭遇新的限制與挑戰。

這些現象共同引發了關於法治邊界、公權力執行以及公民權利保障的持續討論。

本期收錄的三篇遭到刪除的文章,分別圍繞出入境管理、手機搜查,以及律師和媒體所面臨的司法處境展開討論。

以下是本期選讀的三篇遭刪除文章:

一、空倉不措|對《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進行合憲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
二、法無第二|你的手機密碼,憑什麼要交出來?——從一份訊問筆錄看我國手機搜查的程式困境
三、賓曰語云|被關進籠子裡的律師與媒體

一、空倉不措|對《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進行合憲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

第一篇來自微信公眾號“空倉不措”,作者王雅軍。

2026年7月,中國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將於9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於準備前往最高風險等級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國家和地區的中國公民,“必要時應當勸阻其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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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隨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審查建議,認為“勸阻”一詞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拒絕後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實踐中可能演變為限制出境。他據此從《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立法法》和《憲法》等角度,對這一條款提出合憲合法性質疑。

在被刪除的文章中,作者寫道:

一、“勸阻”出境於法無據,涉嫌與《出境入境管理法》相牴觸。

“勸阻”屬於動詞,由“勸”(口頭勉勵引導)和“阻”(行動攔截阻止)兩個語素、行為聯合構成。也就是說,如果口頭勸不聽的話,接下來就用行動攔截阻止出境,其法律後果就是不讓或者禁止出境。顯然,該“勸阻”條款賦予了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審批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申請和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的自由裁量權與禁止出境權。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規定了6項禁止出境的情形,並不包括《規定》第2條第3款“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階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

因此,《規定》“勸阻”條款於法無據,涉嫌與《出境入境管理法》上述規定相牴觸。

二、“勸阻”條款涉嫌與《行政強制法》相牴觸。

公民不聽“勸阻”,被禁止出境,實質上是被限制了出境的人身自由。

《行政強制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沒有對“準備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階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中國公民”設定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規定》“勸阻”條款卻對此設定了口頭勸阻無效後的阻止出境行為,限制了公民依法出境的人身自由,顯然涉嫌與《行政強制法》上述規定相牴觸。

三、“勸阻”條款涉嫌與《立法法》相牴觸。

《立法法》第11條第(五)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規定》作為行政法規,其“勸阻”條款對公民出境行為設定了口頭勸告無效後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顯然涉嫌與《立法法》上述規定相牴觸。

四、“勸阻”條款涉嫌與《憲法》相牴觸。

《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階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出境權利,是《出境入境管理法》賦予的法定權利。我理解政府是出於“為你好”的好意才進行“勸阻”,但從法律上來說,《規定》設定“勸阻”條款,如果口頭勸告無效禁止出境,則侵犯了公民出境的人身自由並剝奪了出境權利,不但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也與《憲法》上述規定相牴觸。

二、法無第二|你的手機密碼,憑什麼要交出來?——從一份訊問筆錄看我國手機搜查的程式困境

第二篇來自微信公眾號“法無第二”,作者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振宇。

文章從一份訊問筆錄中的細節出發:一名犯罪嫌疑人最初拒絕提供手機密碼,在經過“思想教育”後最終選擇配合。作者由此提出,在智慧手機儲存大量私人資訊的今天,警方搜查手機資料應受到怎樣的程式限制?

文章認為,目前中國法律對於手機等電子裝置的資料搜查缺乏足夠細化的專門規則,手機一旦被扣押,其中的聊天記錄、照片、位置軌跡等大量私人資訊,都可能成為搜查物件。

作者因此呼籲建立更加嚴格的審批、監督與救濟機制,以明確偵查權和公民數字隱私之間的邊界。

在被刪除的文章中,作者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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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耐人尋味。嫌疑人從最初的明確拒絕,到最後的“妥協”,整個過程折射出當前刑事偵查中一個亟待正視的問題:偵查機關搜查手機時,嫌疑人是否有權拒絕?拒絕之後,偵查人員又能採取何種方式“說服”?在“思想教育”的名義下,嫌疑人的沉默權與隱私權究竟獲得了多大程度的保障?

智慧手機早已不是單純的通訊工具,它承載著我們的聊天記錄、照片影片、金融賬戶、位置軌跡,甚至是我們與這個世界的全部連線。當偵查人員要求嫌疑人交出手機密碼時,本質上是在要求開啟一扇通往個人數字生活的門。而在當前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這扇門的“鎖”幾乎形同虛設。

從法律規範層面來看,我國對手機搜查的規制呈現出明顯的滯後性與碎片化特徵。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為手機搜查設定了基本權利邊界,但缺乏配套的細化規則。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資料”列為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但並未對手機等電子裝置的搜查程式作出專門規定。

現行搜查規定集中於《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至第140條,搜查物件被限定為“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在傳統觀念中被理解為物理空間和有體物。

2016年“兩高一部”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的《電子資料取證規則》,主要規範了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封存等技術性操作,對搜查程式中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卻著墨甚少。

我國司法解釋“重視對手機機體的搜查、扣押,但對手機中的資料資訊的搜查控制不嚴”。搜查手機實物要求兩名偵查人員在場、有見證人監督,但對手機資料資訊的提取卻沒有同等要求。法律管住了“手機殼”,卻沒管住“手機裡的內容”。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由於立法未將手機資料界定為獨立的搜查物件,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將手機搜查視為對實物搜查的自然延伸。一旦手機被合法扣押,偵查人員便可自行決定對其內部資料進行無限制檢視,無需另行申請搜查令。這種"先扣押後搜查"的邏輯,實質上賦予了偵查人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權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這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密切相關。強迫嫌疑人交出密碼,無異於強迫其配合偵查機關開啟自己的“數字保險箱”,其中的邊界需要立法進一步明確。

回到文章開頭的那份訊問筆錄。嫌疑人最終交出了密碼,但我們不知道這十分鐘“思想教育”的具體內容,也無法確認他的隱私在後續搜查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保護。在一個手機即生活、資料即人格的時代,偵查權的每一次擴張,都應當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為前提。

畢竟,密碼背後是每個人的數字人生。而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公權力不能隨意開啟任何一扇私密的門。

三、賓曰語云|被關進籠子裡的律師與媒體

第三篇來自微信公眾號“賓曰語云”,內容圍繞近期兩起涉及司法監督的事件。

文章稱,7月15日,北京律師侯志遠在濟南歷下區法院旁聽案件時,因拍攝取證旁聽席上有人持有涉密案卷,被法院人員關入羈押室約20分鐘。

與此同時,重慶多家媒體和自媒體因報道一名政協委員的婚外情等問題,並使用“淫亂”一詞,被法院判令賠禮道歉和賠償。

作者將兩起事件放在一起討論,認為一個涉及律師對司法程式的監督,另一個涉及媒體對公職人員的輿論監督,而兩者最終都面臨來自司法權力的限制。

文章由此追問,當監督者本身成為被懲罰的物件時,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還能擁有多大的空間。

在被刪除的文章中,作者寫道:

權力若不被關進籠子,律師和媒體就會被關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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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辯律師侯志遠被濟南歷下區法院法官關進羈押室鐵籠20分鐘,只因他拍攝取證旁聽席上身份不明人員違規持有涉密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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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多家媒體、自媒體因發表或轉載內容含何某某“淫亂”一詞的文章,被重慶市原渝北區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

一東一西,兩起事件,看似無關,卻指向同一個追問:當司法權力可以隨意壓制監督者,當公權力失德行為被法律“隱私化”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還剩多少空間?

重慶政協委員何某某案的判決邏輯耐人尋味。一審法官李超在判後答疑中坦承,判定“淫亂”是否構成侮辱,並未以《現代漢語詞典》的規範釋義為依據,而是“問了一下書記員呀,或者其他人”,“問一下週圍的人”。法官還承認,“我們查明的他這種非正常的男女關係,確實不被公序良俗認可”,但即便如此,“有這種情況,你也不能叫他‘淫亂’”。

這套邏輯的核心是:事實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表達方式。法院查明何某某存在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生效判決也認定其“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且不符合道德規範”,但“淫亂”一詞因其“貶損含義”即構成侵權。問題在於,“淫亂”的詞典釋義恰是“性行為上放縱,違反道德準則”,若事實與釋義吻合,客觀描述何以變成“侮辱”?

更值得警惕的是裁判標準的內在矛盾。李超法官在答疑中稱,“私下裡喊他小偷沒問題”,但“在網上大肆宣揚”就不行。這套邏輯實質上將“公開”形式本身當作了侵權要件,而非考量事實真偽——彷彿真相會因傳播而變質,謬誤會因私密而正當。李超們不以事實為依據的任性裁量,不僅無法引導社會向善,反而讓輿論監督在“公開有罪”的枷鎖下噤若寒蟬。

以上是本期選讀的三篇404文章。文章全文見中國數字時代網站。這些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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